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申报制度问题

第一节、 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韩国经济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在政府主导经济发展取得成功的同时,其民主制度也不断发展。但是韩国民众对韩国政府的信任程度不高,贪污腐败的存在是其重要原因之一。韩国完成民主转型以后,韩国社会对对监督政府官员的呼声越来越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呼之欲出。
1.1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的法律依据与发展路线
自1960年开始,韩国就尝试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但是需要以民主制度为基石的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被随后而来的军政府统治冲击,发展缓慢,成效不大。直到1993年以文官执政为特征的“文民”体制时代开始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才逐渐走向成熟和稳定。
1960年4月19日,韩国发生了以学生为主的“4.19革命“,反对李承晚的政府操纵选举,军政府被迫下台。之后上台的民主党政府以反腐败为口号,向韩国国会提交《公务员财产登录法案》。但1961年5月16日朴正熙发动军事政变,民主政府下台,打上民主党印记的《公务员财产登录法案》也被废止。朴正熙政府时期,韩国官员进行了第一次申报个人财产。其时,要求三级以上公务员以及四级行政机构长官共13003人进行财产登记。朴正熙政府州的金斗焕政府强调公职人员的行为伦理规范,并于1981年12月制定了《公职者伦理法》,主要要求公职人员进行财产登记、礼物上报以及规定公职人员离职后就业限制。1983年1月《公职伦理法》正式实施,要求副部级以上公务员进行财产申报,但并不对社会公开。1985年1月修订后的《公职者伦理法》将财产申报的范围扩大到三级以上公务员,但不对社会公开。
1993年金永三政府上台,军政府体制推出历史舞台。金永三上任后立即公布自己的财产,着手实施“金融实名制,决心切断政界与经济界的权钱交易,大规模修订《公职者伦理法》。自此以后,韩国民主政府不断对此法进行修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不断得到完善。
1.2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主体
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规定韩国的政务职公务员、四级以上公务员、司法与税务等特殊部门的七级公务员、国有企业等“公职相关团体“的管理层有财产申报义务,是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主体,总人数约有188000人,约占韩国公职人员总数的18.8%。具体构成如下:
1.政务公职人员,包括:总统、国务总理、国务委员、国会议员、地方自治团体 长、地方议员等。
2.四级以上公务员,包括:四级以上国际公务员 、四级以上地方公务员以及与之薪酬相当的别定职公务员 。
3.依据总统令任命的外交公务员 、四级以上国家情报院职员 、总统室警卫。
4.法官和检察官。
5.宪法裁判所的宪法研究院。
6.大令以上的军官以及与之级别相当的军务员。
7.大学正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大学中的学院院长、专科大学校长、教育监、教育长、教育
8.总警以上的警察公务员,消防正以及地方正以上的消防公务员。
9.《公共机关运行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国有企业的正副负责人、常任理事、常任监事;韩国银行的正副总裁、监事;金融通货委员会的推荐委员;金融监督院的正副院长、监事。
10.依据国会规则、大法院规则以及总统令任命的特殊领域的公务员和”公职相关团体“的高级管理层。
1.3财产申报的内容与方式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内容包括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所拥有的动产与不动产。需要申报财产的亲属指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直系亲属,但其中已出嫁女性不包括在内。亲属中不受财产登记义务抚养的可以拒绝告知其财产,但需要接受事前审查,且每三年重新审查一次。
1.4财产申报的方式
初次担任公职人员具备申报主体资格后,需要在就职后两个月之内完成财产申报。已经担任相应职务者,每年二月之前需要以上年12月31日为基准对上年的财产变动情况进行申报。财产申报主体在退休、离职或者被免除申报义务后,需要在一个月内进行财产申报。有一种情况财产申报主体可以暂缓财产申报,即财产申报主体被派驻国外工作以及休职期间,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最长只能缓期三年。国会议员以及国会公务员向“国会事务处”进行财产申报;法官、法院公务员向法院行政处申报;宪法裁判所长、裁判官由于宪法裁判所公务员向宪法裁判所事务处申报;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与各级选举委员会公务员向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事务处申报;政府的财产公开主体以及未指定财产申报机构的公务员向行政安全部申报;不属于财产公开主体的中央行政机构公务员以及“公职相关团体”的高级管理层向其所属的各部、处、厅申报;环境部长、国土海洋部部长、国税厅厅长、警察厅厅长、海洋警察厅厅长制定的下属公务员向其各所属机构申报;监察院公务员向监察院申报;地方自治团体公务员以及“公职相关团体”高级管理层向各地方自治团体申报;地方议会议员、地方议会公务员向各地方议会申报;各市、道教育厅公务员向各市、道教育厅申报。
1.5财产申报的管理机构
韩国公职者伦理委员会负责对申报财产进行审核、对财产公开主体的登记财产进行公示、监督公务人员对其公务活动中所接受的礼物进行申报和上交、接受公务人员的股票保密信托、监督公务人员退休或离职后的就业去向并在符合规定时向其发放就业或从业许可。
韩国现在有“公职伦理委员会”267个,中央政府、国会等都设有“公职者伦理委员会”。
“政府公职者管理委员会”共由11人构成,其中正副委员长各1名,委员9名,均由总统委任或者任命。11人中包括委员长在内的7人事委任职,他们是法官、教育家、有学识威望者以及市民团体推荐的人选,任期2年,可以连任一届。委员会中包括副委员长在内的4人是任命职,副委员长是韩国行政安全部的副部长,其他3人都是征服公务员,在政府内任相应职务期间同时兼任伦理委员会委员。现任“政府公职者管理委员会”会长曾任首尔市市长、3届国会议员、大国家党政策委员会议长、国会农林海洋水产委员会委员长、宪法裁判所所长、政治相关法特别委员会委员长,在韩国的政治、法律界都有很高威望。
1.6财产申报的公示
韩国现有财产申报主体1800余人。其具体构成如下:
1.所有政务职公务员;
2.级公务员以及与之薪酬相似的别定职公务员;
3.根据总统令任命的外交公务员和国家情报院的企划调整室室长;
4.高等法院部级以上的法官和大检查厅检查官以上的检查官;
5.中将以上的军官;
6.大学正副校长以及特别市、广域市、特别自治市、道、特别自治道的道监与教育委员;
7.治安监以上的警察以及特别市、广域市、特别自治市、特别自治道、道的地方警察厅厅长;
8.地方国税厅的厅长与3级公务员;
9.属于高级公务员团的海关长;
10.国有企业正副负责人和常人监事;
11.韩国银行正副行长和监事;
12.金融通货委员会的推荐委员;
13.金融监督院正副院长、院长助理、监事;
财产公示时间为财产登记结束后的1个月内,以官报的形式公开。
1.7财产申报的审查
“公职者伦理委员会”负责将申报资料与查询结果尽心比对,然后对财产形成过程进行审查,其中包括:对申报财产的资金动向进行审查,查明财产取得的时间、途径及来源。如果需要财产申报主体澄清某种异常情况,公职者伦理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说明,包括提供资料或书面作答,如果发现进一步的问题可向法务部部长提出调查请求。
1.8 财产申报主体的处罚
公职者伦理委员会有权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分决定。财产申报主体在财产申报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时,“公职者伦理委员会”将做出相应处罚:
1.规定期间内未进行财产申报。
2.未对财产变动情况、股票交易内容进行申报,未提说明资料,对财产形成过程提供的说明材料不真实,无正当理由拒绝对财产形成过程提供说明材料,不经允许阅览或复印财产申报信息,虚假申报财产。
3.不配合“公职者伦理委员会”对所申报财产进行审查。
4.将财产申报内容用于不符合《公职者伦理发》目的的其他用途,向其他人泄露财产登记内容
对于上述违反规定者,公职者伦理委员会将酌情做出以下处理:要求财产申报主体补充材料、警告并告知违规者所属单位、处以罚金、在报纸以广告形式通报、要求违规者所属部门负责人解聘违规者。
1.9财产申报对韩国的影响
由于实行财产申报制度,韩国在全球范围内属于较透明清廉的国家,据“透明国际”的评估结果显示,在2012年的174个被调查国家中,韩国排在第45位。
韩国自1993年开始实施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1993年对于韩国政治来说是有重要意义的一年,这一年韩国政治转型。金永三宣布建立“文民政府”,军人政权彻底退出历史舞台,韩国民主制度走向稳定和巩固。韩国完成民主化改革后,其行政官员的廉洁状况有所改善。
金永三后的韩国政府,不断完善财产申报制度,使得韩国在财产申报领域成为亚洲的蓝本和标杆,财产申报在韩国逐渐成为上至总统下至一般公务员的例行公事。卢武铉任职总统时,韩国官方公布的卢武铉总统薪金具体情况为,工资收入1.2亿韩元左右,津贴和职称补贴为8000万韩元,年总收入为2亿韩元,其中年花费额为4500万韩元。以2003年2月25日为准,卢武铉的资产总额虽然达到2.05524亿韩元,但是卢武铉本人的存款额仅为1.555亿韩元,加上配偶存款额2.6967亿韩元和长子卢建昊存款额2371万韩元,资产总额增加了4.489亿韩元,共达到了6.5442亿韩元。 2008年四月韩国公布了包括总统李明博在内的130名政府高级官员的资产,李明博以354.7亿的资产高踞榜首。103名高官平均资产达到22.8亿韩元,资产包括官员本人及配偶在内的现金和不动产总额。2008年7月28日,韩国国会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公开了新当选的161名第18届国会议员的财产申报清单,新当选的国会议员平均财产为31亿7300万韩元。 上述信息表明,总统和所有政府官员财产公开在韩国已经成为一种制度性的常规做法,而正是这种常规做法让官员财产申报拥有了“自证清白”及反腐的内涵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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