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房地产开发项目待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再清算,采用多退少补的管理办法,清算工作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涉税业务管理的终点。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于2006年和2009年下发了有关清算工作的要求和规程,进一步要求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涉税业务管理工作。本文结合工程实例,重点分析了房地产企业清算涉税业务会计核算相关问题。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项目清算;涉税业务;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是带动地方经济增长,保持经济繁荣的重要力量。项目公司的清算是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最后环节,既是企业自身对项目成果、经营状况进行清理和统筹的过程,又是税务机关了解企业经营、对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1房地产企业清算涉税业务会计核算
房地产完工清算,是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个重要阶段,是各项税收政策贯彻执行的重要阶段,与预售完工前了预缴阶段的税收相比,除营业税属法定纳税义务时间,不存在事后调整补抵外,企业所得 税与土地增值税均存在着补抵问题,即便部分税种将预缴也当成一种纳税义务时间,所得税也仅对期间费用进行调整,完工验收后,房地产的三大税种也有大量是做事后调整的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事先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做到资料齐备、数据严密。包括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依据、清算条件、清算相关政策,做到心中有数;对与计税单位有关的收入、成本数据进行归集与计算;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准备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2房地产企业清算涉税业务会计核算案例分析
江西省南昌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9年度采取拆迁安置方式对某小区进行住宅开发建设,在安置方式上,公司采取“拆一还一,就地安置,差价核算,自行过渡”的产权调换方式对拆除被拆迁人房屋进行安置补偿。2010年6月该公司用已完工1000平方米的自建商品房偿还被拆迁人(其中等面积还原部分800平方米),同类住宅房屋建造成本2200元/平方米,销售价格3500元/平方米。
2.1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就其还原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即本例中的商品房建安造价)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88000元(800㎡×2200×5%)。而对超出部分则按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35000元(200㎡×3500×5%)。
2.2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采用速算扣除法计算。为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展,房地产企业还可以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应视同销售处理,上述“拆一还一”行为,在按市场价格确认收入的同时,还应将此收入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拆一还一”等面积部分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为2800000元(800×3500),同时,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也是2800000元,假如江西省规定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则应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56000元(2800000元×2%)。
2.3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该房地产公司“拆一还一”行为要按公允价值对所还原的商品房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以相同金额确认作为房地产开发计税成本的拆迁补偿费。为简化计算,假设本例中同类住宅房屋成本价等同于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由此可以看出,“拆一还一”行为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是一致的,视同销售收入及作为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拆迁补偿支出均为2800000元。但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确认视同销售所得1040000元〔(3500-2200)×800〕。
3房地产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会计核算注意事项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不能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以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是必须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应一一对应。除此之外,企业在房地产项目清算土地增值税会计核算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八条关于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利息支出如何计算问题规定如下:
(一)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二)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如果开发企业存在多种渠道来源的借款,不可将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费用据实扣除,同时又将其他渠道的借款费用与其他开发费用一并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而只能在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中选择一种确定扣除金额。
某开发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为20000万元,开发成本10000万元,其中,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中列支利息支出200万元。项目开发期间的财务费用——利息支出为100万元,其中向关联企业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为60万元,借款利率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假定该开发项目所在省规定的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分别两种情况为5%或10%。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因此,利息支出不可以作为开发成本直接扣除,也不允许加计扣除,故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开发成本为10000-200=9800(万元)。
按照第一种方法计算可扣除开发费用
=(200+100-60)+(20000+10000-200)×5%=1730(万元)
按照第二种方法计算可扣除开发费用
=(20000+10000-200)×10%=2980(万元)。
注意:开发企业不得同时使用上述两种方法,即不得将可扣除的开发费用计算为(200+100-60)+(20000+10000-200)×10%=3220(万元)
4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日益增长,应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特别是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清算工作是我们现在征管工作中较难的一个新课题,需要我们对具体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不断的探索,正确引导我们征管工作的开展,力争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经济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 苏静.涉税鉴证业务浅析[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4).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0
[3] 李大成.《高级财务会计》[M].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版. 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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