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论文】试述我国的就业平等权

摘要:平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就业平等权是平等原则在劳动权中的具体化。尽管如此,目前我国仍然存在许多侵犯就业平等权的案件,本文试通过几个案例论述我国目前的就业不平等的现象。

关键词:平等权;就业平等权;就业歧视

平等权与就业平等权

平等权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由此,我国将平等原则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原则。1949年,德国《基本法》第3条规定:“(1)所有人应在法律面前平等。(2)男女具有平等权利。国家应促进男女平等权的实际贯彻,并采取措施消除目前存在的歧视。(3)没有任何人可以因为其性别、出身、种族、语言、国籍、信仰、宗教或政治见解,而受到歧视或优待。”[ 张千帆、朱应平、魏晓阳:《比较宪法——案例与评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85页。]《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视。”从上面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平等权就是,公民不因民族、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职业、政治或其他观点、宗教信仰、财产、居住地点、户籍、家庭和其他身份等差异,在宪法法律上地位不同;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受罚和获得司法救济;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不同的情况差别对待;没有合理的理由不得实施歧视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回雪宁:《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的平等权看我国的就业歧视》,《求实》2012年第2期。]

就业平等权

目前我国学界对就业平等权的定义有两种:广义的就业平等权,即包括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就业机会的平等、也包括获取劳动报酬的平等、晋升机会的平等和获得培训机会的平等。狭义的就业平等权指仅仅只是在就业过程中每个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平等。笔者认为广义说更加合理,如果仅仅把就业机会等同于就业平等权,那么劳动者的其他在劳动中的平等权将无法纳入保障轨道。因为“形式就业平等权是就业平等权的基本要求,实质就业平等权是就业平等权的终极目标。”[ 郝红梅:《平等就业权研究》,大学博士论文,山东大学,2009年第128页。]然而,就业平等并不等于无论什么职业均要无条件的完全平等,各行各业尽管要强调平等,但是合理条件的排除还是必要的,由于每个行业所要求的具体素质是不同的,每个人在生理体能、智力能力、心理承受能力、专业技能的熟练程度和社会经验方面是良莠不齐的,如果一味的强调形式上的平等,就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

就业歧视的表现

身高歧视案[ 张千帆、朱应平、魏晓阳:《比较宪法——案例与评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92页。]

   2002年1月7日,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蒋韬一纸诉状,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理由是该行招聘限制身高,违反了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

   原告诉称:2001年12月 23日,被告在《成都日报》第1版刊登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示》的广告,其中第1项规定招录对象条件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原告仅因为身高原因,被被告拒之招录报名对象范围外。原告认为:被告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公务员的平等权和政治权利,限制了原告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辩称:第一,被告招录行员的行为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原告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并未因被告的第一次招录启示而受到限制。因为在招录前一天,人行成都分行曾再次刊登招录启示,取消了限制身高的规定,而且注明“招录行员启示以本次为准”。原告在知道此启示的情况下,仍然放弃可能被录用的权利未去报名,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是原告自己放弃了这项权利。第三,原告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的范围。2002年5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蒋韬诉人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行政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裁定驳回了原告蒋韬的起诉。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第一个招录启示很明显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因为身高与能否胜任银行工作似乎毫无关系,不属于“合理”排除的范围,因此如果加以限制就造成了就业歧视。

乙肝歧视案[ 张千帆、朱应平、魏晓阳:《比较宪法——案例与评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93页。]

   张先著于2003年参加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在所报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所有应试考试中,其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名列第一;由于在随后的体检中被诊断感染乙肝病毒,被告知不被录取。在申请行政复议不被受理后,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认为,体检标准与所谋求的职位没有必然关系,《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违反了1984年《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的规定;医生的职责是出具体检结果,没有权利决定某人是否符合公务员的体检标准。2004年4月,芜湖市新芜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合法有效;被告芜湖市人事局仅根据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体格检查不合格,并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该行政行为应予取消;但鉴于招考工作已经结束,故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性。因此,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关职位的请求不予支持。

   “乙肝病毒”没有传染性,对其携带者也未必产生其他显著的不良影响,因而该携带者未必不能从事公务员工作,因此仅因为张先著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就拒绝录用,这是典型的歧视,违反了平等原则。2005年1月,人事部、卫生部发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体检合格。这一规定没有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区别对待,这是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的。

户籍歧视案[ 张千帆、朱应平、魏晓阳:《比较宪法——案例与评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04页。]

   2002年11月,人事部发布中央国家机关招考公务员条件规定:报考中央、国家机关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符合学校规定的进京或留京条件,社会在职人员须具有北京市户口。

   2005年国家公务员招考活动,中央党群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各类垂直系统为全国人民提供了8400多个岗位,报考条件要求太高,尤其是在地域性上,很多岗位限定社会在职人员必须拥有北京户口记者随后查阅了这次公务员招录的岗位需求,发现几乎有80%以上的职位注明“限北京市户口”。如中央纪委、监察机关,其33个部门所提供的48个职位对社会在职人员全部要求北京户口。中国外文局、全国总工会、中央对外联络部等机构,也都在备注一栏中有同样规定。“这一硬性要求让人奇怪,中央国家机关到底是全国人的机关还是北京人的机关?”[ 何达志、李云柱:《中央单位招公务员八成要求北京户口》,载《华商报》,2004-11-02。另载南方网,http://www.southcn.com/edu/xinwenbobao/200411020783.htm]

   这一规定明显是歧视外地人。这显然与《宪法》第33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原则和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劳动就业权是不相符合的。招录公务员一般应该考虑是否称职,是否有相关的知识或者经验,而户口在哪里与是否能够担任公务员没有必然的联系,这样的规定使得,一些不符合户口条件的人可能比由于户口符合的人的其他条件更加优越,而这些人仅仅由于户口的限制就与国家机关失之交臂。这样的歧视政策,不仅不利于保护外地人的权益,对国家机关也是十分不利的。

性别歧视案[ 张千帆、朱应平、魏晓阳:《比较宪法——案例与评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16页。]

   四川省委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监督的暂行规定》,规定不得为男性领导干部配备女性身边工作人员。这明显侵犯了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尽管出台这一规定的初衷是好的,但是,我国《宪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其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公务员法》第5条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四川省委办公厅的这一规定违反了上述几个法条的规定,对妇女造成的很大的歧视,妇女由于其本身的身体条件等与男性的差别,在许多岗位不能胜任,而四川省委的规定使得妇女有限的职业范围再次缩小,十分不利于保护妇女的权利。

   除此之外,还有年龄歧视、学历歧视、经验歧视、五官歧视和婚姻歧视等等,在此就不一一列举。针对我国存在的如此之多的就业不平等状况,学者们也提出很多的建议,例如:李燕在其硕士毕业论文《论我国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中提出要补充和完善宪法关于就业平等权的规定,加快制定具体的《反就业歧视法》,增强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宪法救济意识,保障公民的就业平等保护请求权,推动公民就业平等权宪法司法救济制度之建立等等。也有人提出要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成立专门的促进平等就业的机构,完善惩戒措施。[ 商鹏鹏:《试论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保护》,《科技信息》2013年第15期。]还有人提出要规定差别对待的合理性要求,对积极行动的范围加以限制等等。总之,针对就业平等权有很多的立法和司法上的建议,我们应该足够重视我国现在存在的严重问题,适当加以调整,这一问题一定会得到公平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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