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环境监测在环境治理与保护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为了获得准确、完整、有效的数据,必须完善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制度作为环境监测工作的指导,其完善与否对环境治理同样关键。当前我国环境监测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却存在较大的缺陷,需要进行不断改进与完善。
关键字:环境监测制度 问题 对策
一、概述
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升。但是由于还处在我国发展前期,对环境保护不够重视,当前我国环境面临着严峻的问题。京津冀地区的雾霾天气就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因此要想构建和谐社会,人与环境的关系必须和谐。值得庆幸的是,当前我国自上而下都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开始对那些已被破坏的环境进行治理。而对环境的治理工作必然涉及到环境监测。作为一项集系统性与复杂性于一体的活动,环境监测在环境治理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2008年4月8日,国务院环保部一位工作人员称:“如果没有监测和监察这两支队伍,环保部门就像缺少了两只胳膊,根本没法工作”。这句话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环境监测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关键性、基础性的地位。而环境监测制度是指为了保障环境监测的正确、顺利进行而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设置,对其职责、运行等进行规定的一项制度。可以说如果环境监测制度科学合理,那么在其指导下的环境监测活动能够顺利进行,获得的数据将更具代表性、准确性、完整性,更能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出当前的环境状况,为相关环保部门下一步的环境管理与治理工作提供准确的依据。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讲环境监测制度是决定后期的环境管理工作能否顺利展开的关键,是环境治理的敲门砖。但是由于我国环境监测制度发展时间短,经验不足等原因,我国目前的环境监测制度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需要我们参照其他发达国家经验,并依据我国现实国情,进行不断完善。
二、我国环境监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环境监测工作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目前已经初步具备组织机构网络化和监测分析技术体系化的雏形。但是由于发展时间短,经验较为缺乏等原因,我国的环境监测制度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监测区域划分不科学
当前我国环境监测区域主要是依据行政区域进行划分的,原因在于我国的环境监测机构是政府部门,政府部门的下属单位只能对其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环境进行监测,而无权超出行政区划对其他行政部门主观区域进行监测。但是众所周知,环境是一个完整、有机的整体,而且环境中的物质处于不断流动过程中,以长江为例,长江上游一旦被污染,其必然会影响到下游的水质。但是由于受到行政区划的影响,很多政府下级部门只能对其行政区划内的环境进行监测,其得到的数据必然是片面、不完整的,依据这些有限的数据制定的环境治理策略必然也无法发挥有效的作用,对环境的治理必然收效甚微。
(二)环境监测法律制度不健全
某一项制度的建立必然依据某一项法律制度,但是尽管当前我国颁布了众多法律法规对环境治理与保护进行了专项规定,但是并没有一部专门的的法律法规是就环境监测进行规定的,法律规定的空白直接导致环境监测地位的不明确。尽管2009年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了《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但该管理办法规定并不明确,无法对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同时由于《管理办法》法律位阶过低,其规定又存在漏洞,无法对环境监测工作中存在的扯皮现象进行有效治理。各地方部门的监测工作随意性较大。由于对环境监测制度的法律规定不明确,无法对各地方部门的监测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造成监测质量低下。
(三)环境监测制度过于行政化
当前我国的环境监测机构主要是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每一级政府都有自己的环境监测站,尽管环境监测站在名义上属于事业单位,但其经费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划拨,监测任务也是由政府进行管理,因此环境监测站的法人地位极为薄弱,环境监测行为实际是一项政府行为。而这种制度的行政化导致各种弊端不断出现。由于受行政机关领导,监测机构的检测活动完全受政府领导,其主动性不强,监测活动无法连续进行,监测数据极易出现断层;同时由于各级政府都具有自己的环境监测站,上下级政府的监测站之间必然会出现重复监测,造成资源的浪费。而且除却环境监测站之外,各级政府下属部门,如农业部门、交通部门、水利部门等也会对其所属职责范围内的环境进行监测,一旦他们监测数据与监测站所得数据不一致,就会人为制造矛盾。
三、改进我国环境监测制度的对策
我国当前环境监测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要改善我国当前较为严重的环境问题,必须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监测制度。
(一)完善法律规定,提高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
为了提高环境监测制度的法律地位,首先必须提高法律位阶,因此国务院有必要制定一项专门的行政法规,从国家层面就环境监测问题进行规定;其次要完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过于原则化,其必须以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为依据,因此有必要对《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进行完善,加强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建立起环境监测制度的法律网,为环境监测制度提供法律依据。
(二)统一环境检测机构管理
为了改变环境监测各自为政的局面,有必要将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权进行统一,鉴于我国环保部的权威性,应当由环保部进行统一管理,从而节约监测成本,减少因监测数据不一致导致的矛盾。此外环保部可以根据需要在各地区设立区域性环境监测机构,摆脱各级地方政府的控制,实现监测独立。
(三)建立环境监测机构评价机制
当前我国环境监测机构重叠,很多机构无法满足环境监测的需求,为了解决这种问题,有必要提高环境监测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建立环境监测评价机制,定期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评审,对不符合资质认可条件的机构,取消其资质认可。此外将环境监测机构引入市场竞争中,加强其紧迫感,促使其不断更新观念,提高技术,增强竞争力,为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展开提供制度保障。
四、结语
除上文提到的问题外,我国环境监测制度还存在其他问题,如监测范围过于狭窄,监测机构过于单一,民间力量不强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扩展监测机构的监测范围,发展环保NGO等。总之,环境监测工作是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基石,我们必须从制度上进行完善,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联系我国实际情况,从立法、执法、机构建立等方面进行努力,完善我国的环境监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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