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浅谈行政合同的问题

摘要: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成立的一致双方行为。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尽管行政合同在行政法中的地位仍有争议,但是现代行政管理需要行政合同。在一定场合、条件下行政机关借助于行政合同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补课不运用的一项行政手段。

关键词:行政合同 行政管理 行政机关

一,关于行政合同的概念与判断标准。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成立的一致双方行为。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尽管行政合同在行政法中的地位仍有争议,但是现代行政管理需要行政合同。在一定场合、条件下行政机关借助于行政合同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补课不运用的一项行政手段。[1]

行政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行政性。其一,行政合同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即具有法定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二,行政合同的内容是行政管理的公共事务,具有公益性。其三,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上有行政优益权。

2.合意性。其一,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合同是否订立、行政合同内容等有一定的选择权。其二,行政合同的内容具有可妥协性。

3.法定性。其一,行政机关运用行政合同来处理不适于以行政行为方式处理的行政事务。其二,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行政合同上的优益权。其三,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时,行政机关基于行政裁量权订立的行政合同,其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不违背法律目的。

二,我国行政合同的种类

随着我国经济迅猛的发展,逐渐步入行政国家的管理,行政合同也如雨后春笋一般大量产生。目前,我国行政合同的类型主要有: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全民所以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公用征收补偿合同、国家科研合同、计划生育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国家订购合同、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其中,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现在在社会中应用比较广泛,它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行政主体与建筑企业签订的建设某项公共设施达成的协议。如建立一些与公共利益相关的高速公路、飞机场、供公民娱乐的广场和公园等等。

三,我国行政合同主要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运用行政合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几十年间,行政合同在社会实践中有了迅猛的发展,但我国行政合同的法律制度的理论上的研究和司法实践的相对落后。法制的缺陷和社会实践中的不足,是我国行政合同在处理问题中出现好多问题,以下几个方面就是我所提到 :

( 一 ) 在理论上,对民事合同是否包括行政合同存在争议。

由于行政合同制度是行政法中的内容,它建立和发展是在公私法划分的基础上, 所以行政合同不像民事合同那样做为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方式为各种法律制度接受,到了今天,它仅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等表现出其生命力;而且,即使是在大陆法系国家 ,也并非所有的学者对行政合同的独立存在都持一致肯定的态度。应松年教授指出判断是否是行政合同有三个标准: ( 1) 合同当事人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当事人, 必须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 ( 2) 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利益的目的; ( 3) 在合同权利义务配置上, 行政机关保留了某些特别权利, 如监督、 指挥合同实际履行,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 认定对方违法甚至制裁的权力[2](王恩明,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5年6月)。而对同时受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影响的专家来说,对行政合同的见解则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我国,尽管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管理方式渐为行政法学所认同,但由于民事合同是基于平等主体的,而行政合同中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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