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1.1融资和过度融资的概念
1.1.1融资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融资的定义是:“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筹集资金所采取的货币手段”。公司为了满足其经营活动、投资活动、资本结构调整等方面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按照一定的方式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现金在企业经营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企业的财务活动是涉及现金收支的资金流转活动,而资金运转的起点是融资活动。
按资金的权益特性对企业融资进行分类,分为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债务性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以及赊购商品或服务等方式取得的资金。债务性融资构成企业的负债,需要按期偿还约定的本息,债权人一般没有企业经营决策的参与权,也没有对资金运用的决策权。权益性融资是企业通过内部积累、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等方式取得资金。对于企业而言,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是永久性的,没有按期偿还本息的强制负担,是否发放红利则取决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因此公司更倾向于享有资金的永久使用权,乐于通过股票筹资。
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国家通过发行额度控制企业债券融资的规模,并对企业债券的利率进行控制。公司债券有行无市,流动性差,债券流动性的强弱会直接影响其投资价值,因此债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弱,进而影响其发行。随着中小板和创业板的成立,我国证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张、层级完善、流动性增强,投资者更有动力进行股票投资。因为在大而流动性强的市场投资,更利于有价值的信息变为收益。我国股票市场1990年建立,属于新兴市场。中小板、创业板的推出,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提供了便利的平台,但同时上市公司过度融资问题也口益严重。
1.1.2过度融资
本文研究的过度融资,是过度股权融资。按照经典的公司财务理论,在有效市场中,在企业诸多投资决策标准下,项目的净现值是企业投资决策的依据标准,如果投资项目扣除融资成本后的净现值大于零,同时企业现有自由现金不能满足投资项目时,企业就需要从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以满足投资需求。按照此理论来定义过度股权融资,即不能给企业带来正的净现值的投资项目所融得资金视为过度融资。这个定义非常简单明了,但在分析时可操作性差。原因如下:第一,上市公司的公开报表中的财务数据只披露公司的整体盈利情况,并不单独披露某一项目的具体盈利情况,无法得出某一项目的净现值是否为负。第二,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存在信息不完备的不足,项目的具体实施有一定期限,受多重因素影响,市场变化莫测,可能在决策时净现值为正,但实施后其净现值为负,并不能完全说明企业存在过度股权融资。由于以上两点原因,提出过度融资的第二个定义,即为某一净现值为正的项目进行融资,当所融得资金超过完成该项目实际所需资金,即“所融大于所需”,那么认为上市公司为过度融资。这一定义更符合实际,项目从融资决策到实施后其收益情况,中间有过多的传导环节,而用资金闲置进行衡量避免了过多的环节,评价更准确。此外,预测项目产生的现金流比较困难且带有不准确性,而预测项目所需资金更加简单准确。本文中以“所融大于所需”来定义过度融资。
1.2资金和资金滥用相关概念
1.2.1资金
社会主义再生产过程中通过不断运动保存并增加其自身价值的价值。是社会主义公有资产的价值形态,是社会主义国家和企业扩大再生产,满足全社会劳动者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的手段,体现国家、企业、劳动者个人三者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关系。资金的分类方式主要有:第一,按分配的形式,可分为通过财政收支形式而分配的财政资金和通过银行信贷形式而分配的信贷资金。第二,按用途可分为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第三,按在再生产过程中的周转情况,可分为表现为房屋、机器设备等的固定资金和表现为原材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银行存款等的流动资金。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资金,都必须参与社会主义的再生产过程,处在不断的运动之中。资金只有在运动中,才能保存价值并使原有的价值得到增殖。
1.2.2资金滥用
募集资金滥用是相对于募集资金正常使用与投向而言的。募集资金投向与使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招股(配股、增发)说明书的承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续、详细提供资金的投向、进度与相关信息。不难看出,募集资金作为上市公司的融资手段,是应在法律规范下受到严格而持续监管的。而募集资金滥用则是指上市公司违背招股投资承诺,挪用、肆意变更募集资金,或设立虚假投资项目欺骗投资者。可见,募集资金滥用是上市公司以投资项目为手段,通过采取合法或不合法手段,改变资金的项目投向,借此实现或达到行为主体“圈钱”的预定目的。这既是上市公司的主观行为,更是证券市场缺乏资金监管的表现。
1.3本章小结
第二章 创业板IPO融资现状
2.1创业板的发展历程和意义
2.1.1创业板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中国创业板市场的萌芽和起步(1998年一2000年),中国创业板市场的想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84年,国家科委的课题研究中提出建立创业投资机制。业界公认创业板起步于1998年。成思危代表民建中央提出《关于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这是开启创业板征程的标志性事件,引发学者、政府官员对中国是否设立创业板的争论。随着《公司法》相应的修改,为创业板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200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高新技术板工作小组,积极筹办创业板。此时,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伴随着新经济和网络股概念热浪,全球创业板市场出现了疯狂上涨行情,创业板市场的数量达到75家,发展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潮。
第二阶段,中国创业板市场的波折和转向(2001年一2004年),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代表新经济的“互联网泡沫”猛然破灭,以纳斯达克为代表的创业板市场开始大幅下跌。2001年,多个上市公司造假黑幕被披露,国内主板市场也出现了崩盘。在一片激烈的讨论声中,中国创业板的筹划戛然而止。2002年伴随全球经济复苏,急需获得成长资金的国内互联网及相关企业纷纷选择在海外上市。面对国内优质企业的资产由海外投资者控制,中小型企业缺少融资渠道等状态,成思危提出创业板“三步走”建议,把中小板作为创业板的过渡。2004年_5月17口,在深交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市场,标志着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
第三阶段,中国创业板市场的再次启动(2006年一2009年),中小企业板虽然为中小企业融资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其门槛较高,使很多高成长性、成立时间短的中小型高科技公司望而却步。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不断深入,我国宏观经济整体持续向好。在此背景下,创业板的推出又提到口程上来。2007年8月,《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草案)获准,标志创业板市场的重启即将开始,但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全面爆发,监管部门直接推迟了创业板推出的时间[[54]。随着我国经济在2009年上半年率先走出危机,2009年6月_5口,经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明确创业板上市制度;10月23口,创业板在深圳盛大开启;10月30口以青岛特锐德为首的28家公司在创业板挂牌上市。至此历经十年的等待和准备,中国创业板市场终于正式启动。
2.1.2创业板的意义
第一,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问题己存在很久,成为制约我国中小融资难主要体现在融资渠道窄。尽管我国己推出中小企业板企业健康发展的瓶颈,但是依旧对企业发行条件要求高,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对主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进行比较,创业板市场对上市公司的实收资本、营运记录、盈利要求,均低于主板,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融资平台。
第二,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国家战略,2009年,全球化的金融危机的影响还没完全消退,我国经济开始好转,但是经济复苏仍处在不稳定和不平衡的状态下。国家为刺激我国经济制定了一系列经济计划,但其受益者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而处于自主创新、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很大,贷款难这一问题依旧严重。创业板的推出,不仅解决了创新型企业的融资问题,同时也体现了国家调结构、保增长、扩内需的发展战略。
目前全球己形成的创业板市场数量多达四十多个,创业板对新型经济的发展功不可没,这一作用在发达国家中尤为突出。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是公认的成功创业板的典范,直接促进了“新经济”奇迹的出现,对于美国经济的持续繁荣更是起到了重要作用,成就了一批如微软、苹果等知名企业。我国创业板主要致力于“两高”、“六新”企业,即“成长性高、科技含量高”和“新经济、新服务、新农业、新材料、新能源和新商业”模式,有利于我国目前经济结构的调整,符合我国构建创新型国家的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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