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浅谈行政处罚的原则

摘要:为了促进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我国近年来在对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这一方面十分努力,进步也十分明显。行政行为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及其他行政行为,本文讨论的内容所涉及到的行政处罚即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则是在执行行政处罚过程当中,为了合法合理合情而必须遵守的原则。

关键词: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基本原则 依法治国

一、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原则的含义

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能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与行使国家职能权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以及相应的不作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市行政主体主动作出的行为,在整个行政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行政处罚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中的一种,其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法》的颁行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它预示着我国行政法制发展路径的转变——从倚靠“实体控权”逐渐转向同时倚靠“程序控权”和“实体控权”。

行政处罚原则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贯穿于行政处罚活动的始终,对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在执行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这些原则,才能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做到真正的公正执法。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的具体内容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六项: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是行政处罚领域最重要的原则,他也是行政法定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具体表现。处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处罚设定法定,它要求处罚设定主体及权限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依法实施处罚,从实质意义上来说,它要求处罚实施的主体、依据和程序必须同时合法。

2、公开、公正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应该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总而言之,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执行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处罚公正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公正是公开的目的,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在我国的法律制裁体系中,人们一直信奉人是可以被教化的,所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历来就是一种特殊的充满着中国特色的原则,这一原则的设定与我国的基本国情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的行政处罚的最终目的并非处罚,而是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教化他人,促进社会的和谐。

4、权利保障原则

自上个世纪90年底以来,人权保障的观念日渐在我国法界兴起,其典型的表现就是在打击犯罪分子的同时也注重对其基本权利进行有效地保护。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享有获得通知权、陈述权、申辩权、了解权、拒绝权、救济请求权等多种权利。这不仅赋予了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更制约了国家机关的权利。这一原则在我国行政法治的进程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在执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贯彻该原则,不仅可以有效约束国家机关对处罚权的行使,更能够体现我国法律对被处罚人人格的尊重。

5、职能分离原则

行政处罚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行政管理手段,因而在使用过程中也就必须遵循职能分离原则,这一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之间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与执行处罚的权限划分,也就是说,这一原则规定了由什么地方,具备什么职能的哪一级机关来处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的问题。

由于行政违法与犯罪之间往往并不存在十分清晰的界限,因而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相对人的行为可能已构成犯罪的情形,这一原则也很好的规避了这一问题,因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最终的认定。

这一原则有以下四项的要求:第一,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与实施机关相分离。第二,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相分离。第三,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依法当场收缴的除外)第四,行政处罚如举行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6、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在我国的行政处罚实践中,由于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存在着诸多重叠交叉的情况,行政相对人单一的违法行为往往会同时触犯到多个行政法律规范而不同的刑侦管理机关则可能分别依据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对该行为进行处罚,从而导致重复处罚的现象的出现。重复处罚不但违背了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更是直接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了不少损害,亦不利于树立法律的威严。

由于重复处罚直接损害到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增大了行政成本,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成本,更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我国《行政处罚法》便规定了“一事不再罚”这一原则。在此需要阐明的是,第一,所谓“一事”,就是只要违法行为人实际上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那么就应当“不再罚”,这既包括了已经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再罚”,也包括了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不再罚”,这就是我们在学理上经常说到的“先罚有效,后罚无效”。

三、行政处罚原则设定的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在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承担着一份极为重要的责任,同时,也成为了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主角。由于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与撤销将会给相对人的权利或义务甚至利益带来或多或少的影响,于是,这也就给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的实施提出了极为严格的要求:那就是必须遵循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基本原则的设定,有着极为重要的社会意义与法律意义。

1、 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就是行政处罚的具体表现形式,作为一个类的概念,行政处罚具有多种形式。我们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以行政处罚为主要行政管理手段的国家,行政处罚的种类是比较繁多的。

在我们国家,一般将行政处罚的形式分为四个种类:第一类是人身罚,又称为自由罚,这一类行政处罚包括拘留和劳动教养等;第二类是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或者资格罚,这一类行政处罚包括吊销营业执照和责令停产停业等;第三类是财产罚,这一类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等;第四类是荣誉罚,又称申诫罚和声誉罚,这一类行政处罚包括警告和通报批评等。

然而,我国的实际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远远不止以上四种,因为,我国的《行政处罚法》有规定,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另外的处罚形式的话,也要被看作是行政处罚的形式。正因为我国行政处罚的形式多种多样,所以,行政处罚的原则就要得到彻底的贯彻与落实,才能保证行政处罚的质量和公正性,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把我们的行政执法队伍真正打造成一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队伍。

2、行政处罚的原则的具体运用

虽然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在执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积极发现不足并且规定了这些原则,然而,要将这些理论运用的实际当中,仍需要下一番功夫。

以劳教制度为例,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这标志着,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走到尽头,更标志着,我们国家的行政立法更加注重人权,是真的在为贯彻落实权利保障原则,致力于对违法人员的人权进行保护,虽然法不容情,但是法中有情,这让我们看到,法律不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从人权出发,为人权而努力,这是我国法治的一大进步。

之所以认为废除劳教制度是贯彻落实行政处罚基本原则的表现,是由于劳教制度是我国在特殊时期出台的一项行政处罚措施,它虽然在很大程度了解决了那个时期的社会矛盾,为当时的社会法治的完善作出了很大贡献,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矛盾的内容不断发生着变化,我国所面对的社会问题也在不停变化,再加之司法制度的完善,这一制度已越来越不适用。例如:因对女儿被强奸案判罚的不满,多次上访的“上访妈妈”唐慧被当地政府判罚劳动教养一年半。由于劳教制度本身就缺乏法律的授权和相关规范,且劳动教养的对象不够明确,经常出现错判、重判的现象,更甚者,在我国一些地方就进一步成了某些相关部门滥用其职权,打击报复平民百姓,非法剥夺我国公民人生自由的一种手段,实在可恶。

在我看来,我国此次废除劳教制度,不仅仅是废除了一项老旧不适宜在留存的行政处罚形式,更开启了我国法治的新里程,是遵守权利保障原则的重要表现,更是我国法治的一大进步。这也是行政处罚的原则在现实中得到切实运用的一大重要表现。

可是,行政处罚的原则在现实生活当中的运用也存在诸多不足的地方,首当其冲的就是城管对违反城市管理条例的人的处罚,尤其是对小商贩们的处罚。现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城市规模也日渐扩大,城市里一些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也越来越多,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流动摊贩们随时随地摆摊设点,于是,为了规范我们城市的各个方面,城管出现了。

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13个方面。

在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城管与商贩起冲突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新闻,例如2013年7月18日,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城管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南强莲塘村村民邓正加发生争执冲突并暴力执法,导致邓正加倒地死亡。城管对行政处罚的执行中存在的诸多不足,从这起案例中可以窥见一斑。这显然是没有很好的落实贯彻权利保障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我国设立城管的最终目的是改善市容市貌,这是个非常良好的出发点,这表明城管对公民的处罚并不是断他人财路与生路,而是为了我们的城市能有更加美好的未来和环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城管人员暴力执法,对象却是手无寸铁的普通公民甚至老弱病残,作为城管人员,在执行对他人的处罚时,应该做到的是先教育后处罚,而非为了处罚而去执法,这样不仅不能更好的维护我们城市的市容市貌,更导致市民对城管人员产生恐惧心理,不利于执法,更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有此可见,我国对行政处罚的原则的应用,有可取之处,也不不足之处,这就要求我们积极取长补短,从进步之处找到进步的原因,并总结不足的原因,是这些原则不会成为几句空话,只被放在泛黄的书本和规则的法律条文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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