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村大学生是我国重要的人力资源,是我国未来发展的重要力量。就业是民生之本。目前,我国农村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政府解决民生问题的难点。虽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促进农村大学生就业,但我国农村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平等就业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最常见的侵害现象有就业机会不平等、各种歧视现象,如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健康歧视、外貌歧视、年龄歧视和学历歧视等。随着农村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部分农村大学生开始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影响平等就业权的原因比较多:从立法上看,我国的法律规定对就业歧视的界定不明确,救济途径不畅,侵权的法律责任不明确等:从政策规定来看,我国的就业制度不合理,农村和城市劳动力市场分割较严重,高校培养大学生模式滞后等原因都导致农村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保障受到影响。
关键词:农村大学生;就业权;保障
1 绪论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农村大学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做好农村大学生就业工作,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
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是以《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以及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政策为依据,探究建立农村大学毕业生的公平就业环境,保障农村大学生的平等权利,促进农村大学生顺利就业,实现农村大学生自身的尊严,促进社会公正、社会和谐。现实意义:一方面是通过探究农村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存在的不平等现象及其产生的原因,让农村大学生知道自身所处的环境,更加清楚自身容易受到哪些歧视,提高防范意识,当权益受到歧视时候,能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另一方面,通过研究农村大学生的平等就业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监督机制,约束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防止就业歧视现象的发生。
1.2研究内容
“寻找研究的问题是一个不断聚焦的过程,从开始一个比较宽泛的视野,逐步缩小关注的范围,最后集中到自己认为最重要的一个或数个问题上。”本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农村大学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的强化,围绕这个核心问题,本研究又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第一,农村大学生就业权益的现状。
第二,农村大学生就业权实现的原因。
第三,农村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的策略。
2 大学生就业权的基本概述
2.1大学生就业权的含义
通常说的大学生就业权,即是大学生劳动就业权。大学生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大学生劳动权利能力与大学生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大学生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大学生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大学生劳动就业权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利产生于宪法时代,很多国家都用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大学生就业权。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规定,“人民应当享有从事劳动,以维持生计机会。在1958年,《法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和第24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休息权利,包括就业权、自由选择职业权、获得公正报酬和平等待遇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以及休息和休假权等。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己经日益成为人们参与社会生活最为重要的手段,是人们取得生存资料的主要途径。在我国,大学生劳动就业权一般包含两重含义:一是大学生劳动者有自由工作或自由就业的权利,这一权利包含两个内容,一个是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另一个是大学生自由择业权;二是大学生劳动者有请求提供有报酬的工作机会的权利,又称职业保障权。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正逐步从计划经济转变到市场经济,大学生劳动就业权也从以前的统包统配逐渐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大学生劳动就业权,即劳动力的就业和流动通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力市场流动来解决。国家对劳动力的就业和流动不再直接限制或包办,但是负有促进或保障就业的责任。
2.2就业权的主要内容
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就业权是劳动者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是指具有就业资格的公民能够获得从事有报酬或收入的职业性劳动机会的权利,也就是有机会将其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权利。就业权的主要内容有:就业竞争权、平等就业权、自由择业权、职业安定权、公共就业保障权。
3 农村大学生就业现状分析
3.1农村大学生就业的基本情况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地区发展不平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维护农村大学生就业公平,保护农村大学生就业者合法权益尤其重要。近几年,由于下岗再就业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农村转移劳动力形成叠加,我国每年需要就业的人员大约2600万人,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条件,如果保持7%的增长速度来预测,每年能提供的就业岗位大约1300万个左右。在每年需要就业的人员中,大学毕业生占了很大的比重,以农村大学生为例, 2011年农村大学生的人数395万人,2012年毕业人数为437万,2013年约521万人。庞大的就业群体,有限的就业岗位,使就业矛盾十分突出。农村大学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农村大学生就业工作,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因此,建立农村大学生公平就业环境,保障农村大学生就业平等权,显得非常重要。
3.2农村大学生就业权现状
(1)农村大学生的就业机会
有的用人单位基于用人偏见或其他方面的考虑,有意把与工作岗位无关的性别、校别、学历(包括学历层次和学历类型)、工作经验、身体健康等作为录用农村大学生的条件,因而造成农村大学生的就业机会不平等。比如,在去年和今年的事业单位招考当中,有的用人单位明确规定,只招录“211工程”院校毕业的大学生,有的用人单位则要求必须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等。在实际生活当中,人们普遍认为“211工程”院校的毕业生比一般院校的毕业生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技能,这原本无可厚非。但是,既然是通过考试来选拔,要体现公平、公正,就应该一视同仁,剔除不合理的限制,给农村大学生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和舞台。有的政府机构为了保护本地大学生就业或是出于其他考虑,基于学历层次、学历类别、毕业院校等制定歧视性的就业政策,比如上海制定的大学毕业生落户政策。就业机会不平等是农村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受损的主要表现形式。
(2)农村大学生的录用条件
就业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在招录的过程中,设置的实际用人条件。有些用人单位虽然未明确拒绝招聘某些求职的农村大学生(给了农村大学生就业的机会,或者说让农村大学生实现了形式上的平等就业权),但在选聘人员时,却附加某些貌似与工作有关系的限制性条件或暗地里提高用人标准,从而剥夺了农村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公平竞争的权利。比如,有的用人单位,虽然在招录简章中没有明文规定不录用农村大学生或长相不出众的大学生,但是在招聘过程中,却对农村大学生或长相不出众的大学生提高录用标准,对特别优秀的才予以录用。有的用人单位,本来不需要太高英语水平的工作人员,却规定应聘学生必须通过英语四六级等。录用条件不平等实质上也属于就业机会的不平等。但它对农村大学生的危害性比就业机会不平等的危害性要大,因为这些录用条件是隐性的,对农村大学生具有欺骗性,容易影响到农村大学生对社会的基本看法。
(3)农村大学生的就业结果
由于目前的就业市场是供大于求的市场,国家对农村大学生的就业政策是从以前的国家统一安排转变为“市场导向、双向选择”,这个转变将用人自主权交给了用人单位,变向扩大了用人单位手里的用人自主权,使得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达到自己的用人目的,不太考虑自己的社会责任和应聘者的利益。导致的结果就是,虽然有些农村大学生就业了,但是他们当中的不少人是迫于生活的压力、是委曲求全,以降低工资待遇或放弃工作中的某些劳动权利为代价。比如,很多用人单位设置工资的标准不是以岗位来设置的,而是以职工的学历水平来设置的,高学历的工资水平较高,低学历的工资水平较低;在录用大学以后,以农村大学生缺乏工作经验、学历层次不够等为借口,延长试用期、降低基准工资、不购买国家要求的各种社会保险等方式侵害农村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
4 影响农村大学生就业权实现的原因
4.1 立法原因
(1)农村大学生平等就业权
平等和歧视是相对的,在我们谈到平等就业权的时候,总是少不了谈论就业歧视。通常情况下,维护平等就业权一定是反就业歧视,反就业歧视是维护平等就业权的主要内容。我国目前关于平等就业和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主要见诸《宪法》、《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以及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或政府规章。此外,我国己经加入的一些国际公约和签订的一些有关协定也成为我国平等就业权保障的重要法律依据。
(2)立法保障的不足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享有劳动权利”。《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中规定了“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的平等就业权保护问题,而这两部法律并未对“劳动者”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宪法中平等权利的主体是公民,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中的主体是“劳动者”,表述的范围窄于宪法。《劳动法》中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根据这个规定,我们可以认为,只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才符合劳动者的条件。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应聘阶段不属于该法保护的范围。大学生在求职与应聘阶段还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存在,适用这些法律当然就比较困难。
4.2 社会原因
(1)政府对就业市场的监管不到位
现阶段,我国的就业市场机制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各级各类就业市场缺乏规范统一的管理以及农村大学生供大于求,导致就业市场容易出现混乱,用人单位更容易侵害农村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劳动行政机构应该加强对就业市场的监管,监督用人单位行使用人自主权,审查用人单位制定的用人制度,以弥补就业市场的缺陷,减少侵害农村大学生平等就业权行为的发生。尽管我国政府已在着手规范就业市场的管理,在促进农村大学生就业方面起到了不少的作用,但是,在保障农村大学生平等就业权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比如,上海出台的对大学毕业生落户上海实行打分制度,是否合法?是否侵害农村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权?由哪一级行政机构来审查?政府在监管上没有起到应起的作用。
(2)缺乏相应政策支持
十八大报告中关于就业问题指出:“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而关于农村大学生就业还没有具体政策出台,农村大学生在受教育程度及就业现状等客观条件上处于弱势地位,而要帮助农村大学生突破就业困难,实现高质量就业还需要地方政府出台相应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3)就业歧视
在当今社会,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十分的弱势地位己经是一个不争的现实。而农村大学生由于初入社会,缺乏工作经验,同时工作能力也十分有限,这便使农村大学生成了未就业人群中最为弱势的一个群体。因此,农村大学生相对于用人单位是何等的弱势则不言自明。正是由于农村大学生这种弱势地位,难免不会受到来自用人单位的歧视,其平等就业权也受到了各种各样的侵害,具体表现如下:
经验歧视
在很多大学生招聘会上,对于用人单位列出“有工作经验者优先”这类招聘条件的现象可以说是己经司空见惯了。有些用人单位还会使用更为隐蔽的方式来进行经验歧视,如规定求职者的年龄需在35岁以上,或者干脆将应届大学生与有工作经验的求职者的简历区别对待。这些都属于用人单位对于求职者的经验歧视。工作经验是劳动者经过多次实践,并从中取得的知识和技能。在不少用人单位看来,大学生学历虽然相对较高,但是实践操作能力十分有限。对此,虽然政府和高校加强了大学生参加实习实训的力度,但仍有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实习”不能等于“实践”。经验歧视正将大学生的就业之路变得更加艰难。
身体歧视
身体歧视包括生理上的歧视与病理上的歧视,前者包括用人单位对于残疾人以及患有先天生理疾病的者甚至是容貌不佳者的歧视,后者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对患有后天性疾病者在招聘中形成的歧视。农村大学生是身体歧视的主要受害者。据调查,具有前一类特征的农村大学生约占大学生总数的1%-2%,在学习和工作中,虽然他们大多十分努力,个人能力也较其他学生不差,但他们在就业过程中却往往不能逃脱遭拒的命运。后一类歧视在近年来也时有发生,如农村大学生乙肝歧视案以及周一超杀人案,这两个案件都是因为他们在公务员录用体检时,被查出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而遭淘汰并由此引发的悲剧。由此可见,身体歧视的危害是极大的,在侵害农村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同时,还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5对保障农村大学生就业权的思考
5.1 健全法律法规
现阶段,我国农村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原因有很多,但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还没有能切实有效地保障农村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法律。尽管我国在保障平等就业权方面已经有了不少的法律法规及一些政府规章,如《劳动法》、《促进就业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规定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权利。这些法律法规对保障平等就业权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似乎这些法律规定的操作性都不强。以《就业促进法》为例,《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劳动者在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没有对“劳动者”的范围进行界定,农村大学生在找工作阶段是不是属于该法所称的劳动者,没有明确的解释;也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对劳动者实施歧视行为后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国家要保障平等就业权,消除就业歧视,应该制定出针对性很强的专门用于保障平等就业权的法律,明确界定歧视和合理区别对待的界限,明确规定劳动者受侵害后的权利救济途径、举证责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通过立法或配套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消除我们国家的体制性就业歧视,比如消除户籍制度等体制性障碍,促进使农村大学毕业生能够在各劳动力市场之间自由流动,保障大学生平等就业权。也可以根据不同就业群体的特点,制定相应就业群体的特别规定,如制定农村大学生就业方面的法规,对法律的适用范围,就业权益类型,侵权责任,权益救济等进行详细的规定,使法律在保护内容、法律责任、救济程序方面更全面更具体,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且形成审查地方政府法规的制度,清理地方政府政策法规当中侵害农村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条款,减少由于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引发的歧视现象发生,为农村大学生就业提供法律保障。
5.2建立完善的就业市场
完善的就业市场离不开制度的约束,制度必须对劳动者、用人单位、中介机械等进行有效约束,特别是在就业过程中,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严禁用人单位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实施侵害农村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行为。在就业市场中,就业信息是农村大学生就业的生命线。由于农村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就业信息的不对称,就业信息只是被少数有渠道获取信息的人获得并加以利用,导致就业不公平。所以完善的就业市场应该包括便捷有效的就业信息沟通平台,比较畅通的就业信息传播渠道,使就业信息能够得到广泛、及时地传播。“在人才市场的建设、信息畅通方面,政府要做的是进一步发挥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在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宏观调控和主观能动作用”。建立全国性的就业信息平台,统筹各方面社会资源,共享全国大学生就业信息。完善农村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形成统一的有利于毕业生自由就业、流动和公平竞争的服务体系,打破劳动力市场和人事制度的人为分割,建立统一的就业市场,使毕业生能跨区域流动;并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建立完善的毕业生信息网络市场,及时公布毕业生需求信息,使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信启、对称。
完善市场建设还应该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利用政府的劳动监察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对就业市场行为进行监管。监管不到位的市场是有漏洞的市场,会给动机不良者有机可乘。在完善就业市场功能的同时,还应该协调推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户籍制度等各项改革,切实改善农村大学生就业市场发育的客观环境,使市场机制对农村大学生就业发挥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改善农村大学生创业环境,鼓励农村大学生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加强政府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高校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对农村大学生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为农村大学生提供优质的就业服务。总之,通过各种措施规范用人单位行为和就业市场秩序,保障农村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利的实现。
5.3建立保障平等就业权的专门机构
在我国,有权力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机构(部门)包括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构和各级人民法院等。由于主管的机构(部门)太多,各机构(部门)之间的权力要么重合,要么脱节,在处理劳动者的申诉时,经常出现各个机构(部门)之间要么争相处理,要么就是相互推诿。这样的现实状况,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是非常不利的。尤其是在侵害权利人的主体是政府情况下,各机构(部门)迫于政府的权威,是力不从心的,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在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总是处于强势地位,当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的力量往往不足以对抗比他们强势的用人单位。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作法,成立一个独立的保障平等就业权的专门机构。成立专门机构以后,将原来负责平等就业权保障的机构(部门)的相应职责取消。由这个专门机构全面负责反就业歧视和保障劳动者(包含农村大学生,以下同)的平等就业权,具体包括接受劳动者关于就业歧视的申诉;调查用人单位实施的歧视行为;调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调解不成时并且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当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歧视行为成立时,帮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寻求赔偿等等;并且还应该赋予该专门机构一个重要的职业,就是审查政府部门(机构)或其他权力单位制定的政策或措施是否对劳动者构成歧视,并有权撤销或同有关部门提请修改相关的政策措施。利用专门机构就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结 论
以法律保障农村大学生的就业平等权,必须要充分发挥农村大学生这个当事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因为只有他们自己才是这一权利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也只有如此,才会形成推动这一问题解决的根本动力,形成以农村大学生维权来推动司法救济的实现,并以司法手段的施行促进相关立法的完善和政府部门的积极作为,并最后共同推动整个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和进步,进而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机制。而在这一循环机制的引领下,我国社会整体素质将不断提高,而社会整体的提高,才是一个国家强盛最强有力的后盾,才是推动一切社会问题解决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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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四年多的大学生生活转眼就要过去,感谢我的班主作和我的指导老师给我一个这样好的机会。在毕业论文的撰写过程中,我得到了论文老师细心地指导,从论文的选题、开题报告、撰写论文、修改论文、定稿和答辩准备的过程中,指导老师都给我提出许多宝贵的指导性意见。指导老师的严谨的教学态度,忘我的工作精神,极大地影响到我,论文指导老师为了能让我顺利得完成这篇论文,老师投入了大量时间与精力,同时付出了很多心血,在此我发自内心地说, “老师您辛苦了,谢谢您”。
由于时间和水平的有限, 论文中定会存在不足和错误, 恳请老师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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