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浅谈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性

摘要: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是行政诉讼制度中的非常重要的一环,也是行政审判的核心和关键。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到法律适用。但是,法律规范的种类和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法律规范之间产生的冲突也必然会影响到行政审判的结果。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论述: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概述,包括它的概念,特征及适用原则。2、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规范的分析,主要有法律法规、参照行政规章等。3、关于法律适用规范问题的讨论,以及宪法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问题,审判规范之间的冲突及处理。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合法性审查;法律冲突

一、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

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要求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标准,这种法律规范标准既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也称之为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法律的适用。据此我们可以得出,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具体运用法律规则做出裁判的活动。

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点

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不同于法院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法律适用,也不同于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适用。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人民法院是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主体,这一特点使其与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区别开来。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是法律适用的主体,而在行政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才能成为法律适用的主体,而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只是诉讼当事人之一,在行政诉讼中无权决定对法律的适用,即不能最终依法确认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性质具有监督性。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进行的法律适用的一种监督,是针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的第二次法律适用,因此,此次法律适用是对第一次法律适用的监督。行政机关第一次法律适用时所面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第二次适用法律虽然也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但审查对象已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的行为事实,而是行政机关所认定的行为事实。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正是在审查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所进行的法律适用是否合法的基础上所作的再次适用。

(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范围具有广泛性。我国行政法具有多种法源,不仅包括法律,而且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以及规章。

(4)、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它的多样性具体表现在既有“依据”,又有“参照”。“依据”是指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为依据。“参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1);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于《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

(5)、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效力具有终局性。最终性是司法权在法律适用上的具体体现,其法律效力不仅高于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适用,而且也高于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适用。

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原则

由于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是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所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是对行政机关适用的法律的再次审查适用。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法律的适用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适用调整被处理行为或事项的法律规范

(2)、遵循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

(3)、遵循一事不再罚的法律

(4)、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

(5)、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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