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公共管理的一项重大措施,是加强国家对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实施宏观调控、建设廉政社会的有效手段之一,也是国家公共财政制度的重要部分。简单地说,就是政府“少花钱多办事,多办实事”,使用财政资金获得最物美价廉的货物、工程、服务,从而达到财政资金的优化使用。然而,由于政府采购制度本身缺陷、各类监督不到位、采购主体趋利性等因素决定政府采购并不是坦途,在现实生活中政府采购市场实属乱象丛生,“天价采购”、“只买贵的不买对的”、“天价U盘”“钱多人傻”等现象俯拾皆是。这就需要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既包括政府采购内部监督即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监督,又包括外部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审计、社会媒体、供应商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突飞猛进,政府采购规模、范围亦得到长足发展,政府采购已然成为腐败高发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势在必行,加强行政监察机关监督尤其重要。本文从分析行政监察机关监督政府采购不足之处到提出完善行政监察监督体制、法制建议,进而确保政府采购依法依规行使,确保政府公共资金运用的经济有效,使得政府采购这一“阳光交易”更加透明、公正、公平,促进采购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行政监察机关 政府采购 法律监督 腐败
序言
1997年5月9日《行政监察法》施行,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监察法》的施行,对于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维护行政纪律,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2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并于200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进入法制轨道。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十年间政府采购规模、范围不断扩大,经济效益日益提升。据统计,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1332亿元,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也相应由4.6%提高到11%,累计节约财政资金6600多亿元(1)。据笔者调查了解,到2012年全国政府采购金额为13977.7亿元,比2011年增加2645.2亿元,增长了23.3%。在货物、服务、工程三大采购对象中,服务类采购增长迅猛,同比增长了36.6%。(1、1)看到政府采购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应看到在“阳光工程”光鲜羽翼后的腐败问题。由于权力运行不透明、不公开、不受约束以及监督乏力加上采购当事人“经济人”性质,必然会为“阳光工程”蒙上阴影,腐败频发,损害国家、社会和人民大众的利益,挑战国家廉政制度。这就亟需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制,完善并加强行政监察监督。
“政府采购是国家加强公共支出管理的一种手段,也是政府的一种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政府采购的实质是将财政支出管理与市场竞争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利用商业管理方法来管理政府公共支出的一种基本手段”(5)。而作为政府内部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行政监察部门,对政府采购监督更具有及时性、速效性、节约性、便捷性、全程性、全方位性等特点。纵观我国近年来监督政府采购过程来看,行政监察机关没有正确行使其应有的监督职能,对政府采购监督不够,加之行政监察制度自身亦存在短板使得政府采购市场腐败丛生,采购市场正常秩序被扰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偏低。无论从理论,亦或是实践来看,建立、完善行政监察监督政府采购制度对于遏制政府采购腐败、节约财政资金均是迫在眉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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