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影子银行概念的内涵方面:2008年时任纽约联储行长盖特纳认为影子银行即是“平行银行系统”,是一种存在于传统银行体系外的“非银行运营”融资安排。Zoltan Pozsar(2010)指出影子银行的本质是通过大量的证券化与抵押融资技术,为没有中央银行流动性支持的公共部门进行信用担保的中介。2010年美联储纽约分行将其定义为未进入中央银行再贴现窗口的并执行期限、信用和流动性转换的金融中介。Richard Comotto(2011) 将其定义为商业银行或者银行自有部门通过非金融企业在金融市场上交互融资的一条产业链。Adam Ashcraft(2010)指出,影子银行系统是由金融中介链条相互连接成的信贷网络。
在影子银行的外延方面:2010年美联储纽约分行指出影子银行包含未进入中央银行再贴现窗口的并执行期限、信用和流动性转换的金融中介。2011年FSB把以下机构或活动纳入影子银行的范畴。(一)从事影子银行业务的机构:货币市场基金,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部分投资银行,部分对冲基金,资产类票据通道,结构性投资载体,金融担保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贷款公司政府支持的金融平台(如美国的“房利美、房地美”)等。(二)影子银行产品和活动:商业票据,资产类票据,回购协议,证券租赁,信用类衍生品,资产证券化,一些监管套利活动等。2012年美联储主席伯南克认为影子银行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证券化工具、ABCP 管道、货币市场基金、回购协议、投资银行以及住房抵押贷款机构。
在影子银行监管方面:Gary Gorton以及Andrew Metrick(2010)特别指出了美国对于影子银行,尤其是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化以及回购协议业务方面的监管缺失,他们建议将回购协议纳入牌照管理的范畴,同时缩小回购协议中抵押品的范围。Gennaioli,Shleifer(2011) 以样本企业为例,设计了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影子银行监管模型。为了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性,他们通过计算分析得出样本企业的影子银行总规模不得超过按照监管模型计算出的偿付能力。
在影子银行与货币政策的关系方面:研究了影子银行的信用创造机制,探讨影子银行对货币供给带来的挑战,并提出不同的意见。Gorton and Metrick(2009)以回购市场为例,研究了回购协议的运行方式,演示了影子银行的信用创造机制及其货币供给机制。Paul Tucker(2010)认为中央银行应利用其在回购市场的中心地位,通过再贴现等货币政策手段来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达到规范影子银行的目的。Fabio Verona(2011)从次贷危机的角度,通过建立动态一般均衡模型研究了影子银行对于货币政策的作用,认为长期的低利率为影子银行的发展创造了前提条件。Andrew Sheng(2011) 证明了影子银行加剧了货币政策的复杂程度,认为应扩大货币政策监管和实施的范围, 并提出新的货币供应量标准M5,并把它定义为M2加上影子银行体系的规模。
1.2.2 国内文献综述
与美国金融危机中的影子银行相比较,中国的“影子银行”不仅在经济环境、政策背景和监管体系方面不同,也尚未出现金融危机时美国影子银行体系的“高杠杆经营”、“主要以金融衍生品为交易品种”等特征,因此,中国金融市场“ 影子银行” 所指对象不大相同,国内学者对中国影子银行并没有一个统一完整定义。
在影子银行的内涵方面:曹彤(2009)影子银行是为了达到融资的目的而使用复杂的金融工具,将资产证券化后达到更高评级的业务。杜亚斌,顾海宁(2010)以美国金融危机为出发点,在阐明了影子银行的定义、种类以及特点后,分析了影子银行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我国金融业的启示:建立审慎监管体系,健全金融产品的创新制度,规范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体制。袁增霆(2011)认为,影子银行的本质内涵除了包括金融机构外,还应涵盖类似传统银行业务的部门、金融工具。李扬(2011)认为影子银行得益于市场交易而快速发展,涵盖了几乎全部的市场型信用机构。央行统计司(2012)在报告中将中国影子银行宽泛定义为:“从事金融中介活动,具有与传统银行类似的信用、期限或流动性转换功能,但未受巴塞尔Ⅲ或同等监管程度的实体或准实体。” 曾刚(2013)认为,在定义中国的影子银行时,应强调有信用创造功能、所受监管减少和有系统性影响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易宪容(2013)认为虽然影子银行的方式有很多差异,其本质都是通过一系列的金融活动形成的信用扩张链。
在影子银行的外延方面:王増武(2010)认为目前我国还未形成系统的影子银行体系,我国的影子银行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银行产品,如银行理财产品、信贷产品、私募股权基金、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等。易宪容(2011)认为只要涉及(非银行)借贷关系和银行表外交易的业务都属于影子银行。袁增霆(2011)认为主要指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及贷款池等具有代表性的银行理财部门的产品和业务。刘熠辉(2011)认为主要包含商业银行系统内不受监管的证券化活动和不受监管的民间金融两部分。巴曙松(2013)认为把信托和银行正常的表外业务算进影子银行,扩大了影子银行的范围。曾刚(2013)认为我国的影子银行应重点关注非银行金融机构、民间金融活动中与银行有直接关联的部分。李若愚(2013)认为,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包括银行系统内的影子银行业务、具有“类银行特点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发挥融资功能的非正规金融活动。
在影子银行监管方面:杜亚斌,顾海宁(2010)以美国金融危机为出发点,在阐明了影子银行的定义、种类以及特点后,分析了影子银行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我国金融业的启示:建立审慎监管体系,健全金融产品的创新制度,规范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体制。李蔚、苏振天(2012)通过分析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组织架构以及运用的金融工具,阐述了影子银行对我国金融系统的冲击可能性,提出了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措施:联系宏观和微观两层方面,一方面要积极推进金融产品的创新,另一方面加强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加强一行三会的整体协作,从而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杨卉(2013)在分析了影子银行的利弊后指出,我国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应该坚持区分对待的原则,即:对于金融交易型的影子银行,需要加强监管以及制度的约束,从而避免金融交易型的影子银行对金融系统的稳定性造成破坏;对于直接融资型的影子银行,在肯定其对信贷数量有效补充的同时,给予适当的关注和正确的引导。
在影子银行对货币政策的影响方面:王增武(2010)通过估计银行理财产品的信贷投放规模,得出了影子银行的发展会干扰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设定的结论。袁增霆(2011)认为,影子银行在商业银行基础上进行的证券信用创造放大了整个金融体系的信用。李扬(2011)认为,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虽然对货币存量不会产生显著影响,但其向社会提供了信用,从根本上削弱了货币当局的调控基础。周莉萍(2011)认为影子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能在一定程度上能替代商业银行,弱化了货币乘数论的基础,降低了中央银行在货币市场进行调控的效果。 李波,伍戈(2011)通过研究影子银行的运行机制,证明了影子银行的信用创造功能强于传统商业银行,这种信用创造功能给货币政策带来了挑战,最后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李扬(2013)认为,影子银行的发展降低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货币政策应转向主要依靠价格型工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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