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深港律师法律服务行业合作研究——以前海现代服务区为例

【摘要】:前海深港律师法律服务业合作是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框架内进行的,但是CEPA 协议对香港法律服务业进入内地所规定的限制性条件过多,香港律所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与内地律所联营的门槛过高,因此前海深港地区律师服务行业的合作在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障碍。如何在前海现代服务区进一步降低深港律师服务行业的合作门槛,提高前海深港法律服务合作的成效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前海深港律师法律服务业的合作进行必要性分析,同时借鉴国内外法律服务合作的有益经验,建议前海地区相关部门应该制定更多政策放开前海法律服务市场,并在前海地区建立深港律师行业协会,加强深港两地法律服务行业的学习与交流,让更多的香港律师事务所有机会为前海现代服务区提供法律服务。

【关键词】:深港合作,律师法律服务业合作,前海现代服务区

律师业的发展可以代表一个地区的法律服务水平,是现代市场经济竞争下软实力的较量,也是一个地区民主法治程度和经济发展状况的标识,一个真正的现代商务区,往往伴随着一个完善的律师服务体系。前海现代服务区被冠以特区中的特区,其所蕴含的经济社会意义之巨大可想而知,随着CEPA协议下国家和地方对前海地区的政策支持以及深港各方面合作项目的顺利开展,越来越多的社会经济问题随之出现,前海地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必将快速增长。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区火热的招商引资过程中,外商都积极的拓展着自身在前海地区的业务,以配合外商发展中国市场的业务需要[1]。内地律师比起香港律师在熟知中国法律以及内地经济贸易政策方面占优势,而香港律师则具备了律师行业的国际化视角,英语水平高,熟悉国际商贸往来的法律制度等长处。前海地区深港律师行业的合作能够在深港两地律师优势互补的情况下,为前海地区及外商投资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国内律师服务行业合作的现状

基于临近的地缘优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的原因,粤港澳地区的法律服务合作一直都在积极建设中,特别是在CEPA协议签订之后粤港澳地区的法律服务合作日益紧密并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CEPA签署之后,广东省厅与香港贸发局加强交流,定期参加粤港合作联席会议,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交流两地法律服务合作情况,不断推进CEPA各项承诺的落实。与此同时,广东省还不断的对法律服务开放措施,如联营的条件,“允许香港大律师以公民的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等进行专门调研,协助司法部对相关的内地与香港法律服务合作的办法进行修改[2]。在粤港两地政府的推动下,CEPA项下粤港律师合作总体进展顺利。2003年以来,目前共有6家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广东律师事务所联营[3]。根据CEPA规定,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内地司法部组织的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内地法律资格,2004年至今,有15位香港考生通过考试,从2005年开始,香港居民可以在粤港两地报名考试,2005年至今广东省共完成近千名香港考生的报名工作。

设立代表机构与联营是CEPA规定之中的合作方式。除此之外,广东地区的律师事务所还会开展加入香港律师界民间组织的合作方式,如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加入香港吴少鹏律师事务所牵头创建的长江律师联网,另外,内地律师与香港律师会开展个案之间的合作,主要完成一些诸如商事登记,注册登记等很简单的法律事务。2007年4月省司法厅举办了广东首个内地与香港法律服务业联营颁证仪式,该联营成为广东首个内地与香港法律服务业的联营,同时也是CEPA服务业开放的第三阶段。

二、国外律师服务行业合作的现状

美国的律师服务行业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律师人数也是世界上最多的,美国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实力雄厚,人才资源丰富,其分支机构遍布境内外。全美大型律师事务所拥有的执业律师人数达1000名之多,其律师法律服务体系之完善和发达,直接影响了美国律师服务行业的跨区域合作。

(1)以美国律师的身份提供服务。

根据纽约州律师服务法律的相关规定,外国律师或外国人有资格参加本地区组织的律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依法获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但对于不同的申请者律师资格证的颁发规定有所不同。如果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公民,在已经取得其国家律师资格证的情况下,只需要有在美国法学院学习三年的留学经验,就可以免去考试,直接授予其纽约州律师资格证。如果是英美法系国家但未获得其本国律师资格证的申请者,则需要在美国法学院接受为期3年的法学焦虑,并通过纽约州组织的律师资格考试才可以获得纽约州律师资格证。最后一类是关于非英美法系国家申请律师资格证的规定,申请者除了要接受美国法学院的3年法学教育外,还需要在美国律师协会指定的法学院学习,顺利毕业,才有参加律师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获得纽约州的律师资格证[4]。

(2)以外国法律顾问的身份提供服务。

在美国,外国律师想要提供相关律师法律服务,必须通过外国法律顾问的考试,并取得外国法律顾问执业证的情况下才有资格。根据美国纽约州的相关法律规定,外国年满26周岁的律师必须具备很多条件才能取得执业证,比如在近五年内需要有3年从事母国法律服务的经验,办公场所选址在纽约州等等。符合条件的外国法律顾问一般采取合伙或者雇佣的方式与纽约州律师进行合作,这样双方优势互补,从而突破纽约州法律对于外国法律顾问的各种从业限制,外国法律顾问可以利用本州律师其无法涉及的法律服务工作,合作的形式又便于开展纽约州和联邦法的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三、国内外律师业合作的现状对前海地区的启示

(一)完善CEPA协议下前海地区法律服务合作的规定

第一,CEPA协议下关于香港法律职业者在内地执业的限制性条件存在不合理之处,从条文上看,只要香港律师通过内地司法考试,取得内地律师职业资格证后在内地提供法律服务是可以的[5]。但香港的法律服务者有大律师和律师之分,大律师提供诉讼服务,律师提供非诉讼法务。这样一来,大律师即使取得内地律师资格证也会因为有违香港法律的规定而不能开展业务。为避免香港大律师在前海地区发生诉讼地位不平等等问题,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删除此条限制性的规定。

第二,CEPA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香港居民在取得内地律师职业资格证后可以在前海地区执业,执业范围在深港合作不断推进的情况下也越来越宽。但符合条件的香港居民在前海执业时会遇到一些具体的法律问题[6],比如说其业务范围被规定在涉港澳案件的范围内,但涉港澳案件应该怎样具体被定义呢,另外,香港和内地对于法律概念的理解是不一样的,那么“非诉讼业务”的定义应该以深港哪一方的规定为准呢,这些都需要深港两方面在法律事务合作过程中制定出一个具体的标准,使这些法律概念运用起来更加的精确明晰。

(二) 前海管理局推进深港律师法律服务合作的建议

前海管理局是法定机构,通过立法形式授予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和政府公共职能,按照政府资助,独立运作,企业化管理原则进行运作,可以说是企业化政府,这也是借鉴香港和新加坡的管理经验而实行的一项重大举措, 前海管理局的设立从制度上主要是体现国务院赋予它特殊的权利,从功能上它将为深港提供更多优质高效的服务[7]。

首先,前海管理局应该遵循透明公开的运作方式,与香港地区简历法律法规文本交流制度,使香港地区了解到前海现代服务区法律法规的发展变化,加大宣传普法的范围和力度;其次,前海管理局应该加强对前海地区律师服务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办事,对于深港律师服务合作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国律师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现在关于违法责任这一方面规定不充分,仅仅只停留在了罚款的层面,体系不够完善,应加强立法监督管理。

(三) 行业层面的完善与协调

律师行业协会在法律事务合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前海地区深港法律服务合作,可以在前海现代服务区简历深港律师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连结作用,增加香港律师与内地律师交流与学习的机会,建立起前海地区律师行业的文化。在自律方面,律师协会可以给香港律师更多表达意见的平台,缩小香港律师与内地律师的差距,使双方可以在对等的平台上开展法律服务事务的交流。律师协会可以采取多元化的机制让香港律师融入到内地的法律事务操作实践中,如对香港律师进行培训[8],与其进行实务经验的分享,支持香港律师在内地法律事务的开展等等。

(四)提高律师事务所与律师的服务层次

律师法律服务的合作是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具体实施的,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理念,管理模式,律师的执业水平和法律素养是香港律师事务所选择在前海合作法律事务的重要因素。香港的律师行业发达专业化程度高,拥有规模可观的律师事务所和高素养的法律服务型人才,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内地律师应该充分利用前海深港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合作机会,向港澳律师事务所学习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经验,为 提高国际竞争力增加能力与经验,开辟国际市场做好准备。加强与港澳律师事务所的学术和实践交流,并建立良好的、多层面的合作交流机制,加强对法律的素质考核与监督,促进人才的互相培养和输送,达 到共赢。在法律行业机制与律所管理逐步完善的同时,省内的律师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增强执业能力和实际操作技巧,积极参加与香港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先进的执业理念和执业文化,提升国际视 野,在提升自身竞争力的同时达到合作共进。

参考文献

[1]徐焕茹:关于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下我国内地与香港法律服务业作

思考,广东律师网,2012 年.

[2]卢成:国际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年

[3]陈恩:CEPA 下内地与香港服务业合作的问题与对策,国际经贸探索2006 年第 1 期

[4]龚唯平:CEPA 框架下粤港经贸合作的深层次思,特区经济,2006 年 3 月

[5]甘雪明:两地律师事务所合作是趋势,南方日报, 2004年

[6]陶德麟.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6).

[7]徐康宁.宏观经济学[M].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03(9).

[8]范家骧.微观经济学[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10).

原创文章,作者:sowenn,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diyilunwen.com/lwfw/falv/3957.html

(0)
sowennsowenn
上一篇 2014年11月15日
下一篇 2014年11月15日

相关推荐

  • 强迫交易罪的客观行为研究

    引 言 强迫交易罪在刑法是1997年《刑法》修订以前,对强迫交易行为多是以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等定罪处罚。各国在不同时期也对强迫交易的行为都作出了规定,如俄罗斯刑法典规定了强制订立契…

    法律论文 2014年10月21日
  • 【法学论文】非法取证的诉讼监督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学的发展,刑事犯罪的手段也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多样性,司法机关由过去的查明案件转为证明案件,证据的证明力也就成为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因为,没有证据支持的事…

    法律论文 2014年11月21日
  •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对公众知情权的保障

    第二节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对公众知情权的保障一、知情权的内涵与权利属性 (一)知情权的内涵知情权一词渊源于西方,来自于英文的“right to know”。这一概念早在1789年法…

    法律论文 2014年10月19日
  • 【法律论文】浅谈避税的法律问题

    【摘要】无论是经济上还是法律上,避税都是一个较为复杂、认识不一的问题。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避税愈演愈烈,各国日益重视反避税的国内立法并加强相互之间的国际合作。在这种形势下,…

    法律论文 2015年1月5日
  • 【法律论文】试论张居正的法律思想

    摘要:本文对明朝中后期的社会矛盾的复杂性作了简要介绍,并对这一时期著名的政治家张居正的反道家无为而治,倡改革有为,反对阳明心学,主张敦本务实,以民为本,民贵君轻等法律思想进行了探讨…

    法律论文 2014年11月27日
  • 刚性兑付的起源与法律分析

    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中国信托业年度报告2013》中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信托资产首次突破10万亿大关。相较于2012年的信托资产总规模,同比增幅达到46%,超越保险成为中国第二…

    法律论文 2014年10月12日
  • 【法律论文】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法律探讨?

    摘要:当前我国农村饮用水保护形势十分严峻,一些地区由于饮用水源污染引发的各类疾病明显上升,已严重威胁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一些地区农村环保信访量不断增加,由于水源污染引发的群体…

    法律论文 2015年1月22日
  • 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

    摘 要    夫妻财产是夫妻关系在日常民事活动中具有显著的地位,夫妻身份作为夫妻在日常民事活动中能够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具有特殊的法律关系,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共同财产在生活中是…

    法律论文 2014年10月19日
  • 关于民事诉讼的主体研究

    一 何为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古罗马法中,它是相对于个人利益诉讼概念而言的。罗马法基于传统的公私法二元划分理念,认为公益诉讼相对于保护私人权益的私益诉讼行为来说,…

    法律论文 2014年10月8日
  • 【法律论文】浅谈法律事务 — 以小产权房为例

    摘要:小产权房的产生、存在与发展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与现实原因。直接原因包括:城市房价急剧上涨,有关部门监管不力,国家立法的缺失以及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主要是指城市住房保障体系…

    法律论文 2014年11月21日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