摘要:由于食物中毒容易导致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因此我国一直采取报告制度,将其纳入国家卫生疾病应急管理范畴。放置不当、食物储存时间过长是导致食物变质的主要原因。在人们进食后,如果有腹泻、腹痛难忍、恶心干呕等症状,很有可能是由于进食时摄入的腐败食品中含有化学性和生物性物质,严重时会导致患者脱水,甚至发生休克、呼吸衰竭等症状,进一步威胁到患者的生命安全。以上非传染性的急性、恶急性疾病,被称为食物中毒。本研究分析了判断食物中毒的四条标准,提出针对食物中毒高发人群的食物中毒预警知识普及和发生食物中毒时的食物中毒应急处理策略。
关键词:食物中毒;特点分析;应急策略;法律法规
一:前言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恶急性疾病。我国每年因食物中毒导致的死亡人数多达上百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但我国食物中毒的现场调查工作程序与方法存在着不够规范的状况,一些专业人员对食物中毒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的知识掌握不实、缺乏训练。因此本研究针对食物中毒的诊断标准进行分析,对提高民众的食物中毒预警知识普及以及处理策略提供一定得研究基础和政策依据。
二:食物中毒的分类
1、细菌性食物中毒 细菌性食物中毒是一种较为常见的食物中毒,通常是指进食时摄入食物中含有大量活的细菌或者细菌毒素。季节性较为明显,大部分是动物性食品,也有少部分是植物性食品导致的细菌性食物中毒。
2、化学性食物中毒 化学性食物中毒是指由于有毒的金属、非金属及其化合物导致的食物中毒,也有可能是由摄入了被农药和亚硝酸盐等化学物质污染的食物。发病速度快,中毒程度深是化学性食物中毒表现出来的主要特征。化学性食物中毒的病程比细菌性食物中毒的病程要长,极有可能是在偶然情况下误食或摄入了被化学物质污染的食品。
3、动物性食物中毒 动物性食物中毒是由于人食入了天然含有有毒物质的动物或者动物的某一部而引发的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鱼胆、蛇胆、河豚鱼是导致动物性食物中毒常见的主要种类。
4、真菌毒素中毒 真菌在谷物或者其它食品中会产生、生长、繁殖带有毒性的代谢产物,当人和动物在进食中摄入此类毒性物质后会引起真菌毒素中毒。
5、植物性食物中毒 植物性食物中毒一般是指由于误食有毒植物及其种子,以及没有正确地使用植物性食物的烹调加工方法,如未完全去掉有毒物质,而导致的中毒症状。
三:我国食物中毒报告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加强监控我国的食物中毒事件,国家卫生部实施了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制度。最早的食物中毒报告制度可追溯到1981年卫生部颁布的《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其后在1994年出台了GB 14938—1994《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规范了食物中毒的诊断及技术。1995年10月30日颁布并实施的《食品卫生法》以国家法制规定了食物中毒报告制度,要求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相关医疗机构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2000年1月1日实施的《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废止了《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强化了应对食物中毒事件措施。
在食物中毒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卫生部于2003年5月9日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针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制订了专门的应急预案,将食物中毒事件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范畴。2003年11月7日卫生部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规定了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方法,并明确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的具体职责,对疫情的报告、调查、信息监管与通报、监督管理、处罚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在法律法规建设和完善的基础上,依据卫生部《食品安全行动计划》的要求,以及《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的规定,“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的建设快速发展,至2011年底,已基本实现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覆盖。在卫生部《2010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的第三部分,明确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的报告范围及报告系统的工作流程。我国相关食物中毒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保障了食品安全,使食品安全监管迈向一个新的台阶。
四:日常生活中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
1、采购食品时,要到有一定规模、信誉好、食品质量把关较严的商场或超市选购。
2、彻底再加热熟食品。将食品的整体再次加热并保证食品所有部分达70摄氏度以上,这样可以杀灭储存时增殖的微生物。
3、烹食用的器皿、刀具、抹布等需要保持清洁干净;加工、盛放生食与熟食的器皿应分开使用;加工、储存食物一定要做到生熟分开。
4、个人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养成饭前、便后洗手的卫生习惯。
5、避免苍蝇$蟑螂类和其它动物接触食物,最好的保护措施是将食品贮藏于密闭容器中,以免遭到上述害虫将致病的微生物带到食物中。
6、瓜果、蔬菜生吃时要洗净、消毒。
7、对于不认识、不了解的动物、植物(野果、野蘑菇、野菜等)不要随意采捕食用。
五、食物中毒的预防控制措施
1、协调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不断加强对突发性食物中毒事件的执行效力。首先,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治疗食物中毒病人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发现食物中毒病人或疑似食物中毒的病人时,要立即向具有管辖权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部门报告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中毒主要症状、中毒的人数等,如果怀疑与投毒有关,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维持现场秩序。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协作,进一步明确两家的职责及协调机制,使其紧密配合,及时相互通报食物中毒有关情况,以便保证调查处理及时,尽快查明中毒原因,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其次,疾控机构在接到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时,要详细询问、登记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地点、时间、发病人数,记录可疑的中毒食品!病人就诊地点、临床表现及诊断和治疗情况等,并填写《食物中毒报告登记表》。要按照《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的规定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小组应由有经验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在第一时间携带必需的调查用品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以便更好的封存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并依据病人出现的临床症状采集必要的生物样品,同时应采集部分具有相同进食史但未发病者的同类样品作为对照。综合分析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根据中毒病人潜伏期、特有的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判断食物中毒的原因。在不同的调查和检测、核实阶段,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防止中毒事件进一步扩大。
2、加强食物中毒高发人群、高发区域的食物中毒知识普及工作。地方各级行政部门应参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安全制备食品十原则,结合当地饮食习惯、气候特点等,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中毒知识的普及工作。针对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高发区域、高发人群等,重点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对于中小学生,学校应加强教育,引导其选择安全卫生的食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针对山民,政府应加强有毒动植物知识的宣传普及,以避免误食有毒食物;对于餐饮行业及小作坊等食品从业人员,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其食品质量安全意识,杜绝有毒化学品的添加;对于农民,相关部门等应加强农药安全教育,引导其正确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减少果蔬中的农药残留,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总结:虽然近年来我国食物中毒的发生次数和死亡人数呈下降趋势,但是由于食物中毒对民众身体健康造成影响的恶劣性甚至是不可挽回的后果,因此加强食物中毒的知识普及加强相关卫生管理人员的自身专业素质都是很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李响,王悦扬,尹航。《细菌性食物中毒应急处理措施及卫生监督策略》 、《职业与健康》 ,2006年22期。
[2] 郭智成,俞平,姚海斌《对食物中毒应急策略的研究》 、《中国预防医
学杂志》 ,2007年03期。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各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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