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中国互联网的爆炸式发展,我们目睹了中国言论自由范围的急速扩大。中国网民的意见成为中国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互联网成为中国民众表达意见、参与决策、监督政府的重要手段。网络化的时代给予民众参与国家治理更多的机会,民众的参政观念正发生着历史性的大嬗变:从全民讨论物权法草案到两会代表网上征集提案,从一系列贪腐官员经网络披露后得到政府的处理,再到一些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深入追查到冤案错案的平反;从网民对困难民众的自发声援和救助,再到对治理交通拥堵问题的献言献策,网络言论正发挥着前所未有的巨大能量影响着我们国家的民主政治和百姓的经济生活。在对网络言论自由问题进行合法规制时,应注意妥善保护公民正当的言论自由权,不让所谓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成为非法限制人们言论自由,限制人民舆论监督权的保护伞。
关键词:网络舆论;言论自由;立法完善
引言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中自由权的组成部分,公民的自由权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到现在,互联网信息技术迅速发展,通过网络进行表达的人越来越多,我国已经成为网络用户最多的国家,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统计,截止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6.18亿人,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358万人,普及率达到45.8%,较2012年底提升3.7个百分点,网络渗透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互联网普及率的逐渐饱和,我互联网的发展主题已经从“普及率提升”转换到“使用程度加深”,互联网在帮助网民获取信息,拓宽人际交往渠道,鼓励社会参与公共生活,以及促进生活便利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借助网站论坛,电子邮件,聊天工具,博客以及微博等形式形成的网络舆论场,作为一种新兴舆论形态与党报、国家通讯社、国家电视台组成的官方舆论场共同构成了当下中国的两个舆论场。大量融入互联网信息和技术元素而呈现出与传统媒体不同特点的民间舆论场,越来越成为影响和引导人们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以及社会组织形态的重要因素。网络日益成为政府、社会组织与民众表达意志和观点的重要渠道。因此,应当重视进一步规范网络言论自由的发展,重视言论自由对推动社会发展和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作用。
一、言论自由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对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是出于对秩序和公序良俗的规范管理,同时也是对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切实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民意表达不畅通的问题通过互联网得以有效解决。网络成为民意表达的新领域之后,民意表达跳出了传统媒介的信息过滤,撕毁了传统媒体虚伪的民意发言人的面具。但是,这种直接的表达并不完全只有积极有利的一面,信息时代与印刷时代不同,印刷时代的思路是,什么事情都要搞清楚了再说,尽量发布准确的信息,以维持社会的稳定,使媒介组织能以一个有公信力的形象出现在大众视野当中。但在信息时代,“先声夺人”的效果很明显,由于信息公开的障碍,造谣的信息常常在第一轮被传播到公众,而第一轮公布的信息相比较而言更容易获得公众的信任。因此,在民意表达跳出代言人的屏障直击社会大众的当代,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如何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以及如何避免因为法律规制而对公民言论自由权造成的损害和限制有赖于对言论自由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一方面,在法治社会,谣言止于智者,更止于法律。2013年8月19日,网络红人,著名推手“秦火火”(真名秦志晖)在沈阳被北京警方抓获,因利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被司法机关绳之以法。庆幸之余,也当对“秦火火事件”深刻反思。秦火火在“7.23”动车事故发生后,故意编造、散布中国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2个小时就被转发1.2万次,挑动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编造雷锋生活奢侈情节,污称这一道德楷模的形象完全是由国家制造的;利用“郭美美炫富事件”蓄意炒作,编造了一些地方公务员被要求必须向红十字会捐款的谣言,恶意攻击中国的慈善救援制度;捏造全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并将著名军事专家、资深媒体记者、社会名人和一些普通群众作为攻击对象,无中生有编造故事,恶意造谣抹黑中伤。
这种造谣者为何会红极一时,其走红所暴露的深层社会问题值得警惕。
首先是固有的社会矛盾,这是谣言能够在网民当中得到认可的基础。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生产力生产关系得到发展,形成了多层次宽领域的改革开放地带,但同时,也造成了贫富不均加剧了社会矛盾;其次,信息的不透明为造谣者的谣言提供了潜在的有利条件,为其挑拨离间,借此谋取利益创造了机会,因而,信息公开是防止谣言散布,保障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必然要求。在这方面,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办(2013)100号文件,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要求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人民政府密切联系群众、转变政风。信息传播方式发生变革后,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知情、参与和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对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和正确引导舆情提出了更高要求。与公众期望相比,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政府信息公开不主动、不及时,面对公众关切不回应、不发声等问题,易使公众产生误解或质疑,给政府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
网络世界是数字虚拟出来的,但其不是法外之地,从中传播出超出法律边界的信息必然要受到法律惩罚。想净化网络世界,对犯规者进行惩罚的依据呢?有了这样的需求就为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提供了必要性。“秦火火”等人因为造谣传谣被抓了,其他的类似情况或者踩线行为呢?造谣传谣的普通网民是否也该受到法律的惩罚?据“秦火火”初步交代,他们和某些“大V”达成了协议,互相帮转微博,警方已表示将进一步查清。这充分说明,在网络世界,权利与责任同样对等;其二,“秦火火”所在的尔玛公司雇用网络水军炒作非法牟利,这也提出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在某些地方的评奖评优中,也不时出现网络水军刷票的情况,有的甚至明码标价,这是否也应该受到追究?这些问题都说明,在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并驾齐驱的时代,不论是在哪里犯规,都应当面临黄牌警告或红牌出局的结果。
言论自由的界限,应当是法律规定的言论自由的范围①。我国学者甄树青认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 意味着: 第一, 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发言权。第二, 除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外,任何人或组织不得给言论自由设置禁区。第三, 只要公民的言论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就不能因发表了某种言论而给发言者带来不良后果。”②这个范围的两边,一定是非黑即白的吗?网络的出现, 客观上为人们的言论和表达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空间。由于其信息传播的及时性、以及广泛性和难以控制性不可避免地与以国家权力为中心的一元化话语结构产生对立、矛盾和冲突。法律无法见缝插针的参与我们的社会生活,它是我们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人们行为的底线。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言论,当其形成群体性效应时,也会给社会秩序,给司法审判带来强烈冲击。如2010年的“药家鑫案”: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将张妙撞倒并连刺数刀致受害人死亡的事件引发舆论热议,数百万网民的参与, 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力量, 在一定程序上推动了案件的发展,左右了事件的结果。人们纷纷谴责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时候,民意也在不经意间绑架了司法独立的精神。
另一方面,应当对网络上的言论自由权进行立法,是出于对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和鼓励。网络平台作为一种随着信息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媒介,具有其独特的性质,因而在对其进行立法保护的时候,应当既考虑媒体的共同特性而参考与传统媒体法律规制相关的立法模式,又在具体立法保护时考虑网络新媒体的特殊性。网络言论自由之所以要行立法之实,在限制有害信息流出时,给予正当的言论自由以法律保护,以确保言论自由可以在推动国家秩序合理运行以及文明进场方面发挥其优势作用,帮助明辨是非。美国1964年苏利文诉纽约时报一案(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中,法院在判决中就确认过这样的立场:在有关社会公益或公共事务上,无论是作为社会的成员还是作为新闻媒体,都应当有权获得发表意见权,社会的公共论坛也应当向所有人开放,为大众自己在复杂多样的信息中运用理性和经验辨明真实与虚假,正确与谬误,为言论自由的实现创造更多的机会。虚假会掩盖真实,谬误会压倒正确,并不仅仅是因为言论自由的无拘束,而是因为言论自由的不足,以及信息的不透明。从人类历史以及文化进程中可以看到,中国的百家争鸣和欧洲的文艺复兴时期,自由的思想交流以及畅所欲言会对个人的发展,真理的获取以及文明历程的前进产生积极的作用。
在现代民主社会,民意表达的自由与思想的解放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当中都有重要地位,如果不能自由的表达意见,以舆论监督政府工作,参与国家管理,国家机器的运行就会僵化和腐朽,变成少数人维护自己利益的武器。民主国家的建立依赖于人民的意志,依赖于人民对于自己政治权利的重视和运用。政府不应剥夺,也无权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这一政治权利。至于如何行使这一权利,需要法律的引导。法律告诉公民可为与不可为,为其行为划出一道分界线,让公民能够把握好自己的行为。
结语:
总而言之,法律是一条看的见的线,不论是普通公民还是国家管理者,在面对制度的绝对理性时,其自身趋利避害的本能决定了他们的理性是有限的,立法之后所有人包括国家机关都应该受它的约束,在其指导下进行活动。在对网络言论自由这一领域进行规划时,明确国家权力的赋予者是人民,权力是为了保护权利而存在。在网络言论自由的具体问题上,处理好规制与保护的矛盾,在投入行政管理的同时辅以引导和鼓励自我管理,维护互联网的活力,帮助网络言论发挥其特有的优势。2014年3月2日晚,一名21岁的花季少女余某在学校宿舍前被前男友捅21刀致死,死者的妹妹在微博上阐述事情前因后果,要求严惩凶手,引起网民广泛关注,转发量超过十三万….互联网的能量,正在持续发热。
参考资料:①许崇德,张正钊 人权思想与人权立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2
②甄树青. 论表达自由[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③New York Times v.Sullivan,33 U.S.254(1964)
④薛辉.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规制[J].法制与社会, 2007(01):195-196
⑤陈桃生.网络环境中的言论自由及其规制[J]. 贵州大学学报.2006,24(01):49-54
⑥曾佳.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和保护 [J]. 法制与社会.2009(08):74.
⑦詹万里:《论互联网新闻传播的自由与控制》(博士论文),第77页;来源:北图博士论文库
⑧Reno V American Civil Liberities Union,521 U.S.844(1997)资料来源:http//www.ACLU.org.
⑨Reno V American Civil Liberrities Union,521 U.S.844(1997)
⑩邱潇可、邹志勇: 论民主政治环境中网络舆论的法律规制,山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
观念市场是指是在法律上对言论自由进行保护免受政府非法干预的重要 理论,这一理论的最早创始人是密尔和弥尔顿。简海燕. 美国“新观念市场”理论及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J].南京大学法学学报.2005年春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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