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村小额信贷在我国的推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对于存在的问题,还需要我们深入的分析其原因,进而提出积极有效的解决方法,使小额信贷在我国农村市场发挥更好的资金供给作用,满足广大农户的需求。
【关键词】农村小额信贷;问题
农村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扶贫的重要手段,还是一种突破传统金融制度限制的创新金融服务的产品,它的发展不仅能帮助农民摆脱困境、促进就业,还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起着积极的作用。然而,我国开展的小额信贷业务还不够成熟,在实践操作过程中面临种种问题,制约了其持续健康发展。
一、资金来源问题
在我国,小额信贷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农村信用社等吸收的居民储蓄存款;二是小额信贷机构向中央银行的再贷款;三是国家政府对小额信贷的专项补贴资金。农村信用社虽然点多面广,但其吸收居民储蓄存款的能力相比大型商业银行来说要差得多,资金实力较弱,难以满足支持“三农”的资金需求。对于那些非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机构,它们要受到“只贷不存”的原则的管制,即不能吸收储蓄存款而只能发放贷款。
我国现阶段农村金融的根本问题是资金问题,特别是需要解决农户的资金需求问题。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始终面临供给与需求失衡的困境。小额信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但随着农村经济发展的进程加快,农村经济开始向多元化、多样化方向发展,对信贷资金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但受各种因素影响,农村信用社等提供小额信贷产品的机构资金供给明显不足。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农村资金大量外流,不能通过低成本的居民储蓄来扩展自己的业务,影响农村资金整体供给。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机构主要是依靠借入资金和捐赠资金维持其业务的开展,并且其借入资金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补贴资金的性质,缺乏融资渠道。一旦捐助者和政府资金出现变动,借款者的偿还出现了延迟,小额信贷机构就没有能力对客户的信用需求做出灵活的反应。
二、贷款额度与期限问题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资金需求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户在对传统意义上的购买化肥、种子、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资金需求已经减弱的同时,对小额贷款的需求量却不断上升,主要体现在扩大生产需求、消费需求和教育需求等方面,农户发展第二、三产业(加工业、商业、服务业)的资金需求,已经超过了小额贷款业务现行的额度,在办理抵押、担保(包括联保)手续用难的情况下,虽然资金需求旺盛但却无法得到满足。
目前的农村小额信贷的发放,过多集中在种植业和养殖业,贷款供给类型单一,大部分仅能满足贫困农户的正常生产,贷款风险集中度很高。并且农村小额信贷期限通常较短,最长也不超过3年。不合理的期限结构已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一方面增加了农户小额信贷的逾期数量,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农户信用等级和信贷需求满足率的下降,加大了呆坏账的产生率。此外,农业经济由单一经营向多种经营转变,这些多范围农业发展经营方式所需的资金支持量都较以前要高,如承包果园、建蔬菜大棚、现代化养殖厂等。设置贷款限额只能适应扶贫性需求,难以支持农户的大额资金需求。
三、利率问题
小额信贷不同于正规金融机构的一般信贷,其额度较小、信贷周期较短,并且小额信贷一般面向低收入人群,考虑到他们的还款能力,所以小额信贷的利率水平应当与国家规定的利率水平有差别。而盲目地统一制定小额信贷的利率水平将会严重影响到小额信贷业务的正常开展,所以利率问题的存在是阻碍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我国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包括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政府民间信贷机构。非政府民间信贷机构有相当自主的利率定价权。例如,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年利率平均高出20%。然而,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我国实行的仍然是利率封顶政策,对存贷利率实行严格的国家控制,例如农村信用社开展的农户小额信贷项目,贷款年利率按央行的规定执行,即在基准利率的0.9-2.3倍间,要求最好低于一般贷款利率;农行、农发行开展的扶贫贴息小额信贷,贷款的年利率为2.21%-3%,甚至无息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补贴;城市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联合开展的小额信贷项目,以基准利率放贷,由财政贴补,借款人不支付利息或利率很低。这种控制使目前大部分正规金融机构收取的利率不能补偿操作成本,无法达到自负盈亏的局面,不得不依靠外部补贴,这成为其财务上可持续发展的不利因素,也阻碍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推进。
四、经营风险问题
一般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都需要担保,而小额信贷原则上不需要抵押担保或采取灵活多样的担保形式。因此,对于从事小额信贷项目的机构就存在着很大的经营风险。
首先是来自贷款本身的风险。当前,小额贷款在有效解决农村弱势群体的资金需求、缓解农业资金供求矛盾的作用日益显现.但小额贷款的风险也正在逐渐积聚,潜在风险加大。风险主要来源于农业的自然风险,而这种风险又是小额贷款管理中无法控制的一种风险。由于农业是一个受自然灾害、市场行情、人为因素等诸多环节影响的弱势产业,加上小额农贷的借款主体——农民,一般都没有投保,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特别是养殖、渔业等行业,受自然灾害或市场风波影响往往血本无归。此外,由于农户资金积累不多,抗风险能力较弱,所以造成大量信贷资金逾期、沉淀或呆滞,大量贷款无法收回。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小额贷款机构每遇到类似风险,往往也是束手无策。
其次是来自外部的各类风险。一是来自于农户的信用风险。由于农户一般都没有建立家庭收支状况和经济活动情况档案,小额贷款机构对农户经营活动、收入状况、家庭资产、信用记录等底细不清,农户小额贷款审查和信用评级主要依靠村委和农户,这就使资信评估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并且部分农民文化层次较低,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信用观念不强,所以在经营上就形成了很大的风险。二是法律风险。由于农户法律法规知识淡薄,存在将多个小额贷款转移给一人使用的现象,形成风险叠加,加上农村执法难度较大,而且小额贷款分散,其执行成本高,因此难以对借款户的不良信用行为给予有效的法律约束。三是管理风险。小额贷款的特点,导致违规贷款有较强的隐蔽性。小额贷款具有操作简便、办贷独立、发放分散的特点,部分农信社发放小额贷款时片面强调简化贷款手续而放松审核、发放程序,致使诸多小额贷款因债务人外迁,无法收回贷款。小额贷款责任不明确,给信贷监督管理带来难度,监督工作不能有效跟进,致使小额信贷的风险日趋增大。
五、法律问题
我国小额信货的发展仍处在初级阶段,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这是小额信贷在我国发展最大的障碍。
其一,从立法层面来看,目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关于小额信贷这方面的立法,如果有也是些零星的规定,比如:中国人民银行作了一个规定,小额信贷公司应以出资人的自有资金发起成立,严禁非法揽储,否则将予以除名。明确小额信贷公司运行的原则是“只贷不存”(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捐赠资金或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利率不能超过国家针对不同形式的农村小额信贷。这使得绝大部分农村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的开展都没有得到法律保障,也没有合适的法律地位。这样,农村小额信贷成了一种临时性的制度安排,这对其可持续发展极为不利。因此,建立相关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于小额信贷势在必行。
其二,从执法层面来看,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不是真正独立于地方政府的,而是从属于并受制于地方政府。一些地方政府将小额信贷作为调整产业结构的一种手段,甚至将其和政绩联系起来,而发放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基本上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虽名为合作金融组织,但实际上是行政性金融机构,产权不明晰,政企未分开,并且主要按行政指令运营。受政府的行政干预,为了支持特色产业的发展,有些贷款的使用选择很难得到农户的认同,脱离实际,劳民伤财,最终导致部分贷款到期未能按时收回而成为坏账。政府的过渡行政干预会导致小额信贷无法实现商业化运作,经营效率低下。
其三,从监管层面来看,监管队伍人员的素质是直接影响到小额贷款的发放,缺乏对监管人员的选拔制度,监管人员的复杂性降低了监管力度的效率。监管工作不到位,工作深度和广度不够,质量能力不强,缺乏有效的方法和手段。
总之,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有效的扶贫手段和金融创新产品,在我国的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问题,但是我们必须积极的面对,主动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能够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真正的在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为广大农民、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服务。
参考文献
[1]张永波,农村金融体系问题研究,学术论坛,2010.3。
[2]李建华,破解农村金融难题的理性思考和探索,中国农村金融,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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