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论文】浅论国际贸易中的环境法律问题

摘要

本文分析了环境与国际经济贸易的关系 ,国际条约、公约中有关环境与贸易关系的规定 ,环境问题对我国外经贸事业的影响以及我国应采取的相应法律对策等。

关键词: 国际投资与贸易,环境法律问题,环保标准,绿色壁垒

1.1引言

当代人类面临的三大社会问题:环境、资源和人口问题。不管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 ,从投资与贸易领域的发展趋势来说 ,影响产品竞争力和进入市场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环境指标,环境问题越来越备受人们的关注,因此也慢慢地成为了国际经贸合作中的重要内容。所以,对于环境与国际投资、贸易的关系及有关法律问题,我们有必要进行了解和研究。

2.1自由贸易对环境的影响

  自由贸易对环境的影响,犹如一把“双刃剑”,它有积极的一面,同时也具有消极的一面。积极的影响表现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技术结构以及整体的技术水平,可以通过自由贸易得到改善和提高。消极的影响表现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刺激了我们对土地、森林、矿产、水等资源的需求,加大了对资源的消耗,从而新的环境压力也随之而生。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环境损失的“市场失灵”问题的忽视在自由贸易制度中依然存在。

2.2 环保标准对产品竞争力和国际资本流向的影响

在生产力发展阶段,各国环保标准的差异取决于环保资金和技术水平以及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及重要程度等的差异。而环保标准对产品的生产成本、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以及国际资本流动的方向都会产生影响。也就是说,由于国与国之间环保标准的不同,会削弱那些投资于环境管理严格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的产品竞争力,从而使工业迁移到那些环保标准较低的国家或地区 ,甚至出现“生态殖民”。而在发达国家 ,产品制造商会针对来自环保标准较低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采取要求所在国的政府对这些产品征收“污染倾销税”、“绿色关税”等的措施,以此消除因环保标准的差异给产品竞争力带来的不同影响。同时,在逐步降低环境标准与非关税贸易壁垒、直到取消多边贸易中的关税壁垒的情况下,一种服务于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武器——具有合法身份的环境保护变诞生了。因此,今后国际贸易中的保护主义将更多地使用环境保护名义,通过设定种种环境等方面的障碍即“绿色壁垒”,抵制外国商品的进口,形成国际贸易中的“绿色保护主义”。

3.1国际环境条约、公约中的贸易条款的实质

为了保护一些动物以及濒临灭绝的物种,控制危险产品和物质的危害,以及确保跨国界的污染转移得到控制,保护全球的生态环境,许多国际环境条约、公约规定了贸易条款 ,把贸易措施作为保护环境的一个重要手段。 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 :如果确认为是濒临灭亡物种的贸易 ,应全面禁止 ;对于有可能面临灭亡威胁的物种 ,除非这些物种的贸易受到严格控制 ,应该在科学和管理当局批准承认的出口许可证的基础上准许出口 ,同时规定进口国只能在出口国政府颁发许可证的前提下才允许进口。以及《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控制危险物品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中,在要求缔约国禁止或限制与其它缔约国之间的贸易的同时,与其它非缔约国间的贸易也要求限制或禁止。

而在GATT中,第20条允许国家采取“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以及在与国内生产和消费的措施相结合的情况下,采取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乌拉圭回合《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规定:“任何国家可在其认为适当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环境,只要这些措施不致成为在具有同等条件的国家之间造成任何不合理的歧视 ,或成为对国际贸易产生隐蔽限制的一种手段。”从表面上看,这一系列的公约、协议规定的内容是在保护人类级动植物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保护本国的自然资源。但实质上,这些规定的内涵不仅仅如此,它以环保标准的形式和相关法律规定限制了进口量,从而保护了本国的产业,削弱了外来产品对本国产品的威胁,为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提供了“依据”。

4.1环境问题对我国外贸发展的影响

4.1.1环保标准差异对我国引进外资的影响

从投资方面来看,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严格环保标准,导致了被限制或淘汰的重污染产业从这些国家或地区向发展中国家一步步转移。从而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恶化情况进一步加深,加大了对国家利益的损害,不利地影响到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我国也同样存在上述现象,目前我国在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的过程中,对于环境因素的影响缺乏适当的考虑,并且没有严格实施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1.2绿色贸易壁垒及其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

在国际贸易中,存在一系列的以保护人体生命健康、自然环境与资源和生态环境为表面目的,但从实质上则是发达国家以制定较高环保标准和相应的限制措施,对来自环保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所生产的产品出口量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它以相关的国际条约、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为根据而制定,因此具有合法性、隐蔽性、广泛性等特点。

  我国的主要外贸市场是欧盟、美国、日本、东南亚、韩国,香港 ,以及我国的台湾省等一系列发达或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的产口进口标准,大多为防污标准、噪声标准、电磁辐射标准等我国在短期内难以达到的严格的产品环保标准。一旦这些国家、地区凭借自身在环保方面的优势将环境与贸易紧密挂钩,那我国在产品出口速度以及出口范围上将遭受沉重的打击。从产品的结果来看,在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中,绿色产品的比重日益增大,而初级产品的比重则日益下降,这对主要以出口初级产品的中国来说显然不利。面对这种国际性趋势,我国必须加强并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从而使我国的出口产品结构得到优化。由于绿色壁垒的制定对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为了达到进口国的环境标准,制造商、出口商必须增加有关环境保护的检验、测试、认证和鉴定等手续及其相关费用 ,以此在企业生产成本得到提高的同时,也对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起到作用。

5.1针对国际贸易投资中的环境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5.1.1完善环境法律和强化环境执法

我国应该大力进完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尤其是制定并完善环保产业专项法规,使环保产业和环保技术得到发展的同时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实施力度,以此防止发达国家以污染转嫁的形式对我国进行“生态侵略。

5.1.2抵制国际贸易中的“绿色保护主义”,加强国际立法合作

若我国的产品在发达国家或地区销售时,以其环保标准而遭到了歧视性待遇。那么一方面我国可以在向有关国际组织提出申诉的同时,根据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所确认的相互给予非歧视待遇和国民待遇的规定以及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公约中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照顾的规定,向有关国家提出抗辩,力争通过协商、谈判解决此类贸易纠纷;另一方面可依据《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维护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及合法权益。同时,我国还可以通过积极参加和讨论国际社会现在和将来环境与贸易的形势,表明我国在环境与贸易关系问题上的立场,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公正、合理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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