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有关疾患纠纷方面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近几年医患纠纷的发生有增无减,医患纠纷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医患关系紧张不仅影响到患者及家属的心理,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也严重干扰了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加重了医疗管理部门的工作量和医务人员的心理压力,降低了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在社会上的声誉形象。重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维护医患利益,成为需要全社会共同来关注的一项严峻的课题。本文分析了医患纠纷的概念,特点及产生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关键词] 医患纠纷 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鉴定

中国医师协会于2006年调查了114家医院,结果显示医患纠纷数量成倍增长。数据表明2005年平均每家医院发生30起医患纠纷案件,到2006年增加到66起;医患纠纷的赔偿金数额巨大,平均每起案件的赔偿金为10.81万元,单件医患纠纷赔偿金最高为92万。近几年全国的医患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医患间的关系日趋紧张。

一、医患纠纷的概念、特点

医患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与医疗单位及其医护人员之间围绕诊疗护理服务而产生的争执。与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不同,医患纠纷有其自身的特点:

1、医患纠纷的主体限于医患双方。从广义上讲医患纠纷这一概念中的“医”不仅指医生,而且指医方,包括医疗单位及其医护人员,讲医患纠纷这一概念中的“患”指患病者,还包括所有接受诊疗护理服务的人。另外,在特殊情况下,非患者亦可成医患纠纷的主体,例如病人死亡,其利害关系人也可取代死者成为医患纠纷的主体。

2、医患纠纷的客体主要是医患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人身权和财产权。医患纠纷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首先是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而医患关系的主体对客体的期盼是一致的,双方都希望延长患者的生命,防止健康受到损害。实践中,医护人员的错误操作造成患者生命健康权的受损是导致医患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医患关系的客体还包括财产权,免费诊疗护理已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消失而逐步被有偿服务所取代。医方提供诊疗护理服务,患方依价付款已被社会所接受,一旦服务存在瑕疵,患方便认为物非所值,支付费用便有了异议。还有的患方享受了服务之后,拒绝或拖欠医疗费用,引发纠纷势在必然。患者这种行为直接的侵犯了医方的财产权,由此,医方有权主张自己的财产权益,产生纠纷也是顺理成章。

3、内容围绕诊疗护理服务关系的争执而展开。从内容上,判断是否属于医患纠纷,关键在于双方争议的事由是否因诊疗护理服务所引起。例如神医行医,造成不良结果发生的,此是神医决不是医,从而不构成医患纠纷,而是刑法所制裁的“非法行医罪”。诊疗护理服务是一个较大的范围,就每个具体的医患关系来说,都有各个环节,无论哪个环节,无论医生、护士,所提供的服务都是整个诊疗护理服务过程的一部分。这些环节呈链条状形成一个系统工程,患者是这一服务工程的中心。另外,随着近年来,药品市场的竞争发展、药品的采购、自行配制、保管、使用过程也成为诊疗护理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4、医患纠纷的产生不都是从患者引发的。因医患纠纷的客体除了生命健康权外,还有财产权的内容。使得常见的纠纷由患方因认为其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而提起,发展到医院可能因医疗费用拖欠而主动出击。

5、医患纠纷是不可避免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医患双方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有医便有患,有患才有医,两者本身就是相互依赖又相互对应。客观地判断,就单个具体的医疗事故而言,通过努力按科学和操作章程办,是可以防止的,但从长期和全局而言,医疗事故是不可能避免的,医患纠纷也是不可能避免的。研究和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应当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二、产生医患纠纷紧张的原因

  第一、我国的医改虽已取得重要进展,医疗保险体系已初步建立,但目前仍然存在医疗保障水平较低,病人看病自费比例较高的现状。当家属和病人在遭遇大病、复杂疾病时往往难以承受巨大的医疗开支,有的甚至卖房交医疗费。这种情况下如果病人死亡了,结果是人财两空,对家属的打击是巨大的,因此极易产生医疗纠纷,家属对死亡不理解或想从医院获得一定赔偿,是造成医患纠纷最重要的原因。

  第二、医患之间认知差距。当代临床医学取得很大进展,但仍有很大局限性,医生不是神仙,不能包治百病。而公众对医疗技术期望值过高,认为死了人就是医疗事故。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沟通不够,未能让家属充分了解医学的局限性及疾病发展的不可预测性。当病人发生了未预料到的死亡时,更是不能理解,从而发生纠纷。

  第三、患关系紧张的媒体原因。新闻媒体愿意对医疗纠纷和事故进行报道并且明显地带有倾向于患者这个弱势群体的感情色彩,往往对医务人员的辛勤劳动视而不见。媒体宣传报道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方面确实起到了正面积极的作用,同时却又使患者不信任医院和医生,未进院就戒备,进院后稍不满意就投诉,假若真正发生纠纷,则集结人员大闹医院,哪怕官司上了法庭,法官最后判决也本着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致使医院方的合法与正常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珍重,不利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四、执法人员执法不力。严重医患纠纷发生时,医院方都会打110报警,但执法人员到现场后往往只是劝解,并不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直至发展成恶性事件、医务人员被严重打伤才采取行动。执法人员常认为,病人及家属是“弱势群体”、“闹事终有原因”,要人性执法,以致事态扩大。如果执法人员早些采取措施,完全可避免发展成恶性事件。

第五、医院及医务人员方面的责任。长期以来,医生这个职业投入大,责任大,风险高,收入低,以前医生们都无怨无悔地日夜守护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普遍有金钱第一的观念,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医务人员的价值取向,心理产生不平衡,此时药品制造商适时地为医务人员追求高收入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加上财政转移支付越来越少,医院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也不得不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医患双方由于经济利益“冲突”而关系紧张。

三、解决医患纠纷的对策

(一)从医疗源头治理,探索医患纠纷防范机制

  中国有句古话叫“防患于未然”,与其处理纠纷,不如防范纠纷。防范医患纠纷,应当从源头治理,建立防范机制。

  1、加强医疗作风建设。毋庸讳言,与计划经济时代相比,现代医疗机构的医疗作风、服务意识差了。政治思想工作、工作作风建设历来是我们党的法宝,现代国有医院的党、团、妇组织都齐全,但医疗作风为什么不能抓好呢?医疗科学的高难只是医患纠纷发生的一个方面,而许多医患纠纷的发生系源于医疗作风不好。据文献报道,我国医患纠纷事件中约有10-20%最后属于医疗事故,30%属于较严重的差错,其余50%属于服务态度或收费5.民办医院的生机就在于服务态度好,值得国有医院思考、借鉴。同时,“非典”疫情我们应该记忆犹新,“非典”在医学领域应该属于一类难题,疫情发生时死了很多人,但我们至今没有听说因“非典”救治发生过医患纠纷。由此可见,良好的医疗作风、高尚的医德在现代医学中仍然至关重要。

  2、建立先进医术使用的评估许可制度。医患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医疗科学的高科技性、高风险性,而医疗科学发展到今天,新型的、高科技的先进医疗技术比传统技术具备更高的科技含量、操作难度和风险性。目前国家对于医疗机构使用新型医疗技术并没有具体的限制,某一医院所引进的设备、开展的新型医疗手段是否已经成熟、是否可广泛用于临床由自己决定,加大了医疗过失发生的机率。因此,应当建立相应的评估许可制度,对医疗机构使用新型医疗技术的能力、具体操作规范的可行性进行检查、评估、备案,减少病员成为“试验品”的机率。

  3、设立高风险手术强制保险制度。为什么闹纠纷?说穿了就是要钱,要金钱来抚慰医疗的过失、患者的伤痛,现代民事制度赋予医疗损害的救济方式也局限于金钱的补偿。1899年,美国就出现了医疗责任保险公司,投保的医生每年交纳一定金额的保险费,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由独立医疗评审与监督委员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由保险公司负责处理赔偿事宜。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设立高风险手术强制保险制度,加强医疗损害的救济,缓解医患纠纷。

  (二)积极探索建立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的新体制、新机制

   要解决“医闹”问题,关键还是要靠向患者及时提供医学方面和法律方面的服务,同时降低患者依法维权的成本,将患者的维权行动疏导到合法有序的渠道中来,这样才能使“医闹”无隙可乘,失去生存的空间。建议政府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制定全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的具体办法,明确基层政府和社会各方的责任,争取在第一时间参与纠纷的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引导医患双方依法、有序解决纠纷,要尽可能地主动提供法律援助、技术鉴定等全方位的服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导,制定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预案,明确现场处置工作的程序和方法,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要积极探索把第三方调解机制引入到医患纠纷处理中,组建一个既懂专业知识又超脱于医疗卫生系统的机构,增加医患纠纷处置的公平性、专业性和规范性,赢得医患双方对处理结果的认可,从而建立起医患纠纷处置的新机制。

  (三)推动医患关系法律制度建设

  我国现行的调整医患关系法律缺位与法律适用差的现状已经严重影响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进程。事实证明,解决医患冲突,建立长期稳定和谐的医患关系急切需要制定全面、系统,能体现公平正义的规则、规范。立法机关应审时度势,对现行的医患关系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梳理,科学设计、构建起新的调整医患关系法律制度体系。社会现实迫切需要一部以医患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涵盖医疗服务全过程、明晰权利与义务、确定医患纠纷处理原则与规则的专门的法律。由于医患关系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要从系统性、整体性考虑拓展立法空间。制定国家对医疗卫生服务投入的法律制度,规定政府对国家主办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投入与补偿原则,确保国家主办医;制定医疗卫生服务费用管理的法律制度,确定费用控制原则,确保检查、用药、治疗的合理性。同时制定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医疗责任风险保险制度,确保全民看得起病,为医疗机构行业提供风险分担机制。

  (四)调整鉴定机构。

对医疗事故的认定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环节。必须从制度层面改革鉴定机制,将医疗事故的鉴定权从医方的势力范围中分离出来,交由中立的鉴定机构履行鉴定职能,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可靠性、公正性。

(五)建立医疗服务审计制度。必须建立医疗服务的监督制度,构建患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服务专业监督机构共同组成的医疗服务监督网络。应授权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机构,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也可以授权医疗保障的主办机关,开展医疗服务科学性、合理性评估,为患者提供技术服务。同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规制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

(六)建立多元化医患纠纷解决机。所谓多元化是相对于单一性而言的,其意义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寄托于某一程序,如诉讼,并将其绝对化;可以发挥来自于民间和社会的各种自发的或组织的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目的在于为人们解决纠纷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可能,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具体方法,也可以根据医患纠纷发展的程度由低向高启动相应的机制,还可以多种方法并用。总之,一切围绕有效解决纠纷决定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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