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浅谈《行政诉讼法》修改

摘要: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多年以来,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发展。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弊端已暴露的太赤裸裸。原告资格,被告资格,受案范围等一系列问题呼之欲出,行政诉讼的修改已迫在眉睫,下面就行政诉讼的管辖权问题进行试论。

关键词:受案范围 行政行为 主要局限 完善 管辖资格

(一)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正式施行,这部“民告官法”对推进中国法治进程有深远意义。二十多年前,电影《秋菊打官司》里那个挺着大肚子“要讨一个说法”的农妇秋菊,成为一个时代的象征。其实,这部电影就是以行政诉讼法施行为背景的。然而在该法施行的这二十多年里,民事、刑事诉讼法都已经历了两次大的修订,唯独行政诉讼法还保持着当初的面貌。如今,这部法律的内容已显得落伍了。这也是全国人大将其列入修订计划的原因(1)

(二)所谓管辖,就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与权限。管辖对于不同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意义不同:对人民法院而言,管辖是指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的行政案件;对原告而言,管辖是指向哪一个具体的人民法院起诉;对被告而言,管辖应当接受哪一个法院的监督。确定管辖时,应当遵循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便于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审理案件原则、人民法院负担适当原则等。(2)

(三)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在审查行为上法院只审查外部行政行为,而不对内部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管辖受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除了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外,法院不受理侵犯其他的权利的行政行为。”(3)行政诉讼只规定了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侵权,而对于抽象性的行政行为则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在现实中往往抽象的行政行为也可能会造成对相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的行政行为造成的往往是大范围的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另外,行政诉讼法的另一个不足之处是只审查外部的行政行为,而不对内部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比如说上级公务员领导对下级公务员发布的批示、命令或是对下级的报告的审查、批准等。

(五)没有对公益诉讼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行政相对人大部分是处于弱势地位且诉权的意识比较薄弱 ,这时候,相对人没有提起诉讼,那么气合法权益也就得不到维护。在其他法律上,有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行政诉讼则不存在,这也就使行政诉讼法的目的与作用也大打折扣。在行政诉讼中,国家或者社会应该处于保护公众的权益或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应该代替其提起诉讼,来保障相对人的权利。

(六)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有:1、行政处罚行为2、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为3、有关企业经营自主权行为4、有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为5、有关履行法定职责行为6、有关发放抚恤金行为7、有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为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4)

(七)对于以上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并不能解决现实中所有关于行政诉讼的问题。并且,这是在多年以前的规定,对于日新月异的现实世界早已落伍,所以对于受案范围的扩大是很有必要的。之前规定的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范围有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5、其他不受理的事项。(5)其中 2是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随着我国行政诉讼理论水平的提高、行政审判实践的成熟、公民等行政权益保障意识的提高,抽象行政行为部分或者全部将会纳入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其中3是关于对行政内部人员的行政行为,对于内部的行政行为若法院不予受理的话,那么公务人员就只能听从而不存在不服或者起诉之说了,这将可能会造成公务人员的合法利益受损。所以有关行政工作人员任免、监督等决定也有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趋势。

(八)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为实现行政管理职能。行政主体仅仅是一种获得了法律主体资格的组织,并不是说这种组织的行为即是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行为主体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职能而去实施的行为,否则的话就不能把这种行为叫做行政行为,应当是其他行为了。行政管理职能是行政行为的本质所在,至于其是否合法或者合理则不在考虑范围之内,并且不会受任何影响。行政行为的外在表现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凡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行使的行政权力的行为,不管其是否产生行政法律的效果,都属于行政范畴。而凡是行政行为都应当纳入法制的监控之下,都必须严格依法行政。(6)从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层面上说,行政行为原则上都具有可诉性,那么这样说来,就应该把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但事实是,由于受各方面的限制,比如体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就一定会有所限制。但是我们要逐渐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九)现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经进入关键性的时刻。个人认为,正好借着这个契机,将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事实行政行为列入受案范围之中。虽然不能一步到位,至少也向前迈了一大步。

(十)我们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在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督行政机关。所以,个人认为在本次修改中我们应该注重法的本质目的,而不是在修改之后,将其束之高阁。除了扩大受案范围之外,还应将其应用于现实之中,真正建设一个法制社会,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东方早报

(2)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法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刘颖。论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范围 【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

(4)张志勇,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行为概念新解—兼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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