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浅谈如何加强对农民工行政的保护

摘要:根据一系列数据表明,我国即将面临着3亿农村人口迁入城市这个事实。也就是说,不管我们使用任何城市化战略方针,这些劳动力也都会被城市吸收、消化。那么怎样来保证这些城市外来的人口在城市社会实现劳动力价值的同时,又能够充分体现更多的人性价值呢?笔者认为,应该加强政府对民工的一些行政权益方面的保护。

关键词;农民工;行政;行政保护;权益

农民工,是世界工业化历史上的一个新概念,也是中国的制度变迁与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殊产物。农民工适应了当代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为我国企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2004年中央1号文件第一次明确指出,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有关农民工的权益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国家改革了诸多农民工劳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制定了许多专门针对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文件,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专项维权运动,但是,农民工权利问题仍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农民工权利受到侵害现象依然严重。探讨农民工权利受到侵害与维护问题,对企业、经济发展和整个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民工维权所面临的问题

(一)农民工权利频繁遭到侵害

在全国各地频繁发生的对农民工拖欠工资、工伤不赔、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无理解除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等这些情况早已屡见不鲜。对于目前来说,工资纠纷是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最突出的现象。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是屡屡侵犯,主要表现在同工不同价、少给甚至不给加班费、拖欠甚至拒付工资等。

(二)农民工对自己的权利认识不清

根据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6年颁发的《中国农民工手册》中可以具体的了解到法律赋予农民工的基本权利,但在社会上大多数农民工都不是很清楚的了解到他们的应有的权益,比如法律规定农民工进城务工,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应该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绝大多数的农民工都不知道当地的最低工资数额,就更不会知道自己有这项权益。

(三)农民工维权困难重重

  首先农民工维权的意识很淡薄,面对侵权问题农民工通常会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其次农民工纠纷诉讼程序过于复杂、环节过于繁琐。再次诉讼费用太过于昂贵、耗费时间过于多。要想把这些全都处理好,对于农民工来说是很难的。

二、造成农民工法律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的主要原因

(一)农民工自身因素

要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首先要让农民工知道自己依法享有哪些权益。但事实上,由于广大农民工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权利观念淡薄,不清楚自己享有哪些权益,权力观念淡薄和维权意识较低成为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自身因素。文化素质较低这一自身因素,限制了农民工的从业行业、地域等,也成为农民工在遭到侵权时不能通过合法方式进行维权的原因。

(二)城市对农民工存在歧视

农民工进了城,他们的社会保障是不平等的,像城镇居民享受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保险,民工一般是享受不到的,所以农民工受伤后一般都进入不到工伤社会保险程序。以上的种种情况无疑都表现出社会对农民工的忽视甚至歧视。

(三)用工企业和单位缺乏责任意识

  部分企业缺乏责任意识,片面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忽视农民工的正当合法权益。农民工在与企业的劳动雇佣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一些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和法律上的漏洞,或者无视现有的法律法规“顶风作案”,肆意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我国部分现行体制的制约

  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的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是我国20世纪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把城乡分成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这种户籍划分方法既不科学也不合理,许多社会问题因此而产生。在这一体制下的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劳动就业制度、人事制度、组织制度、人口迁移制度、教育制度、财政制度、住房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等,这些具体制度从整体上将农民工和城市居民有区别的区分开来,成为一个社会化边缘群体。这些制度或可概述为农民工体制。这些现行体制成为当前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制度性根源。

(五)城乡差别社会观念的影响

  思想观念会影响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城乡差别观念在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也产生很大影响。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工群体在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尚处于弱势,在心理上也处于弱势。城市居民较农民工有心理上的优势和优越感,在城市中,农民工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和偏见,他们难以在城市中找到依托。受传统城乡观念差别的影响,农民工与城市人之间有着较深的隔阂和芥蒂,在这种观念和现实的社会不公平的社会处境的影响下,农民工群体对城市产生距离感、缺乏归属感、对自身缺乏认同感、生活缺少幸福感、情绪产生倦怠感。

(六)法律制度不健全

国务院在2003年7月16日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的实施以及法律责任。而从其中的条款可以看出这样一个问题:法援援助范围小。法律援助的范围总体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经济困难者、第二类是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可申请法援。可见法律援助的范围过小,很多农民工可能难以得到法律援助

二、维护农民工行政权利的具体措施

根据我国现有国情,制度改革只能渐进式进行的情况下,如何使现有的制度改革在实践中得到落实,而不是流于文本或话语层面,才是当下更切实际的行动。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 企业增强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是前提。

  企业、用工单位应当加强法律意识,规范企业行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农民工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自觉保障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做到合理用工、守法用工。此外要建立工会,在企业内部形成相应的制约机制,农民工多采取非理性的维权方式,说明企业和农民工之间缺少有效的沟通平台和交流机制。农民工权益遭到侵害的一个主要因素是农民工个体分手、缺少民工自己的维权组织。因此,在企业和用工单位内部建立农民工工会,由工会协调和处理农民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让民工工会成为民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二) 加强政府监管力度,落实法律法规是保证。

农民工权益受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既定的法律、政策得不到有效的实施。因此,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监管,并切实落实法律法规,对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依法保障,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工单位要加大打击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应当加强对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援助,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鼓励他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支持农民工的维权行为,听取农民工正当的利益诉求,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 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

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素质是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引导农民工树立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以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活动。在农民工比较集中且有基础设施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农民工夜校、民工图书室、民工技能培训班等,提高民工的文化素质、技术技能,丰富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加快建立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制定全国性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直接纳入城镇职工社保体系,探索建立低费率、广覆盖、可自由转移续接并能与城乡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医疗保险制度。放宽中小城镇人户条件,吸纳具备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成为市民。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统筹考虑农民工对各项公共服务的需要,重点解决好农民工居住条件、子女教育和医疗卫生等问题。

(四)转变观念,提高社会地位

积极转变思想观念,大力培育农民工的现代意识,消除农民工自身的二元意识,帮助农民工完成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化。政府应加强农村基础教育,提升职业技术教育,加强市场经济知识的教育,培育农民工的市场意识,同时加强农民工的职业道德意识。农民工应积极加入工会,积极参与企业管理,调动其积极性。政府或用人单位应引导农民工扩大自己的交往圈,加强与城市居民的沟通,培养其对城市的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主动参加各种公益活动,树立农民工的新形象。

(五)健全法律体系,加大劳动力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

建立健全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劳动法》有些内容属于原则性的规定,给一些企业留下可乘之机,需要尽快制定专门的《农民权益保护法》,专章规定农民工的各项权利,确定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各种基本原则和制度,如严格劳动合同制度、加大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建立和完善运行良好的法律救济程序、加强工会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的作用等。同时,要加强农村劳动力市场秩序治理,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克扣、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严厉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企业,使整个农村用工市场走上法制化、有序化的轨道。

三、小结

农民工问题是一个阶段性的历史问题,农民工权益保护是社会发展中的新课题、新使命、新问题,在新时期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关系到我国社会的稳定、社会注意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意义深远巨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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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龚维斌.《劳动力外出就业与农村社会变迁》.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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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蒋慧,张忠民.中国农民工劳动权利实现与政府责任[J].河北法学,2006

[5]曾望军.刘跃飞.对当前农民工权益保障措施的效度分析及新构架[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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