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中的沟通困境

4.2.2公共部门与被拆迁户的博弈

《道德经.七十七章》有云: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在棚户区的拆迁中,被拆迁者从总体上看是处于弱势的一方,公共部门既是博弈的局中人,又是政策的制定者,单从信息的占有量来看,公共部门所掌握的信息量要远远多于棚户区的居民,居民的信息大多由公共部门提供,公共部门有时为了使拆迁工作加快进行会规避一些不利于拆迁的信息。那么,在这两者的博弈中,公共部门往往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公权力来获得胜利。造成本来就强的公共部门收益增加,变得更强,而本身就处于弱势的被拆迁户,由于房屋被拆,自己各方支出变大,变得更弱。如此循环形成“马太效益”,就如前面所说“损不足以奉有余”。在公共部门与被拆迁户的博弈中,双方都是追求利益最大的“经济人”,公共部门在博弈中选择的策略有协商拆迁和强制拆迁两种,被拆迁户选择的策略是同意和不同意拆迁两种。我们假设在协商拆迁中被拆迁户同意拆迁带来的收益是C0,公共部门得到的收益是C1,如果不同意,双方得到的收益为0.在强制拆迁中,无论被拆迁户同不同意拆迁,公共部门的补偿款符不符合他的预期,得到的收益都是C0,而公共部门采取的是强制拆迁,无论被拆迁户的态度如何,公共部门都会得到C1的收益。所以在这场博弈中公共部门的最优选择就是强拆。虽然《物权法》规定:“强制拆迁只能为了公共利益”。但是,公共利益范围很难确定,棚户区的拆迁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增加城市发展所需基础设施,这也是为了公共利益。强拆对于公共部门一方来说收益是巨大的,对于被拆迁户来说,由于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或者说强拆不仅没有带来收益,还给自己带来一部分损失,这样一来,矛盾就产生,有可能形成上访与截访的循环,不仅增加了行政成本,也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4.3开发商与被拆迁户的博弈

在开发商与被拆迁户的博弈中,同样的被拆迁户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与开发商相比,无论是在资金还是在信息资源的占有上都是占优势地位的。在这两者之间的博弈中,被拆迁户可以选择同意拆迁和不同意拆迁,而开发商的选择是开发和放弃开发。如果被拆迁户同意搬迁,那么双方皆大欢喜,开发商的开发工作顺利进行。如果被拆迁户不同意拆迁,开发商就会利用自己手上占有的经济和社会资源来使拆迁工作得以进行。假设在这次博弈中被拆迁户同意拆迁得到的补偿收益是C0,而不同意拆迁带来的收益是0,开发商选择开发带来的收益是C1,不开发带来的收益0。在这场博弈中,如果双方达成一致,那么

开发就顺利进行。如果拆迁户不同意,由于《物权法》的规定,除了公共利益,不能进行强制拆迁,那么出于时间成本,和资金回笼的考虑,开发商有可能放弃开发,把注意力转移到其他项目上。那么由于拆迁进行一部分,给这一片社区公共设施和环境都带来了一定的破坏,所以居民也损失了一部分利益。再者,由于开发商出于“经济理性人”的考虑,也不想放弃这一部分利益,所以就会动用自己的所占有的社会资源,与政府达成合谋,政府出于公共利益(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公共设施等等)的考虑,也是愿意参与到进来的。那么这场博弈就由于第三方的加入,平衡就被打破,政府可以以公共利益为由,进行拆迁。结果被拆迁户在这场博弈中胜出的可能性不大。

第五章 公共部门与非公共部门几种沟通模式探讨

在当今社会,各种信息传递媒介并存,消息的传递也达到前所未有的速度。在信息传递相当快的今天消息的数量也是铺天盖地,而这些消息的真伪却是难以分辨的,在数量之大,速度之快面前公共部门如何与非公共部门做好沟通,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在日益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公共部门如何发挥作用?虽然人们一直认为“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利中心,但是处于权利中心的一直是政府”。[[1]]可见公共部门在国家生活中是处于很重要位置的,一旦与非公共部门沟通失效,很可能积累下矛盾衍生暴力事件。在现代社会,信息是一项很重要的资源,占有信息就是占有资源,处于权利中心的政府显然占有的资源是优于非公共部门的,但这并不代表政府不与其他非公共部门进行交流。下面主要介绍几种公共部门与非公共部门的沟通模式:一是公共部门独占模式。二是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存在互动。三是全部由私人部门承担。四是政府和民众之间的互动。五是三方都参与的三维互动。[[2]](沟通的相关参与人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公共机构,主要是政府;二是私人部门,三是市民或者独立的个人[[3]])。

5.1几种沟通模式介绍[①]

第一公共部门独占模式:公共部门独占模式就是政府垄断,公共部门占有百分之百的资源而且服务也都是由政府来提供。这种模式在今天日益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大背景下是不可能存在的,即使是在向古代的封建集权社会这种模式也是极不容易存在的。即使是在集权社会统治阶级也要注意其被统治阶级的反映,《贞观政要》“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即是说明了在集权社会里这种公共部门的独占模式也是极不容易存在的。过分的垄断带来的后果不仅仅是社会管理能力的下降,还有可能导致政府统治的合法性受到质疑,长此以往可能导致暴力对抗。

第二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互动模式;既可以是公共部门占有和提供99%的资源和私人部门只有1%,也可以是私人部门占有和提供99%的资源而公共部门只占有1%。这里私人部门参与到公共部门的日常管理之中,公共部门可以把某一项私人部门更占有优势的服务外包给私人部门,而公共部门只是在其中占有有限的责任比如一些规章、法律法规的制定等等以此来规范私人部门的行为。公共部门在其中起的作用只是监督的作用,监督私人部门提供更好的服务。政府只需控制契约的执行,而把执行交给私人部门。

第三全部由私人承担模式:这种模式是完全把公共部门和独力的个人排除在外,完全有私人部门来控制和管理社会的各项生活,既没有公共部门也没有民众。但是这种模式另一个问题就是私人部门往往是以私人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当私利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私人部门是否具有同公共部门一样的公共精神和公共责任,如果私人部门不具有这种精神只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那么势必将导致社会无效益和负效益的后果。所以这种模式的关键点是如何限制私人部门的逐利性,如果能找到这一关键点,这一模式是可行的。

第四政府和民众间的互动模式:这种模式是专业的公务员和民众之间的融合。在西方国家中这种模式是比较常见的,比如比利时的消防部门中消防员的构成就是职业消防员和志愿者构成的。[[4]]在我国一些地方也出现了类似的状况比如温州瑞安出现的社会合作办消防的现象,私企老板共同出资购买消防车并参与灭火救灾,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效率。

第五三方参与的三维互动模式:三维互动模式就是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和独立的个人之间,任何时候或者资源都不可能由某一个主体单独拥有或者提供,而是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和独立个人三者之间的有机互动。他们三者之间的联系都是双向的,而且不同的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和独立个人之间也都必然的进行互动。这种互动像是一个三维的空间,是错综复杂的并不是简单的联系在一起,不同的私人部门可能通过各异的途径指向某一公共部门、公共部门和公共部门之间也都存在彼此的沟通和互动或者是通过一定的博弈和竞争承担着一定的责任或者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其结果就是这三者之间的的彼此调节。而公共部门作为主要的互动主体它不仅是治理沟通和互动的主要载体,而且作为社会的权威,更是沟通和社会规则的制定者,也是沟通和互动规范形成的主要主体。在规范形成以后,政府治理的权利和责任就可以有选择的扩展到不同的私人部门和独立的个人之间。这种模式即民间和政府组织、公共部门和私人之间实现良好的管理和伙伴关系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状态。

5.2三维互动沟通模式在此次拆迁中的应用

以上模式中的三维互动模式在当今社会大背景下是最优模式,因为“社区居民的利益诉求、利益表达、利益诉求及其实践活动是审视当前城市社区公共服务模式运行机制的最有效途径。”[[5]] 棚户区居民和棚户区所在地政府都是拆迁沟通中的主体,虽然同为沟通主体,但是大多数情况下都以政府为主导,政府单方面的传递相关信息,这种情况下出于客观和主观的原因,信息在传递过程中会出现遗漏和失真。那么在这种背景下,使用三维互动沟通模式,调动社区居民资源,形成“资源动员” 是势在必行的。这里所谓的资源动员就是其研究三个维度之一的成员动员,“只有大量群众加入社会革命和社会运动行列之后,社会运动才转化为现实”,[[6]]“社会运动作为一项集体运动,离不开充分动员那些潜在的已经参与其中的成员”,[[7]]棚户区的拆迁亦是如此,棚户区的拆迁改造涉及的是一大群人的利益,这一大群人就是一个集体,同这一集体进行沟通需要潜在的和已经加入进来的成员的广泛参与。同时,棚户区的拆迁改造实际也是在为居民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社区公共服务的提供,“资源动员”就是社区居民自发的努力为自己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的过程。我们知道“中国社会是一个重人情、讲关系的伦理社会,这是一个感性的社会。”[[8]]在这样的社会中我们需要,“引进社会中潜在的资源供给主体,以互惠的方式,让参与的各方从中受益,从而调动各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9]]在此次曹家巷棚户区的拆迁中,曹家巷棚户区居民、金牛区政府、开发商之间形成了积极良性的三维互动模式,这三者都是拆迁中的沟通主体,而三维互动沟通模式在此次沟通中的具体表现就是居民参与即调动社区居民资源(成立自改委)。让居民广泛的参与沟通,使自改委运用一定的技术和力量去动员,使得居民为自己利益负起责任。如这次拆迁中房子赔付方案面积大小问题,就是在广泛的“资源动员”基础上,自改委委员们与居民从正式与非正式方式反复的沟通最终达成一致的结果。

第六章 棚户区改造中的沟通困境

6.1沟通主体本身存在的问题

6.1.1沟通主体缺乏主动性

在棚户区的拆迁中,沟通主体主要包括公共部门、被拆迁户、开发商。在实际中公共部门作为信息的传播者主要出于以下原因使得公共部门的沟通缺乏主动性:第一,公共部门的行政人员出于善意或者非善意的心里动机不愿与被拆迁户进行沟通。善意的动机是理所当然认为上级的政策是科学合理的,没有错误的,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人民群众只要执行就行,认为沟通缺乏必要性;而非善意的动机就是居住在棚户区的居民大多都是没有能力改善自己居住条件的弱势群体,主观的认为他们文化水平低,不具备沟通的条件,理所当然的认为跟他们是难以沟通和没有必要沟通的。第二,作为棚户区居民来说,如果不是这次拆迁涉及自身利益,是不会与政府有什么交集。在棚户区拆迁中,居民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严重侵犯这才想到与政府进行沟通,而在平时,认为没有沟通的必要。从棚户区居民的角度来看,这是由于社会的政治文化发展不足造成的沟通缺陷,还没有形成这种与公共部门进行积极有效沟通积极性和长期性,认为除非涉及自己切身利益,公共部门的做为只要不损害自己利益,是与自己无关的,公民意识不强烈。同时,由于平时与公共部门缺乏沟通,所以与公共部门进行沟通的技巧和方法比较缺乏,当需要进行沟通时,沟通技巧和方法的缺失造成利益诉求表达不到位或者诉求不能被表达直至沟通无效。反过来对于政府来说,沟通无效造成矛盾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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