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的爆炸式发展,我们目睹了言论自由范围的急速扩大。我国网民的意见成为新闻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影响渗透进了社会生活的方方方面。互联网成为民众意见表达的新平台,也是普通民众参与政府决策、监督政府的重要手段之一。信息化的时代给予人们参与国家治理更多的机会,民众的参政观念正在发生历史性的大变革:从全民讨论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到两会代表网上征集提案,从一系列问题官员被网民在网络披露后得到政府的处理,再到一些引起重大关注的案件的深入追查到对冤假错案的平反昭雪;从受灾地区人民借助网络发出求救信号,广大网民一呼百应给予支援,网络言论以前所未有的姿态影响着我们的民主政治和百姓的经济文化生活。在对网络言论自由问题进行合法规制时,应注意妥善保护公民正当的言论自由权,不让所谓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成为非法限制人们言论自由,限制人民舆论监督权的保护伞。

关键词:网络舆论;言论自由;立法完善
引言
  我国《宪法》规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的自由权的组成部分,公民的自由权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到现在,互联网信息技术迅速发展,通过网络进行表达的人越来越多,我国已经成为网络用户最多的国家,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统计,截止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6.18亿人,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358万人,普及率达到45.8%,较2012年底提升3.7个百分点,网络渗透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互联网普及率的逐渐饱和,我互联网的发展主题已经从“普及率提升”转换到“使用程度加深”,互联网在帮助网民获取信息,拓宽人际交往渠道,鼓励社会参与公共生活,以及促进生活便利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借助网站论坛,电子邮件,聊天工具,博客以及微博等形式形成的网络舆论场,作为一种新兴舆论形态与党报、国家通讯社、国家电视台组成的官方舆论场共同构成了当下中国的两个舆论场。大量融入互联网信息和技术元素而呈现出与传统媒体不同特点的民间舆论场,越来越成为影响和引导人们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以及社会组织形态的重要因素。网络日益成为政府、社会组织与民众表达意志和观点的重要渠道。因此,应当重视进一步规范网络言论自由的发展,重视言论自由对推动社会发展和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作用。
  
   一、言论自由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对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是出于对秩序和公序良俗的规范管理,同时也是对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切实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民意表达不畅通的问题通过互联网得以有效解决。网络成为民意表达的新领域之后,民意表达跳出了传统媒介的信息过滤,撕毁了传统媒体虚伪的民意发言人的面具。但是,这种直接的表达并不完全只有积极有利的一面,信息时代与印刷时代不同,印刷时代的思路是,什么事情都要搞清楚了再说,尽量发布准确的信息,以维持社会的稳定,使媒介组织能以一个有公信力的形象出现在大众视野当中。但在信息时代,“先声夺人”的效果很明显,由于信息公开的障碍,造谣的信息常常在第一轮被传播到公众,而第一轮公布的信息相比较而言更容易获得公众的信任。因此,在民意表达跳出代言人的屏障直击社会大众的当代,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如何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以及如何避免因为法律规制而对公民言论自由权造成的损害和限制有赖于对言论自由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一方面,在法治社会,谣言止于智者,更止于法律。2013年8月19日,网络红人,著名推手“秦火火”(真名秦志晖)在沈阳被北京警方抓获,因利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被司法机关绳之以法。庆幸之余,也当对“秦火火事件”深刻反思。秦火火在“7.23”动车事故发生后,故意编造、散布中国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2个小时就被转发1.2万次,挑动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编造雷锋生活奢侈情节,污称这一道德楷模的形象完全是由国家制造的;利用“郭美美炫富事件”蓄意炒作,编造了一些地方公务员被要求必须向红十字会捐款的谣言,恶意攻击中国的慈善救援制度;捏造全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并将著名军事专家、资深媒体记者、社会名人和一些普通群众作为攻击对象,无中生有编造故事,恶意造谣抹黑中伤。
  这种造谣者为何会红极一时,其走红所暴露的深层社会问题值得警惕。
  首先是固有的社会矛盾,这是谣言能够在网民当中得到认可的基础。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生产力生产关系得到发展,形成了多层次宽领域的改革开放地带,但同时,也造成了贫富不均加剧了社会矛盾;其次,信息的不透明为造谣者的谣言提供了潜在的有利条件,为其挑拨离间,借此谋取利益创造了机会,因而,信息公开是防止谣言散布,保障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必然要求。在这方面,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办(2013)100号文件,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要求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人民政府密切联系群众、转变政风。信息传播方式发生变革后,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知情、参与和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对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和正确引导舆情提出了更高要求。与公众期望相比,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政府信息公开不主动、不及时,面对公众关切不回应、不发声等问题,易使公众产生误解或质疑,给政府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
  网络世界是数字虚拟出来的,但其不是法外之地,从中传播出超出法律边界的信息必然要受到法律惩罚。想净化网络世界,对犯规者进行惩罚的依据呢?有了这样的需求就为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提供了必要性。“秦火火”等人因为造谣传谣被抓了,其他的类似情况或者踩线行为呢?造谣传谣的普通网民是否也该受到法律的惩罚?据“秦火火”初步交代,他们和某些“大V”达成了协议,互相帮转微博,警方已表示将进一步查清。这充分说明,在网络世界,权利与责任同样对等;其二,“秦火火”所在的尔玛公司雇用网络水军炒作非法牟利,这也提出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在某些地方的评奖评优中,也不时出现网络水军刷票的情况,有的甚至明码标价,这是否也应该受到追究?这些问题都说明,在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并驾齐驱的时代,不论是在哪里犯规,都应当面临黄牌警告或红牌出局的结果。    这种倾向于控制言论自由的立法活动,占据了我国互联网相关的法律规定的主要部分。例如,《互联网从事等在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就规定了中央、省、自治区所属市的新闻单位,经过批准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从中可以看出,只有获得批准的新闻单位的互联网站上才能登载新闻。该规定第六条的内容则是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并且要求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可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想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网站,需要层层审批,所登载的内容甚至是步步阉割后才千呼万唤始出来与民众见面。新闻自由在政府管制下几乎荡然无存,社会的信息流动,言论的传播途径,舆论的影响范围都牢牢把握在管理者的五指山中。没有所谓的信息优胜劣汰,也没有自主选择,人民所能接触到的新闻真相与舆论导向根本无法反应社会民众的生活动态和真实意愿。
   而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经营电子公告服务,除了要有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向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提出专项申请或者备案。没有经过批准或者备案的单位或者个人无权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在这种事前审查的体制下,行政权力扩张, 互联网的新闻和言论范围限制在传统主流媒体的言论范围之内,互联网的优越性被审查模式钳制,新媒体被强制性同化,难以发挥出自己特有的优势和独立的声音。
在此种情形下,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立法规制和保护,首先要根据国家的具体国情,包括历史文化传统,思想道德和政治制度和民意反映等等确立对言论自由的基本态度,即确定网络言论自由立法的基本原则。如美国就侧重于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认为言论自由是维护与繁荣观念市场的必要条件。如果大家都能够畅所欲言,会对个人的发展,真理的获得和文明的进步有力。从立法目的上重视言论自由这一权利,保障网络环境绿色安全的同时让网络平台发挥出自己即时、迅捷、信息数字化和匿名性、开放性的优势,让民众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为政治民主化、社会生活公共化注入动力。
  其次,立法技术不可忽视。在立法过程中,应当明确责任,针对网络服务商和网站的不同性质,区分营利性网站和非营利性网站的不同责任和归责依据。使相关管理部门在对网络上言论进行管理和追责的时候有方法可依。在确立责任的时候,量化定责标准,避免法律适用的模糊和盲点,造成处理不公。针对互联网空间巨大具有的自治性和开放性,引导和鼓励正确行使权利,积极主动自我管理。
  再者,深入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政府或者辟谣者要认识到“先声夺人”这一传播规律,在发布信息或公布真相的时候把握时机,尽早公布,而且不能简单粗暴的否认,发布的信息要比谣言更加精确更加具体,才更容易获得民众的信任,达到辟谣的效果。以开诚布公的态度应对小道消息。
  最后,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与切实保护离不开司法的执行。正如在前文中提到的,公民可以对行政机关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提出复议或向法院提出诉讼,而在司法实践当中,行政诉讼其实并不能很好的发挥其原本应有的作用,法院的消极态度,行政机关不愿作被告,公民取证难,诉讼成本高等问题使普通公民在面对国家机器时难以维护合法权益。这一问题,在2014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傅莹的介绍中看到了改善的希望,在谈及“民告官”胜诉率低的问题时,她表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更好的监督行政权力,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都存在许多问题,人大常委会已经把对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中。
结语:
  总而言之,法律是一条看的见的线,不论是普通公民还是国家管理者,在面对制度的绝对理性时,其自身趋利避害的本能决定了他们的理性是有限的,立法之后所有人包括国家机关都应该受它的约束,在其指导下进行活动。在对网络言论自由这一领域进行规划时,明确国家权力的赋予者是人民,权力是为了保护权利而存在。在网络言论自由的具体问题上,处理好规制与保护的矛盾,在投入行政管理的同时辅以引导和鼓励自我管理,维护互联网的活力,帮助网络言论发挥其特有的优势。2014年3月2日晚,一名21岁的花季少女余某在学校宿舍前被前男友捅21刀致死,死者的妹妹在微博上阐述事情前因后果,要求严惩凶手,引起网民广泛关注,转发量超过十三万….互联网的能量,正在持续发热。
参考资料:①许崇德,张正钊 人权思想与人权立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2
   ②甄树青. 论表达自由[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③New York Times v.Sullivan,33 U.S.254(1964)
     ④薛辉.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规制[J].法制与社会, 2007(01):195-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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