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政部初探之我见

第二节 内部机构及其设置
   
   民政部的最高长官是尚书,总理本部所属事务,担负全部责任。尚书下设左、右侍郎各一人,辅佐尚书处理部务。根据民政部官制章程,部内设有承政厅、参议厅和五司等机构,各机构又有丞、参议、郎中、员外郎、参事、主事、七品小京官和笔帖式、录事、书记等官员处理事务。到宣统三年,尚书改为大臣,侍郎改为副大臣。各司也改设司长、副司长、科长,一、二、三等科员及额外科员等。
   民政部的所属机构分为内部机构和外部机构,分别职掌相应事务。其中内部机构有二厅和五司,其各自职掌如下:
   承政厅是民政部各项事务的汇总之处,承担着承办机要、考核司员、编存文卷、筹核经费等职能。厅内设有左、右丞各一人,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各四人,辅佐左、右丞处理厅务。厅下还设有处理具体事宜的机构四科二处,其中机要科职掌机要及本部、内外城总厅官员的进退和升调,各项事故的注册存案,本部厅、司各员办事功过事宜,典守堂印事项;文牍科则职掌公文函件的编纂存储、收发,图书保管等事宜;会计科职掌本部及内、外城总厅经费开支,经费报销,检查经费等事宜;庶务科职掌保管财务家具,管理夫役、随从人员及其他事项。二处分别为递折处,顾名思义即为专司章奏传递之事;电报处,掌收发、翻译电报事宜。
   参议厅则是民政部的谋议之处,掌各事项之谋议。其长官为左、右参议各一人,总理厅务,另设两名参事辅佐。除此之外,五司还可以各派一人在参议厅行走,以协同左、右参议和参事审议各项事宜。另外,还有一群不作额缺的特殊人员,即编译员,他们的任务是编译各国关于民政的各种书籍,议定本部的法令和章程。在厅内机构设置方面,同承政厅的四科二处不同,初期参议厅并未设立分支机构,之后才逐步设立了则例局和统计处。其中,则例局的主要职掌是编拟光绪政要,编纂会典则例,增改原奏清单等事宜;统计处则是职掌全国民政的统计,综辑统计年鉴等事项。统计处设总核一人,总理处里一切事务,另设提调二人,帮助总核处理一切应办事件,并核定稿件表式。统计处下还分社两科,共有科员十名。两科分别为调查科:调查本部厅、司、局、处及直属厅、区、局、所、学堂应行统计事项,调查各省民政应行统计事项;编制科:职掌案牍整理、保存、表件核算校对,图册编制绘画等事项。
   五司分别为民治司、警政司、疆理司、营缮司和卫生司,其中民治司的主要职掌是稽核地方行政、地方自治,编查户口,整饬风俗、礼教,核办保息、荒政、移民、侨民各事。职员设置有郎中二人、员外郎四人、主事五人、七品小京官一人,分掌各项事宜。内部机构设置则分四科,地方行政科:掌握地方官制变更,考核地方官吏,管理各省官立行政局、所的废、置、分、合,各省官员选举任用的注册存案,地方衙门官员的裁汰革除等事;地方自治科:职掌京外董事会、议事会的设置和组织事宜,京外自治局、自治研究所各事项,自治经费的调查、监督,资政院参议员选举事宜;户籍科:职掌编审户口、国籍的更易,旗籍、民籍的转移、改隶,学龄儿童的就学,宗教信仰及征兵事宜;保息科:掌官神所办育婴、抚恤、济良、栖流等局、所及其他善举事宜,各地水旱灾害及灾后赈济,国内移民、拓殖等事项。
   营缮司职掌督理本部直辖土木工程,稽核京外官办土木工程及经费报销,保存古迹,调查祠庙各项事宜,设置的官员有郎中一人,员外郎和主事各四人,六、七品艺师各一人。司下设有三科,建筑科:职掌京内城垣、衙廨、仓厂的土木工程及其经费报销,京外公园、市场和官办土木工程及其经费报销,管理琉璃窑、木仓,本部直辖的土木工程及其报销事宜;道路科:职掌京城道路、沟渠的修缮、改良,各省经营的道路工程,京外路工报销事宜;古迹科:职掌古代建筑物的调查、保存、管理博物馆、神祠、佛寺、道观等的建设和修缮事宜。
   卫生司职掌防疫卫生,检查医药,设置病院各项事宜,设置的官员有郎中一人,员外郎、主事各二人,七品小京官一人及六、七品医官各一人。司下也设有三科,即保健科:职掌饮食、物品的检查,河川、道路的清洁,贫民卫生,工场、戏园及其他公共卫生的事项;检疫科:职掌各种传染病的防疫,种痘和检疫事项;方术科:职掌考验医生,治疗和药品的检查,稽核药材的经营,管理病院等事项。
   这二厅五司作为民政部最基本的内部机构,分担着民政部的各项具体事宜,使得民政事务能够顺利有效的进行。
   
   第三节 外部机构及其设置
   
   除内部机构外,民政部下还统属着相关的直属机构,尤其是一些原直属于巡警部的机构归并到民政部,并适当的做出了相应的调整,以便更好的发挥作用。
   内、外城巡警总厅:
   内、外城巡警总厅是管理京城内外城的警务,京城内外地面事宜、跸路警卫以及稽查一切事项的地方司法、内政和公安行政机关,在归属民政部后继续履行其职责,也相应做了调整。光绪三十二年,各总厅根据需要增设了司法处,警务处改为了行政处,参事改为佥事,而处下各股也改为了科,并将内城的五个分厅合并为三分厅,外城的四个分厅合并为两分厅。各机关的职掌分别如下:
   内、外城巡警总厅各设厅丞一人(从三品),听从民政部尚书和侍郎的指挥,总理所管地区的一切事务。厅丞之下各设总佥事(从四品)一人,佥事(正五品)三人,五品警官四人。此外,内城设有六品警官十人,七品警官十一人,八品警官十四人,九品警官十九人;外城则设有六品警官九人,七品警官九人,八品警官十三人,九品警官七人,这些警官在总厅分别担任科长、副科长、科员、书记员和录事等职务。他们要接受厅丞的指挥和监督,处理厅内各项事务。这是内、外城巡警总厅的官员设置情况,而这些官员分别任职于厅内的各相关机构,主要有:
   总务处是办理机要,考核厅员,支配警长,编存文牍,收发经费和统计报告的地方,由作为厅丞属官的总佥事统领,处理本处事务。处下分设职掌机要、警事、文牍、统计和职掌会计、庶务的科室。
   行政处是管理行政警察、高等警察和国际警察的部门,同时整饬风俗、保护治安、编查户口和稽查工程等事也是其管辖范围。行政处由一名佥事总掌,听从厅丞指挥,分理本部事务。其下也设有两科,一为职掌护卫、治安、正俗、外事等,一为职掌户籍、营业、建筑和交通等事。
   司法处主要职掌司法警察,凡是预审人犯、科罚违警、捕送罪犯、侦探秘密等皆归其管辖。设佥事一人,承厅丞的指挥,分理本处事务。同样司法处也分社两科,第一科职掌刑警事宜,第二科职掌警法事宜。
   卫生处是掌理卫生警察,管理诸如清理街道、防疫、检查食物、屠宰、考核医务和药材等事项的机关。设有佥事一人,遵从厅丞命令,处理本处事务。其设的两科分别是管理清洁、保健、防疫和管理医务、化验、戒烟的。
   除以上设立的处、科之外,内、外城巡警总厅仍沿袭了巡警部时期的设置,各分设五所:事务所设有巡官二人,巡长四人,巡警二十人,管理文件的收发、押解犯人、茶役、灯夫、传差、发放马匹草料等事宜;巡查所设有巡官四人,巡长八人,巡警二十人,职掌稽查各分厅岗位线路、救护火灾、弹压暴动、保护中外大员等事务;守卫所设有巡官一人,巡长一人,巡警十六人,承担着管理守卫站岗、接受控诉呈状等事;军装所设有巡官一人,巡长一人,巡警四人,保存、购置军装、器具,修理枪械等事是其管辖范围;刑事巡查所设有巡官四人,巡长四人,巡警十人,掌密查、侦察事件,检查广告、传单、集会演说等事项。
   另外内、外城巡警总厅下还设有分厅,内城巡警总厅下辖内城中分厅、内城左分厅、内城右分厅三个分厅,外城巡警总厅下则辖有外城左分厅和外城右分厅两个分厅。各个分厅设正五品知事一名,管理本分厅事务。并设置六、七、八、九品警官若干人,巡官六人、巡长十人,巡警九十人协助知事分理相关事务。各分厅之下设总务课、行政课、司法课和卫生课四课,其中总务课掌警事、机要、文牍、支应、统计和庶务诸事;行政课掌护卫、治安、正俗、外事、户籍、营业、建筑、交通等事宜;司法课掌刑事、警法等;卫生课掌清道、防疫、医务和医学等事宜。以上各课都设有课长一人,副课长一人,课员和书记员等官。
   同总厅设立五所类似,各分厅也沿袭旧制仍设有六所:事务所掌收发文件、押解犯人、管理杂务、马匹等事项,官员有巡官二人,巡长四人,巡警十二人;巡查所管理各区的巡查岗线、救护火灾、弹压暴动和保护中外大员等,官员有巡官四人,巡长五人和巡警十人;刑事巡查所是密查、侦察事件,检查广告、传单、集会演说等事项的管理部门,官员有巡官三人,巡长四人和巡警八人;守卫所守卫站岗、接受诉讼呈状,官员有巡官一人,巡长一人,巡警十二人;拘留所看管违警人犯,检查人犯、物件等,设巡官一人,巡长二人,巡警四人;最后一所卫清道所设巡官一人,巡长一人,巡警四人,掌管理清道、厕所、街道器具等事务。
   内、外城各分厅之下设有区,内城中分厅设有五区,左右分厅各设四区;外城左、右分厅各设有五区。每个区都有区长一名,听从分厅知事的命令,管理本地区的事务,副区长一人协助区长;另外还有区官一人,书记生一人,巡官二至四人,巡长十至十二人,巡警一百二十至一百三十人,分别管理本地的具体事务。
   和民政部机构设置相同,内、外城巡警总厅除内部机构外,还管辖着一些直属机构,主要有:
   官医院主要管理的是治疗疾病、防疫和卫生事宜,且该院是由官方设置,属于官立性质,所有来医院诊治的病人都不收取费用。内外城都设有官医院,受到内、外城总厅厅丞的指挥和监督,如有向民政部报告的事项都需要由总厅转呈。内、外城官医院各设有总理一人,由卫生处佥事来兼任,管理医院的一切事务,指挥和监督院中工作人员;设一名管理员,由厅员兼任,承总理之命,管理本院一切事务;设稽查员两名,由厅员兼任,稽查本院事务,并兼管庶务、文牍等事。此外还设有医长两人,考核医官、看护生、司药、药工及病情诊治等事都归期管理;又设有医官八人,诊治病患;看护生七人,协助医长、医官看护来医院就诊的病人及留院的病人;司药六人,管理药品的收发和保存等事;司书六人,专门负责缮写医书;药工八人,负责配制药品及药房发药等事宜。另外,还设有巡警七人,夫役二十人。
   警备队及侦缉队:巡警部曾专门设置了探防队,专办侦探事宜。到民政部成立后,又设立了稽查缉捕局,管理缉捕事宜。到宣统元年正月,为了明确责任划分,以一事权,将缉捕和探访合并为一局,即缉探总局。两年后,缉探总局也被撤销,其原有职掌归在内、外城巡警总厅处,成立了警备队及侦缉队。警备队专管缉捕事宜和高等警察事务;侦缉队专管侦探之事。警备队和侦缉队各设管带一人,帮带二人,司书生一人。警备队下分四个分队,侦缉队下分五个分队,各分队设队官一人,队长二人,巡警二十二人。
   戒烟局是宣统元年设立,主要管理贫民戒烟事宜。有管理员一人,由内、外城巡警总厅的厅员兼任,总理本局的一切事务;稽查员二人,也由厅员兼充,管理文牍、会计和监察等事项;医官一人,负责诊治戒烟人员及管理药品等事;司药二人,负责配制药品和看护戒烟之人等事;司事二人,负责协助稽查员管理庶务和监察看护之事;书记一人,专门负责缮写各项文牍册籍。此外,巡警总厅还会派拨巡官一人、巡长二人、巡警十人,驻扎在局内以备守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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