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与变通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特殊的地理环境和生产生活方式决定了中华名族不同于世界其他国家的文化特点。几千年的生产生活实践形成了中华民族独特的婚姻习俗,同时农业文明的生活特点以及在农业社会中诞生的思想都对婚姻习俗的产生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这样的习俗大多以不成文的形式存在,内容多涉及对待婚姻的态度以及婚姻家庭与继承关系等方面,对中国人的婚姻行为及价值取向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自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法制事业便呈现出蒸蒸日上的面貌。1981年1月1日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配套的相关司法解释是我国现行调整婚姻关系主要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详细的规定了婚姻关系的方方面面,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是法制国家,切实有效的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是法制工作的重要任务,但是由于一些不文明的婚俗与《婚姻法》的规定相悖,而传统婚姻习俗在普通人群中又有着深远的影响力,使得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少数名族地区对于《婚姻法》的执行力度存在很大程度的不足。
  1、与婚姻自由原则的冲突
  婚姻自由属于法律行为自由的表现之一,是婚姻法的核心理念,包含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其中结婚自由方面,《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条规定旨在说明,在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之后,当事人是否结婚、同谁结婚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而不受外在因素的干涉。
  在少数名族地区,例如云南省兰坪县普米族聚居地区,十五、六岁的孩子大多已经有了父母包办的结婚对象,有的甚至更小父母就为其找好了“配偶”。[1] 在贵州苗族地区封建思想“舅权”思想便是毒害了很多年轻苗族男女,所谓“舅权”就是指适婚女子要优先嫁给舅家成年男子。这一思想严重侵害了女性的结婚自由,也正是为了摆脱封建思想,才有了“抢婚”这一习俗的产生。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为了贯穿执行这一制度,我国婚姻法上多项内容对一夫一妻制进行了阐述。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1)任何人,不论地位高低,财产多寡,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2)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双方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3)一切公开的、隐秘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一夫一妻制制度产生于原始社会的末期,它是财产私有制和阶级不平等的产物。恩格斯曾经深刻的指出:“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由于大量的财富集中于一个人的手中,而且这一财富必须传给这一男子的子女,而不是传给其他任何的子女。为此,就必须需要妻子方面的一夫一妻制,而不是丈夫方面的一夫一妻制。所以,这种妻子方面的一夫一妻制根本就没有妨碍到丈夫公开的或者是秘密的多偶制。”
  中国古代讲究三纲五常,其中“夫为妻纲”要求为妻必须绝对服从于丈夫,同时对于妇女还要求要做到三从四德,包括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由此可见,对于婚姻关系,古代大量的道德规范都是针对女性而言的,这正反映出了古代社会男女不平等现象,妇女在家庭关系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多是附属于男性而生存,没有任何自主权。而我国《婚姻法》第二条同样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不论男性或者女性在婚姻权利和家庭权利地位方面一律平等。对于当今社会婚姻关系中男女不平等现象似乎已经不复存在,有的也都是存在于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但这种现象如今也正在逐渐得到改善。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高速膨胀的人口给社会、环境都带来了非常大的压力。《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到今天已经执行超过三十年,成功的控制力人口的增长,对于我国实现四化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自农业社会以来,由于生产力低下,劳动力的增多直接决定了生产能力的提升,可以创造更多的财富,同时因为平均寿命较短,成活率比较低,统治者往往都会采取鼓励生育的政策。再加上自古以来的婚俗习惯一直都注重“多子多福”的生育观念,讲究儿孙满堂才是家族兴旺的标志,即使到了新中国成立之后,普通家庭仍然是多个子女为普遍现象。这样的观念在今天已经得到很大程度的好转,但是在我国很多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仍然存在超生的现象,他们将男孩视为传宗接代的人,夫妻两人一定要有一个男孩,采用各种方法躲避计划生育,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发生冲突闹出人命的事件。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者应予以鼓励。这是根据多方面的因素考虑才得出来的结论,是适合于我国目前国内形势的适婚年龄规定。但是众所周知的是,在中国古代结婚年龄相比较现在要提前了很多,男十八岁、女十六岁结婚是完全正常的,今天则成为不折不扣的早婚。那是由于传统农业社会经济条件下,简单劳动力的需求较多,早婚早育为社会再生产提供了必要的劳动力准备。我国西周时期礼制规定,男子二十岁“冠而列丈夫”,表示成年。女子则十五岁为“及笄”是为成年。男女未达到成年年龄不得成婚。《周礼》记载: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后来朝代对于结婚年龄的规定不尽相同,《春秋》记载: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一般而言古代女子十四岁称之为待字闺中,也就是可以准备嫁娶的时候,男子一般二十,行了冠礼就可以结婚。
  《婚姻法》实行三十年以来,很多旧的习俗都得以打破,社会中结婚年龄普遍都在法律规定之后。但是早婚早孕的现在并非彻底绝迹,大部分依旧出现在偏远的农村地区和少数名族地区。在西藏农牧区,男子在十七岁、女子在十五岁就可以结婚,在苗族地区,由于受文化教育相对较少,一般女性在十七岁左右、男性在十九岁左右就会“结婚”,以夫妻的名义参加社会活动,并且生育子女,在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之后再抱着孩子去办理婚姻登记。[2] 很多农村地区同样是因为受到教育不够,青年多数都会较早的出门谋生,这样就会导致他们较早的考虑娶妻生子。
  法定婚龄的确定,要充分考虑结婚能力问题,结婚能力属于特别行为能力,行为能力的界定固然需要以年龄为基础,但同时还应当综合考虑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包括人的生理。心理发育情况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对人们的影响。传统的生育观念一步步得到改善,但其对于人们的影响有几千年的历史,绝对不容忽视,冲突始终存在,更多的还是考虑如何协调好冲突。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之间,舅、姨与外甥女、外甥,伯、叔、姑与侄女、侄子之间不可以结婚。我国春秋战国时代的典籍中就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说法。我们每个人身上都有三到七个不良基因,这些基因都是隐性的,所以绝大多数情况均不导致遗传病。这些基因种类非常多,在普通人群中出现的频率很低,没有血缘关系的两个个体中带有相同的隐性致病基因的可能性极低,因此无血缘关系个体间婚配,产生同时带有一对等位隐性致病基因即隐性遗传病患儿的可能性很小。

原创文章,作者:Editor,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diyilunwen.com/lwfw/falv/2340.html

(0)
EditorEditor
上一篇 2014年10月20日
下一篇 2014年10月20日

相关推荐

  • 【法律论文】判例法在中国的可行性探讨

    摘要:我国是实行制定法国家,制定法自身具有滞后性、原则性等缺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灵活性。在法律实践中,判例法及其价值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人士所关注,并将判例法方法论不同程度地…

    法律论文 2014年11月21日
  • 析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与变通

    1、对于无法以国家制定法替换的婚俗习惯,照顾、认可及变通立法  中国有五十六的民族,其中就有五十五个少数民族,在长期历史的进程中,各个民族基于其独特的生产生活方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

    法律论文 2014年10月20日
  • 【法律论文】我国酒后代驾行为的法律规制

    摘要:现如今,酒后代驾已经成为我国社会普遍关注的一项问题,由于现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使得司法工作很难取得相应的依据。本文采用多种方法对这一现行进行分析,并深入剖析了我国现行…

    法律论文 2014年11月21日
  • 【法律论文】浅谈第三人撤销之诉

    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与案件具有法律上厉害关系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已的事由而未能参加原诉讼,但原生效判决对其合法利益产生损害,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生效裁判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行为。…

    法律论文 2014年11月26日
  • 【法律论文】中世纪欧洲教会法的作用和影响

    摘要:教会法作为中世纪欧洲的一种重要法律,与罗马法、日耳曼法一同构成了欧洲封建时期的三大法律支柱。它以《圣经》为主要法源,其产生和发展始终与基督教的兴衰紧密相连,本质上是一种神权法…

    法律论文 2014年11月26日
  • 关于我国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制度构建研究

    一、巨灾风险以及我国巨灾风险的现状 巨灾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损失,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这里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与海啸、特大洪水、特大…

    法律论文 2014年10月26日
  •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以潘玉梅陈宁受贿案为视角

    摘要近年来,贪污受贿犯罪已经成为中国老百姓不断关心的问题。同样,我国司法机关也在不断地努力加强打击此类犯罪。当前情况下,重大的贿赂案件呈现逐步上升的态势,贿赂犯罪严重损坏了党和政府…

    法律论文 2014年10月14日
  • 民办培训机构的乱象分析与法律解决机制研究

    【摘要】在经济发展迅速、就业形势严峻的当今社会,国之栋梁大学生们积极参加各类民办培训机构以习得一技之长,提高自己的综合竞争力。然而,民办培训市场失灵状况频现,让人对该市场的良好运行…

    法律论文 2014年10月24日
  • 【法学毕业论文】浅论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摘要】当电子证据独立的法律地位越来越受到人们认同的同时,关于它的认定问题却始终困扰着审判实践中对其运用。电子证据的认定主要包括可采性与证明力两方面,可采性赋予了电子证据法定的形式…

    法律论文 2015年1月22日
  • 【法律论文】浅谈避税的法律问题

    【摘要】无论是经济上还是法律上,避税都是一个较为复杂、认识不一的问题。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避税愈演愈烈,各国日益重视反避税的国内立法并加强相互之间的国际合作。在这种形势下,…

    法律论文 2015年1月5日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