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从事家政服务行业的群体分布广泛,可以吸收的从业人口十分庞大,该行业在扩大就业、缓解就业压力、稳定社会、发展经济方面的作用十分巨大。但是由于家政工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这个天生弱势的群体却长年游离在劳动法律保护之外。我国家政工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家政工维权途径缺失制约着这个行业的正常发展,必须得到有效的解决。
关键词:家政工 劳动权益 保护现状
一、我国家政服务行业状况概述
随着当今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家政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家政工已经发展成为社会经济中的一支庞大群体。国际劳工组织和全国妇联联合提供的《中国家政工体面劳动和促进就业——基本情况介绍》中显示:现阶段我国约有2000多万家政工和60多万家政服务机构,涉及20多个门类的200多种服务,家政业人数处于世界首位。可见,家政服务业存在巨大的就业机会,对缓解我国现阶段社会就业矛盾、拓宽就业渠道的重要途径。而要吸引更多的失业人口进入到家政服务产业中,就必须从工资、休息、社会保险等劳动权益的各个方面建立相关制度,进行有效保护。今天的家政行业已经成为社会化大生产的一部分,并逐步发展成为一个职业化的群体,但是群体成员的文化素质偏低是个普遍的弊病。在我国,一些高素质人才不愿加入到家政产业的行列中。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传统社会长期以来对家政工的歧视定位,另一方面在于我国现阶段仍未建立起完善的家政工劳动权益法律保护机制,难以吸引更多求职者放心的进入该行业。
二、我国家政服务业者劳动权益保护不足
总的来说,在我国大多数城镇中,家政服务人员群体仍旧是一盘散沙之状,工作很不稳定。并且因为该行业的特殊性,家政工、雇主、家政公司三者的权利义务的界定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若家政工在雇主家产生纠纷,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家政工的休息权由家政公司还是雇主来保障?家政工的社会保险如何落实?以上这些问题都是家政工们在从业的过程中普遍遭遇到的问题,但是如何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当下还没有完备的相关方案。可见,这个群体成员的各方面劳动权益保护处于缺失状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政工人格尊严容易被侵害
有些雇主家进行住家型家政服务的,在雇主家的住宿条件差,缺乏个人隐私空间,甚至不能得到足够的休息时间,身体透支情况严重,人格尊严容易受到侵犯。并且由于家政工的工作往往是在雇主家中独自进行,与别人交流少,长期缺乏陪伴。特别是农村进城妇女,在缺乏亲友和同事的环境中工作,面对陌生的环境、人群、秩序,孤寂感和工作压力更加巨大。家政工作为外来人员,必然会被雇主家防备,更有众多新闻报道如:雇主家人自己将物品遗忘在某地,最终却冤枉是家政工偷窃。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她们必须时刻小心谨慎,精神压力相对较大。而根据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家政工的休息时间得不到保障,一半以上家政工人每日工作时间高达10个小时,连就餐时间都无不充分。为了生存,家政工拼身体、拼时间,过度劳累侵袭着她们的身心健康。
(二)家政工的工作环境较差
家政工人都是靠自己的辛勤劳作来挣得报酬,跟众多劳动者一样希望自己的付出能得到等价的回报。但是由于家政工经常被安排在逼仄狭小的阁楼、客房居住休息,甚至在客厅打地铺。个人隐私很难得到尊重。还有的家政工除了从事日常的洗衣做饭等劳作,还经常被雇主要求从事比较危险的工作,比如在没有任何安全措施保障的情况下,爬上窗台擦玻璃、更换电器等。更有家政工人被雇主家饲养的动物咬伤。以上是家政工在工作过程中比较常见和典型的问题,一旦发生这些不幸,家政工更是难以获得有效的经济赔偿和法律救济。有学者层提出应该要求家政公司对家政工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并购买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基本的社会保险,这样即便家政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至少还有社会保险提供部分保障。但是这样的提议却被家政公司否定,因为一旦这样运作,那么就意味着家政公司必须为家政工额外负担除工资之外的社会保险,逻辑上可能还有住房公积金,总额几近工资的40%,这的确是一笔可观的成本,但企业是必须盈利的。
(三)家政工普遍缺乏就业安全感
我国家政服务业迅猛发展,服务需求量大增,该领域类的各类纠纷也逐渐增多,急需相关法律政策调整这一社会关系。我国《宪法》第42条第3款规定: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从这个层面上看,家政工当然属于劳动者,其劳动权益应当也必须得到保护。《劳动法》是我国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调整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限制用人单位凭借强势地位可能对劳动者造成的不公平待遇。但是在我国,家政工一直被视为“非正规就业”,真正适用于该群体的法律基本上处于缺位状态,难以真正维护这个群体的集体利益。家政工一旦与雇主发生争议,一般不会有在场同事协助举证,最终导致众多家政工在自身合法权益遇到侵害的情况下忍气吞声或者一走了之。少数希望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家政工常常因为诉讼过程耗时长、成本太高而放弃。还有相当一部分家政工来自外地或农村地区,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看合同甚至在工作之前也没有和雇主或者家政公司签订任何合同。一旦发生了报酬上的纠纷,很难举出对自己有利的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经常觉得自己孤立无援。面对当地陌生的环境,难以寻求有效的途径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三、加强对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
重视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是消除对家政工歧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必然要求。家政工的劳动权益保障仍然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真正实现家政工的劳动权益保护,还需要各界力量共同的努力。
(一)完善行业性立法
我国各地实际上存在不少家政行业协会,为家政工提供政策咨询、进行培训、维护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1996年北京成立的“打工妹之家”,多年来一直为家政工提供诸如技能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但已存在的行业协会仍然存在问题,现有的家政协会的自愿性,削弱了家政协会的服务功能。因此,要从根本上保护家政服务人员合法权益,实现行业性特别立法是的关键一步,必须将其纳入某部法律体制之下。对此,有学者指出,直接将家政工保护纳入到《劳动法》中 为了满足家庭服务消费需求,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
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中确立了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提出了家庭服务业的四个发展原则,概括地说包括以下几点:1、将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结合,使得该行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2、政府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3、引导行业发展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4、不仅要促进就业还需要维护权益。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该指导意见对涉及到我国家政工劳动权益法律保护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几个比较具有重大意义的规定如下:首先,在总则中对家政服务员有了明确的界定。承认她们是具有“法定劳动资格,从事家政服务并取得报酬的人员”,明确了家政工的法律地位。其次,规定必须用合同形式保护家政工权益,并且要求为家政工投保家庭服务员职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再次,注重对家政工人格尊严的保护并提升该群体的就业安全感:禁止长期扣押、拖欠家庭工的工资,以及禁止扣押她们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最后,明确规定应当保障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尊重家庭服务员的人格和劳动,按约定提供食宿等条件,保证家庭服务员每天基本睡眠时间和每月必要休息时间,不得对家庭服务员有谩骂、殴打等侵权行为等。
自此以后,我国各大省市也开始紧锣密鼓地发展和规范家庭服务行业。2011年4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其中也重申和强化了国务院文件中关于保护家政从业人员权益的内容。2012年2月商务部发布国内首个《家政服务基本规范》不仅对家政服务行业规范化提出具体要求,再次强调尊重和保障家政从业人员的社会权益。
(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的经验
相比菲律宾这样已经建立起成熟的家政行业法律机制的国家,我国在此方面仍然十分落后。而实际上,两国的家政服务业兴起的背景、从业人员的教育水平等都有诸多相似之处,而今,菲律宾家政工群体职业化、提供服务的专业化、以及菲佣劳动权益保障的完善性得到众多国家认可的,其经验对我国有直接的借鉴意义。《菲律宾劳动法》用了整个章节的内容,详细地规定了家政工的工作条件、服务合同、最低工资、食宿医疗等各方面内容,有针对性的制定了相关法律,从雇佣前、雇佣过程中、以及雇佣结束后三个层面全方位地保障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法律的明文规定,不仅为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提供坚实的基础,也可使社会上对该的职业认可度提升,促进民众对家政工树立正确的评价观念。另外,建立家政服务业市场化运作体系,健全针对家政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等。
美国给我国的启示主要在于其家政工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上。在美国各州,对于家政工工伤保险采取了不同的模式。总的来说,首先,建立起雇主自愿选择模式,将主导权富裕雇主,由雇主决定家政工是否可以享受到工伤保险。同时,若家政工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实现权力救济,仍可以通过侵权之诉来维护自身权益。其次,排除家政工适用《工伤保险法》模式,但是也规定了家政工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其实雇主实现权利救济。再次,强制适用工伤保险模式。各州对于家政工强制适用工伤保险的条件不同,灵活性较大。
而我国台湾地区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法律实践也同样很值得我们进行借鉴。台湾《工人版家事服务法》(草案)明确说明,由于家务劳动的特殊性,对于该行业进行“特别立法,特别保护”的原则。对于家政工隐私权、健康保险权利等方面的保护分别进行详细规定。台湾地区有关家政工人劳动保护的实践证明,一个国家过地区对于家政工人保护模式的选择实为非常重要。
目前我国家政服务业正处在逐渐发展的阶段,给城市的发展注入活力,并且为大批失业者提供重新工作的机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发展家政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发展家政行业,迫切要求从立法和实践上切实保障家政工劳动权益,同时也需要社会消除对此行业的歧视观念,建立起对该行业的广泛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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