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浅论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摘要】当电子证据独立的法律地位越来越受到人们认同的同时,关于它的认定问题却始终困扰着审判实践中对其运用。电子证据的认定主要包括可采性与证明力两方面,可采性赋予了电子证据法定的形式外衣,而它的证明力是关乎到电子证据的证明价值,是运用电子证据解决民事纠纷的关键因素。有鉴于此,本文在此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一些初步的研究探讨。

【关键词】电子证据 证明力

前言

网络时代的来临,给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电子证据以完全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独特表现方式,成为了一种新型证据。新刑诉法将电子证据作为刑事诉讼的中举种类之一,可见,电子证据的效力和积极作用已经被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可是新的证据种类的出现,难以避免的在学术界引起巨大的关注,乃至对其的争议及讨论。在这种大的背景条件下,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问题,显然对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 电子证据证明力的概念

(一)电子证据证明力的界定

  关于证明力的概念,我国理论界的表述有很多种,有的认为是“证据材料在证明事实方面体现其价值大小与强弱的状态和程度”有的认为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意义和作用”,虽然这些定义在表述上各有不同,但归纳起含义,我们可以看出证明力应该是一种证据对于待证事实是否有实质性的价值以及这种价值到底有多大的问题。那么有关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就主要是认定电子证据同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以及电子证据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待证事实,即产生证明作用的效果。

(二)电子证据证明力与证据能力的区别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是两个容易被混淆的相关概念,因而对两者关系有一个准确的把握对理解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证明力就是证明的力度问题,而证据能力,是指法律对证据资格上的限制,它是证据材料能否被采纳所依据的标准之所在。某项证据只有同时具备了证据的基本属性,才具有证据能力。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问题,即电子证据应具备何种条件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只有当电子证据具备了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才具有成为诉讼证据的资格。

  电子证据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首先在于证据的证据能力是可能性的范畴,证明力是现实性的范畴,证据能力是法律关于某一事实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能否作为证据加以调查的规定,而证据的证明力是法律关于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价值的规定。其次,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是一个法律判断的问题,即法律对于证据作了许多消极性限制,不需要也不允许法院自由判断,因而法律并没有留给法官多少可裁量的空间。而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是一个事实判断的问题,这就需要法官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需要而对证据作出一个内心确信,法官掌握着很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二、 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内容

我们认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绝对不能脱离我国传统证据法理论的基础和通行观点,还是要从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出发,但是必须明确证据三性对于证据证明力的具体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因此,法律上证据的证明力是源自法官内心和一种主观判断,这种判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评价或衡量标准。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可根据电子证据与待证事项关联程度大小、可靠性和完整性三方面来考查。

(一)电子证据关联性程度

  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其所涉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并对证明事实有实际意义。电子证据要证明待证事实,需要查清电子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在实践中判断电子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须从以下方面入手: 1、所提出的电子证据欲证明什么样的待证事实; 2、该事实是否是案件中的实质性问题; 3、所提出的电子证据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多大的实质性意义。

(二)电子证据的可靠性认定

可靠性是指电子证据内容上的真实性,它是电子证据的内在质量特征,它向电子证据使用者保证,电子证据与所要反映的事实是一致的。某一证据要保证其可靠性,必须在其运行的各个环节都有辅助证据加以证明。一般需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正面的认定:

1、须从电子证据的存储方面来考查其是否可靠。需考虑电子证据是否按科学的方法存储、存储的介质是否可靠、存储电子证据的人员是否公正、独立,存储电子证据是否加密、所存储的电子证据是否遭受未经授权的接触等。

2、从电子证据的生成方面来考查其是否可靠。需考虑电子证据是否按常规程序自动生成或人工录入、生成或录入电子证据的系统是否处于正常控制下、自动生成电子证据的程序是否可靠、录入者是否按照操作规程并按可靠的操作方法合法录入等。

3、须从电子证据的收集来考查其是否可靠。不同来源的电子证据其真实可靠性往往不同,即使是同种来源的电子证据,也可能因各种原因而具有不同的证明力。因此,考查电子证据的可靠性须考虑电子证据的收集者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收集提取电子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可靠。面对网络中浩如烟海的电子证据,收集者在决定取舍时所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学可靠,所经历的过程是否客观合法等。

4、须从电子证据的传送来考查其是否可靠。需考虑电子证据在传递、接收时所用的技术手段或方法是否科学、可靠,传递电子证据的网络运营商等中间人是否公正、独立,电子证据在传递过程中是否加密,有无可能被非法截获等。

(三)电子证据的完整性认定

完整性是考查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一个特殊指标,传统证据是没有这一标准的。完整性包括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和电子证据所依赖的电子系统的完整性。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涉及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内容上的完整性。形式上的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保持生成之时的原状,包括格式调整在内的任何更改都将视为完整性受到损害。而电子证据内容上的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自形成之时起,其内容保持完整、未遭到非必要的添加或删除。非必要的添加或删除是指对电子证据进行了关键性的更改,但对在电子文件进行格式调整、加入页眉、页脚、注明来源、形成过程和取得日期等非关键性的更改,并不影响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原创文章,作者:sowenn,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diyilunwen.com/lwfw/falv/10037.html

(0)
sowennsowenn
上一篇 2015年1月22日
下一篇 2015年1月22日

相关推荐

  • 【法律论文】住宅小区停车位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已逐步进入家庭汽车时代,随之而来的城市住宅小区停车位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停车位纠纷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中热点、难点问题。…

    法律论文 2014年12月29日
  •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摘要:  近年来,随着中国互联网的爆炸式发展,我们目睹了中国言论自由范围的急速扩大。中国网民的意见成为中国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互联网成为中国民众表达…

    法律论文 2014年10月8日
  • 拐卖儿童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拐卖儿童的现象古今中外皆有,这一行为有其自身的衍生发展过程,从过去被视为合法行为公开买卖儿童到现在将其作为刑事犯罪处理,经历了漫长的道路。国际社会和我国拐卖儿童的现状均不容…

    法律论文 2014年10月13日
  • 夫妻共同遗嘱制度在我国的必要性分析

    摘要2008年以来,越来越多的夫妻共同遗嘱纠纷案例相继出现,然而,夫妻共同遗嘱利弊共存,使得理论和实务界学者对夫妻共同遗嘱的认识莫衷一是,因此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律论文 2014年10月16日
  • 【法律论文】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对农民工讨薪的反思

    摘要:目前,农民工讨薪问题已成为社会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讨薪事件层出不穷,令人堪忧。这既有农民工自身的素质问题,大部分是因为工人单位或者老板恶意拖欠,本文通过调查走访的方式,对…

    法律论文 2014年11月21日
  • 关于民事诉讼的主体研究

    一 何为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古罗马法中,它是相对于个人利益诉讼概念而言的。罗马法基于传统的公私法二元划分理念,认为公益诉讼相对于保护私人权益的私益诉讼行为来说,…

    法律论文 2014年10月8日
  • 论共谋共同正犯在中国的应用

    摘要:对于社会实践中出现的共谋而未实行的罪犯该如何的定罪量刑问题有很多的不同的看法,日本为了解决之一类的问题创设出了共谋共同正犯理论,现今在日本对共谋而没有着手实行的人以共谋共同正…

    法律论文 2014年10月18日
  •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对公众知情权的保障

    第二节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对公众知情权的保障一、知情权的内涵与权利属性 (一)知情权的内涵知情权一词渊源于西方,来自于英文的“right to know”。这一概念早在1789年法…

    法律论文 2014年10月19日
  • 【法律论文】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及我国的法律应对

    【摘要】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社会应当加强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协调与配合,为各国和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创造必要条件。我国在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方面已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一定的不…

    法律论文 2014年12月18日
  • 关于民事诉讼法主体的研究

    一 何为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概念,这一概念最早在古罗马法中出现。罗马法基于传统的公私法二元划分理念,认为公益诉讼相对于保护私人权益的私益诉讼行为来说,公益诉…

    法律论文 2014年10月18日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