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浅谈政府行政决策失误的问题

摘 要:重大的行政决策关系到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责任追究机制是政府在重大行政决策时能够做出正确选择的保证。本文从重大行政决策法律责任的内涵出发,介绍了国外行政决策体制的特点,阐述了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机制的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政府;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报告提出,要“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但近年来,我国重大的行政决策失误现象频频出现,如各地滥建开发区、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这些失误决策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并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机制。

一、重大行政决策法律责任的内涵

(一)行政决策的涵义

   行政决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行政事务时,为了达到预定的目标,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系统的分析主客观条件,在掌握大量的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处理的事务,做出决定的过程。

   行政决策是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职能所作的行为设计和抉择过程。其特点主要有:行政决策的主体是特定的,只有具有行政权的组织或者个人才能成为决策的主体;由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和内容非常广泛,行政决策的客体也是广泛的;行政决策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既定的行政决策不仅对行政组织成员有约束力,而且对各级行政组织的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也有约束力。

   而重大行政决策是重大的政府规章草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简称。

(二) 行政决策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的涵义

   行政决策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是指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决策过程中,由于某种错误决策而导致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产生不良后果,并侵犯了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决策者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并依照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以应得的处理和制裁的制度。行政决策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有如下几个要件:(1)决策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如不按法定的科学程序进行决策,不履行审批手续,收受贿赂,独断专横,以权谋私,严重的官僚主义等;(2)主观上讲,行政决策者违法行为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3)违法决策或严重失误决策造成了危害性的后果。

行政决策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是政府部门为规范和监督政府决策行为,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合法性,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决策过错行为,追究行政人员的行政决策责任,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一系列机制。建立政府决策失误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就是从法律的角度规范和约束政府决策者,以提高政府的责任性和效率。

二、国外行政决策机制的特点

(一)合理的职能定位,决策权的分散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将政府的职能限制在市场不能发生作用的领域,只有在这些领域, 政府才能干预,而凡是在市场能够发生作用的领域,政府职能则受到限制。西方国家政府的职能就被限制在了这样一定的范围之内,而政府能进行决策的范围也就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分散的决策权力体制可以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来剖析。横向:西方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体制,即政府行使行政权,议会行使立法权,法院行使审判权。纵向:西方国家在中央与地方权力的也通过法律进行了明确界定,中央一般不能随意干涉地方事务。

监督机制的健全

   除了三权分立——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权之间互相监督制衡外,还有很多的监督机制,其中新闻媒介的监督更是鞭辟入里,它的特点是传递速度快,覆盖面广,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巨大的社会冲击力,会对政府决策中的暗箱操作行为披露无遗,例如 “水门事件” 和美军的“虐囚丑闻” ,因此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是不可小视的。另外由最高行政领导进行直接指挥行的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机构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同时,民众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也对行政决策起到监督制约作用。(三)完善的决策责任追究机制(这一段都是名词解释,我觉的可以颠倒顺序)

   西方国家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也比较完善,包括违宪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个部分。违宪责任是指行政决策者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规范,而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因为政府的决策如果背离了宪法原则和精神,政府的决策行为违反了宪法规范,那么必然损害国家的根本利益,也必然损害宪法的权威。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决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进行决策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指由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一种制裁性责任,它是刑事违法犯罪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决策过程中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即属于职务犯罪。以上三种责任,刑事责任的制裁性最为严厉。这种完善的责任追究体系使决策中出现的失误不会集体决策而找不到相关责任人,更不会以交学费为借口而一笔勾销。只要决策中出现失误,相关责任人从上到下都会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严重的直到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有效地防止了决策者不负责任、盲目决策,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保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三、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机制的现状

(一)责任主体不明确

   我国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做出决定,这也是我国行政决策民主化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然而政府民主决策会议讨论的结果和应作出的决定,行政首长往往拥有最后的决定权,他就应该对该结果和决定负责。而实际上,经常出现借口于“集体决策”,而由集体承担责任的现象。该现象易形成法不责众的局面,结果是没有人对此负责。

(二)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者的复出机制不健全

   即便我们把行政决策的追究制度设计的再好,在一个没有健全的官员复出制度的前提下,官员做出不合理的决策的处罚只是暂时的或者只是表面工程,那我们的责任追究机制就是形同虚设。近些年,随着我国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政府对责任追究抓得很严,同时也有很多应该对某些决策负责的官员被查处,这既让群众感到政府的可靠,也告诫了各级官员,对人民所赋予的权利一定要认真对待,做到有权必有责。这本来是一件好事,然而事实却是在大批官员被查处后,他们并没有就此告别仕途,在一断时间后,许多官员就蹊跷的复出了,这既另我们困惑不解,同时作为一个法律人也使我深深的认识到这种情况的严肃性,和解决这个问题的迫切性。

(三)缺乏对政府决策的有效监督(个人觉得与上一段重复)

   当权力没有必要的监督予以限制的话必然导致专制与腐败,政府部门的决策尤其如此。政府决策一般涉及重大的社会事务,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及涉及的范围是其他社会团体决策所不能比拟的。因此政府决策的合理性尤为重要,政府决策的权力必须加以监督予以限制,才能充分保证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政府决策需要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机制。没有监督就会有暗箱操作,滋生不正之风,必然会导致因决策失误而逃避责任,最终导致政府决策失误责任无人承担。

四、完善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的建议

   (一)明确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责任主体

   问责的前提是在不同的部门与不同的官职之间有严格的职责划分,明确不同的部门与不同的官职之间的职责,并把它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明确特定官员对特定决策负责和谁来问责、依何种程序判定。一旦没有明确责任体系的问责制度,它将成为权力斗争和铲除异己的新工具。目前,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职责划分,还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只有执政党及其官员在责任体系之内,才有可能实施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制。因此,我给出的意见是,当出现决策失误而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时候,应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那些对决策有决定权的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也能避免出现问题时借口集体承担责任而不了了之的情况发生。

   (二) 完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者的复出机制

   在复出制度的建立上,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特别重要的是公开,因为他们为民众工作,就应该接受民众的监督与考察。加强对被追究责任人员的跟踪监督措施,经过严格的考核,并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达到条件,可以重新起用。对于被免职官员是否有从业限制,对于这些官员接下来的表现是否予以监督,都应有相应的制度规定。

   在付出制度建立的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在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上,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执行,在尚未明确事实真像、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千万不能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为了息事宁人就草率的免除有关人员的职务或强迫其‘引咎辞职’。其次,在官员的复出问题上,对受到处分的官员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不能盖棺定论。应当建立健全的跟踪考核、选拔机制,对其受处分后的工作保持跟踪关注,对于有能力有发展的人,在符合考核标准的情况下,应允许其恢复公职或就任其他职务。再有,在复出制度的制定、实施过程中应充分重视群众的意见、尊重群众的权利。在制度的制定上,在保证制度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广泛吸纳群众的意见,让群众参与到其中来,同时制度应该明确公开的条文和规定,什么情况的人可以复出,复出的前提是什么,考核标准是什么;在制度的实施上,应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官员复出任职的事由、依据、程序都应开诚布公,同时官员复出的决定也应由群众行使一部分的决定权,当群众对实施过程有任何质询,应及时予以公开解答。

(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努力实现全方位监督

   要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提高行政效能,决策者要受到有效监督的制约才能实现。而目前我国监督机制不少,监督队伍庞大,但由于体制设置的不合理,制度的不完善,影响了监督作用的发挥。内部监督由于缺乏独立性形同虚设,外部监督的相应机制还未建立完善,几乎不发挥任何作用,因此导致行政决策责任难以追究。为此,应着力建立和完善全方位的监督机制,特别是外部监督机制尤为重要。首先,应将一些法定的外部监督机构与政府独立开来,如纪检监察机构、审计机构,应该摆脱政府的管理和约束,独立行使职能,这样才能保证其执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其次要充分调动公民、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要充分发挥和调动这部分监督力量,首当其冲的就是政府的政务公开量太少的问题。只有将可以而且应当公开的政府事务进行公开,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才能保证外部监督力量的介入,才能切实起发挥其监督作用。同时由于行政决策被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行政决策者对决策行为就会更加慎重,从而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总之,为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应从规范内部监督,和在法律上和制度上为外部监督提供更多的途径和保障等方面努力,建立健全的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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