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伴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发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也越来越受到各家银行的重视,然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理财产品单一,收益不稳定等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由于其面临的问题十分突出,本文就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为根据,分析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创新的必要性,再结合当下互联网金融热点以及国内外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经验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创新进行分析,力求找到个人理财业务新的创新点,以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的良好发展。
正 文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概念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概念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的活动。其中,个人客户将手中持有的资金交给银行购买理财产品,银行通过一系列专业的操作来实现客户的财产增值。由于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模式,我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实质是扮演的中介角色,并不负责具体操作,和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理财业务在这一点上有很大不同。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状况
1996年,在中国第一次出现银行个人理财服务,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中信银行的前身)开始开设私人银行部,负责提供个人理财业务的咨询。之后,在1997年,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开始设立个人理财工作室并提供个人理财系列服务。从那时起,各大商业银行开始开设个人理财中心。各大商业银行提供外汇理财产品,人名币理财产品和信用卡。比较著名的理财品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的“理财金账户”,中国银行的“中银尊贵银行服务”,中国建设银行的“乐当家”和中国农业银行的“金钥匙理财”。这些脱颖而出的理财品牌有力的推动了银行理财服务的创新,先后兴起了客户经理培养制度理财软件系统的发明。
(一)、个人理财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各家商业银行都推出了个人理财业务,并且在这方面业务在整个银行业中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强。在过去的商业银行经营中,我国银行主要是立足于存贷业务,银行对于整个国家经济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发挥出来。但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开始逐渐融入世界经济,国外商业银行的先进发展经验也被我国所吸收。个人理财业务在国外已是十分成熟,中国自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发展个人理财业务以来,虽然已经取得长足的进步,但究其实质,个人理财业务的开放程度,远远不及国外发达国家,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规模从2007年的5000多亿迅速发展到现在已经超过10万亿,整个理财业务的利润所占银行利润比重越来越大。截止2013年12月31日,国内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数量已经超过40000款,比2012年增加30%左右。理财产品的数量大大增加说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越来越得到中国银行业的重视。个人理财已成为中国商业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面临许多问题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目前正在高速发展,但发展的过程中也正面临不少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律问题,我过载个人理财方面的立法已经跟不上个人理财的发展速度了,法律的滞后导致个人理财业务的开展会带来许多风险,而我国投资者普遍不具有金融风险识别能力,当出现风险导致收益甚至本金受损时,国家在这方面没有法律来保护投资者,这些损害就会又投资者自己承担,一旦这种类似事件发生,就会导致投资者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失去信心,从而给银行带来声誉风险,而声誉风险对于银行来说是最大的非系统风险,将会对我国银行业带来极大的损失。另一方面,监管法律跟不上,商业银行在发售个人理财产品时,由于监管不力,仅仅依靠银行自身内部控制是很难使理财产品符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这也非常容易导致违规事件的发生。立法对于市场经济来说就像是地基之于建筑,没有法律的支撑,市场经济将只是存在于图纸上。对于市场经济的产物,理财业务也应该加强法律的建设,才能促进其良好的发展。此外,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专业从业人员也极度缺乏,以我所在的银行为例,客户经理的培养主要是由优秀的柜员选拔出来,虽然他们对于银行业务有一定的了解,但和发达国家的银行理财顾问相比,我国的商业银行理财经理在理论及实务上显得有些不足。在财经网站上,经常可以看到某银行的客户经理向前来存款的客户推介理财产品,最后导致客户收益及本金受损。显然,这就是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客户经理的不专业的服务,给客户造成的损失。中国的银行客户经理在职业操守上也需要加强,他们大多只看重个人业绩,并不十分在乎客户的风险,特别在一些城商行和农商行,信息披露不透明,导致相关事件频频出现。最后,我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还存在产品和品牌问题。产品方面随着近几年个人理财业务的告诉发展,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结构越来越复杂,但产品的创新方面却没能跟上。产品结构复杂放大了投资者风险,大部分投资者不能识别和防范这种风险。一旦投资者对银行理财失去信心,将会严重影响理财业务的发展。创新方面,产品同质化倾向严重,各家银行虽然理财品牌名字不同,但其产品实质是相同的,各家银行只是相互抄袭对方的产品,对投资者而言,一样的产品其实选哪家都一样,同质化的产品并不能促进一个行业的发展,相反,这将导致投资者逐渐放弃这个工具。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创新的必要性
(一)金融自由化的内在要求
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正式挂牌。首先,自贸区设立很重要的一个目标就是要使我国逐步实现金融自由化。金融自由化就是让政府放松金融的控制,使利率和汇率逐步市场化,使利率真正反映一个社会真实的资金成本。而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一直是由政府制定,一旦将来自贸区在全国广泛设立,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将不会像现在一样低,银行传统的存贷业务的利润来源存贷利率差将进一步缩小,那时我国商业银行必将把业务中心转移到中间业务上去,而个人理财业务作为商业银行重要的中间业务,必然会迎来大发展。以目前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状况来说,如果不进行创新,很难适应以后银行业的局面。其次,自贸区设立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另一个重要措施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引入外资银行之后必定加大我国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竞争,而外资银行在个人理财方面比我国商业银行要发达,要想在之后的竞争中胜出,我国商业银行只有迎难而上,在个人理财业务这块业务进行创新。
(二)发展新兴理财产品的需要
2013年6月13日,阿里巴巴集团旗下滴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联合天弘基金为个人客户打造的余额增值产品余额宝问世,短短几个月时间,余额宝规模已经突破4000亿大关,用户数超过6100万,造成人民币同期存款减少9000多亿,同时,由于余额宝的巨大成功,各家基金公司纷纷推出了自家的各种“宝”。造成银行存款大幅流失。之后,中国工商银行率先推出银行版“余额宝”来抗衡基金公司的余额宝们。余额宝的实质就是一种针对我国居民的理财业务,通过余额宝的经营如今对银行造成如此巨大的冲击,其实质反应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必须进入创新的阶段了,否则以后互联网金融将完全打败传统银行业。
(三)我国居民个人财富迅速积累后的需要
我国自从1978年改革开放后,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居民财富也大幅增加,截止2013年10月,中国居民存款总额已经达到44万亿,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到我国社会,居民的投资和理财意识也不断增强,同时对理财产品的品质要求也越来越高,普通的理财产品早已覆盖我国城市和互联网。在城市中,一般的投资理财公司随处可见。打开网络,各种理财产品也是遍布互联网。而作为第一个 推出个人理财业务的我国商业银行,却面临这样一个尴尬的局面,即发展的最早,但却不是发展最好的。的确,我国的商业银行都是国有银行,资金安全有保障,因此轻视其他理财产品。但是却忽略了这样一个市场经济常识,风险和收益是成正比的,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是起支配作用的。我国商业银行必须深刻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传统理财如果不创新,将会被其他形式的理财方式所吞并。
(四)可以有效解决目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问题
目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问题,内有人才匮乏、营销渠道不合理、产品同质化等问题,外有外资银行的冲击、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和专业理财公司的竞争。我国商业银行只有进行创新,才能开辟一条新的道路,另辟蹊径才能从这种复杂的局面中脱颖而出,重新夺回在这一行业的领先。没有创新就没有竞争力,没有创新就没有价值的提升。从我国个人理财发展的外部环境来看,我国已形成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期货市场、黄巾市场、房地产市场、收藏品市场等在内的完整的市场体系。使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有了坚实的依托。另外,人们对于个人理财业务也具有一定的认知程度。只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创新之后才能完全满足客户多方面的需求。
四、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创新对策
(一)完善我国个人理财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涉及到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等,而且自1996年我国商业银行开始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开始后,相关部门相继出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代客开展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部门规章。但是,这些法律还是不足以跟上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发展步伐,有关个人理财方面的法律纠纷依然常见报端。可见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制度建设已经刻不容缓,只有不断完善商业银行、投资者、相关第三方的法律责任,准确的定位各自的责任,才能约束好各方,避免因制度不健全出现某一方利益受损。同时,个人理财业务方面的法律建设应该具有超前性,不能仅仅局限于现在。目前,互联网金融热火朝天,国家正在试水民营银行。同时,阿里巴巴集团通过前期的阿里小贷公司不断积累创办阿里网络银行的经验,一旦政府正式批准,那么网络银行这一概念必将成为银行业新的版图。但是,我国在这方面法律还没有跟上,如果出现纠纷将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在完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法规的时候,要重点加强禁止性规定的建设。例如,禁止有关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且根据过去十几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教训,分门别类的记载这些禁止性规定的具体情况,并做出详细的规定,切实保护投资人利益。目前有些银行为了扩大受益,向投资者推荐理财产品的时候保证产品的受益,以此吸引投资人。根据这种情况,管理部门应及时的加强在这方面的管理规定,明确规定银行不得向投资人保证产品的高收益,同时,还要加强在违反个人理财法律人员的惩戒措施的法律,并划分出明确的资金界限,规定每一等级资金损失所面临的法律惩罚。严格的法律方能杜绝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最后,在完善个人理财的法律法规的时候还要坚持一个重要的原则,那就是最大程度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因为在商业银行和各种投资人的抉择中,我国的商业银行往往都占据着主动的地位,出于强势的一方,而投资者是处于弱势的一方。在投资者和银行的纠纷中,银行很容易保护自己的利益。这时,就需要政府出台跟多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使投资人放心的和银行交易,从而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同时还可以吸引来跟多的投资者,包括一向谨慎的海外投资人。这样,才能使我国商业银行真正做大做强,而不是像以前一样仅仅依靠传统的三张表来显示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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