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科学的银行监管组织体系
注重与中央银行的合作,协调好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虽然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具体目标并不相同,但是,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即防范控制金融风险,促进一国经济的协调发展 。Ioadoou(2001)采用美国的数据,运用时间序列分析法的结果表明:银行监管的微观信息的确可以帮助美联储提高经济预测的准确度,使得货币政策更为有效。而美联储货币政策的改变确实也会改变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事实上,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和反馈离不开银监局的支持,而银监局的监管也要中央银行来配合。两者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就有协调与配合的内在需要。因此,银监局需要在信息资源、地方机构和人员来往多注意与中央银行的合作,这样不仅可以保证货币政策的效果,而且有利于银监局本身的银行监管。
完善监管手段,加强监管的成本和效率意识。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手段应该淡化行政手段,加强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尤其是法律手段。这是因为监管需要有法可依,法律可以加强监管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统一性。这就要求我们不断的完善金融法律,甚至整个法律体系。包括:废除和修订过时的法律和条款,填补现在的法律缺陷和真空,理顺诸多法律之间的关系,使之系统化等等。在立法上还有很有必要加强前瞻性和预见性,既要使用金融创新的发展,又要有效控制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除了立法外,还要加强司法权威和力量,这样才能使得比较健全的法律可以得到很好的应用,起到良好的作用。在监管过程中,监管机构需要在既定收益下使监管成本最小化,或者是在既定成本下使收益最大化。加强成本对监管的直接成本说,就是减少人力和物力的耗用,一项监管尽量少占用社会资源。对于间接成本说,就是要是监管没有妨碍市场资源配置,金融创新和市场竞争,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监管措施保持弹性、灵活。应变能力强,而且具有良好的前瞻性。做到了成本的最小化或者是收益的最大化其实也是保证了效率。
努力建立一个良好的环境。综观实行分业式监管组织形式的国家的实践,人们发现这些国家都具有一个良好的监管环境,即法制完善,社会信用发达,信息发达,金融机构的市场化程度高。由此对我们国家的启示: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则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去共同努力。首先,政府需要转变政府职能,保证政府诚信,提高政府的信用水平。其次,企业也需要重视信用意识的培养,具备将信用作为无形资产来经营的理念。再次,个人也需要强化信用意识。最后,以政府的强势主导尽快建立信用登记、信用采集、信用评估和信用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信用制度。与此,政府还要维护和管理信用秩序,即打击虚假信息,要严惩骗取信用等信用的欺诈行为。
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和完善现有的信息披露政策,规范发展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社会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其在信息披露和信息生产上的重要作用,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加快商业银行的商业化和市场化改革进进程,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使得银行机构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下自主经营,字符应困,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微观经济主体,增强其对市场和政策信息的敏感性。
完善我国银行监管现场检查制度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积极吸收、借鉴其他国家的现场监管的先进经验,根据我国的银行现场检查体系存在的具体缺陷,做以下的方面的改进对策:
一, 理顺体制,增强现场检查力度。多年来,现场检查工作主要有人民银行稽核部门负责完成。跨区分行成立后,稽核检查的职能被分解到各监管处科室。这种体制有利于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结合起来,增强监管合力,但由此也产生了现场检查力量分散、力度不够的问题,直接影响到现场检查的效果。建议从何监管部门制定某些监管人员组织成现场检查预备队,这支队伍人员要相对稳定,队员平时负责现场监管工作。这样,既可以保证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又有利于保持现场检查的连续性,有利于现场检查人员积累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二, 选拔人才,提高现场工作的质量。目前我国银监局的检查人员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的监管形式下的要求,必须下决心建立一套相对独立的人事管理制度。一是实行检查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监管人员要成为检查人员必须通过资格审查和考试,持证上岗。二是要对检查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可通过社会招聘,补一批检查人员,通过在职干部培训,选一批等多种渠道招贤纳能,充实检查队伍。三是提高待遇,严格管理。检查人员既然是通过考试和选拔上来的,在工资和待遇上可以自成体系,适当上浮。检查期间,享有一定的补贴。同时,对不能胜任工作的要定期淘汰,对在检查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药严肃处理,直至取消任职资格
三, 改进监管手段和方法,实现监管的信息化、规范化。一是实现进入监管信息化。目前,应当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金融监管系统的软件开发,要制定相应的软件规范,使之形成便于统一使用的网络。同时,要加快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库的步伐,只有哟偶了能反映金融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电子化信息资源,电脑网络才能真正发挥其倍乘效应。二是规范监管程序。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设计不同的检查程序和重点,确保监管思路和评价标准的统一。
四, 注重效率,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监管当局在监管过程中利用外部审计师德作用已成为当今国际监管的一种趋势。有效的外部审计对银行不稳定的业务活动和不健全的内控机制无疑能够起到遏制和督促的作用。从我国国情出发,我国不宜像英国那样,主要有外部注册会计师代表银监局进行现场检查。这不仅因为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会计师尚未达到必要的专业水准,而且还在于以银监局自己的检查队伍更直接、迅速探明和把握银行问题的关键,及时纠正和查处,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可像西方国家那样,侧重于银行年度财务状况和年检工作及对报表的真实性、内控制度是否完善予以鉴证。这样的事务所须经银监局认可和商业银行聘请。在条件成熟时,银监局还可以允许和认可一些国际性会计公司对我国商业银行进行审计,以便更好地与国际监管接轨。
五, 将检查与会谈结合,加强监管合作。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不应是对立关系,合作是当今银行监管的主流。当然,这种合作是有原则的合作,不是勾结与串通。成功的监管标志是银行敢于说出自己的问题,中央银行监管员不应只扮演“躲在密封小房查账的角色“,要使监管从封闭走向开放。可借鉴英格兰银行等形式的”会谈“,用过各种监管会议,建立与银行管理层的定期磋商和不定期的质询制度,从中查出问题的所在和可能的趋势。
深化银行的风险评级和预警体系
我国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可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据此可将商业银行的风险预警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即银行的风险预警进而单个银行的风险预警。在风险预警工作中,应充分发挥监管人员的能动性。当监管人员接受到预警信号以后,要根据预警信号在短时期内做出大致推断,以揭示预警信号意味着什么,寻找引起风险的原因及根源,运用预控对战提示研究具体化的风险解决方案,并尽快加以实施。
一. 要明确风险预警主体并赋予其权威性。发达国家的预警系统均由独立主体承担,我国应借鉴其做法。为使金融管理部门分工清晰、各司其职,应明确由银监局承担金融分先预警工作,并赋予其相应的职权。在此基础上,尽快落实组织机构,逐步形成宏观、中观和微观等立体化的风险预警网络体系,并实施垂直型的风险预警管理模式。
二. 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预警的组织体系。金融风险预警有垂直系统和横向系统两种方式。垂直系统是由宏观(银监会、商业银行总行等)、中观(省级银行、商行等)、微观(地级、县级银行及合作社等)三个子系统组成。其预警的组织形式及风险情况的传递次序一般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这种垂直系统符合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这样可以保证金融风险信息的传递在时间上的及时性,在实施上的可操作性和总体上的完整。
三. 建立风险控制的信息流通和政策协调系统。银监局对银行业的监控组织分工越细,越有利于风险监控的系统化这专业化。在银监局内部应该设立一个精干的小组负责研究和制定统一的预警管理办法和政策,同时对各监管部门中带有交叉性的问题进行协调。对风险预警体系进行优化和升级。我国风险预警体系应在初级法基础上,充分学习国际先进经验,逐步向模型法过渡,具体做法包括:改进预警模型结构,如采用相关分析模型、数据挖掘和人工智能技术;增加并筛选有效的解释变量,如增加宏观金融市场的变化趋势指数,计算风险因素解释力度等;对重大风险事件和定性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以保证系统指标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对预警系统进行全面校验、调整和优化,并注重在实践中加以微调。
原创文章,作者:sowenn,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diyilunwen.com/lwfw/keji/53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