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扩大了利用外资的代价,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使得一国以至于国家社会的收入和分配发生扭曲。避税特征:1、非违法性;2、低风险、高收益;3、策划性;4、反避税性。
关键字:避税,原则,财务
一、避税的目的大致相同都是为了企业的利益更大化。
避税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税收的差异性避税。利用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税负差异避税,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等;利用行业税负差异避税,如生产性企业,商贸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利用不同纳税主体税负差异避税,如内外资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等;利用不同投资方向进行避税,如高新技术企业;利用组织形式的改变,如分设、合并、新办;改变自身现有条件,享受低税收政策,如改变企业性质,改变产品构成,改变从业人员身份构成等。利用特殊税收政策,如三来一补、出口退税。
2、利用税法本身存在的漏洞。利用税法中的选择性条文如增值税购进扣税的环节不同,房产税的计税方法(从租从价)不同;利用税法条文的不一致、不严密,如对起征点、免征额等;还有利用一些优惠政策没有规定明确期限的,如投资能源、交通以及老少边穷地区再投资退税等,无时间限制。
3、转让定价避税。关联企业高进低出,或者低进高出,转移利润,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或增值税等;改变利息、总机构管理费的支付,影响利润;改变出资情况,抽逃资本金等,逃避税收。
4、资产租赁避税。如关联企业中,效益好的向效益差的高价租赁设备,调节应纳税所得,求得效益好的企业集团税收负担最小化;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相互租赁,以低税负逃避高税负,如以缴纳营业税逃避缴纳所得税。
5、避税地避税。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特区、开发区、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低税负地区虚设常设机构营业、虚设中转销售公司或者设置信托投资公司,转移利润从而减少纳税。
6、让利销售避税。让利销售减少销项税额,大幅降低销售价格,以换取价格优势,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但国家税收(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受到影响,对企业有益而对税收不利。
7、运用电子商务避税: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利用国际互联网、局域网等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交易无国籍无地域性、交易人员隐蔽性、交易场所虚拟化、交易信息载体数字化、交易商品来源模糊性等特征。
产生原因:
1、利益的驱动。在利益驱动下,纳税人除了在成本费用上做文章外,也打税收的主意,以达到利益的最大化。
2、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税制要素法等方面存在差别,造成了税务的不公平性,给避税行为提供了便利的外在条件。
3、税收、法规本身存在漏洞。由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调整性、税率别性、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纳税人的主观避税愿望能够通过对现有政策的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
4、各国各地之间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加快经济发展,以改善投资环境为由,出台优惠政策,牺牲税收利益定程度上为企业避税提供了便利条件。
产生后果:避税虽然没有违反现有法律法规,但其危害性却不能忽视。
1、避税行为直接导致了国家税收少。
2、侵犯了税收法规的立法意图,使其公正性、严肃性受到影响。
3、避税行为的出现对于社会公德及道德造成不良侵害,使诚信纳税受到威胁,造成守法经营在市场竞争利地位。
二、浅析避税行为的法律性质。
一、学界观点及浅析从目前来看,学者们对避税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是分歧仍然很大。对于避税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学界大致有三种观点:违法、合法和脱法。
(一)避税行为是违法行为只有部分学者持该种观点,他们认为避税行为违反了税法的宗旨,违反了量能课税的税法原则,并且因为部分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导致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况下,其他未采取避税行为的“合法”纳税人比采取避税行为的纳税人多交纳了税款,造成了纳税不公,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但该观点问题不少。税法的宗旨主要体现为保障税收三大职
(二)避税是一种脱法行为所谓脱法行为,是指行为虽抵触法律的目的,但在法律上却无法加以适用的情形。
(三)避税行为具有合法性认为避税具有合法性的理由是避税行为并不违反税法的文义规定,且是私法上适法有效的行为,选择何种行为方式是纳税人的行为自由。因为避税行为越演越烈及其导致的税收功能的发挥存在严重障碍和避税规制的现实必要性,而渐渐被多数学者所摈弃。三、避税行为法律性质新探笔者基本赞同避税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的观点。其合法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合法的根源在于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也就是说避税行为合法的前提在于该行为并未被法律明文禁止,即所谓“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所以,避税行为合法性的基础就在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法定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征税主体必须依法行使征税权力即国家必须依法征税,国家不能超越法律规定而以道德的名义要求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第二,纳税主体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避税没有违反税法宗旨和税法基本原则纳税人只负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至于税法宗旨的实现,则不是他们所应该也不是他们所能够保证的。纳税人有根据税法进行选择的自由,这是宪法予以保障的。宪法第56条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只是依法纳税的义务)。
(三)避税产生的原因不可归责于纳税人从避税产生的原因来看,经济学告诉我们,人是经济的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税收是对纳税人财产的无偿的强制性转移。
(四)避税是一种私权利除了遵守税收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之外,纳税人的其他行为应该是一种授权性的行为或者说是享有选择权的行为。避税行为在不违返税收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下,可以认定为一种纳税人的私权利,纳税人享有选择的权利。、
结语
避税在我国是一个比较新的问题,作为一个“经济人”,不管是法人,还是自然人,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是其目的所在,国家不应该因为自身立法原因造成的税收减少问题来否认纳税人的自由。
四、我国应对国际避税的对策
外资企业在华的国际避税给我国带来了较大的财政损失,而且现代企业灵活多变,避税策略越发多样化,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也并非无计可施,具体措施如下:
(一) 借鉴西方国家成功按避税经验
1.明确税法适用的避税港:对于避税港,各国有不同的判定方法,有的国家采取列举方法,直接列举出避税港的‘黑名单”。
2.明确税法适用的纳税人:即明确本国居民设立在避税港的受控外国公司适用避税港对策税制。这种受控关系一般以本国居民在国外公司的参股比例确定。一般以本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拥有外国公司有表决权股票50%以上且每个本国股东直接或间接拥有外国公司有表决权股票至少10%为标准。
3.明确税法适用的课税对象:为防止打击面过大,各国避税港对策税制均规定,适用避税港对策税制的所得,主要是来自受控外国公司的消极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而来自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投资所得则不包括在内。
(二)加强我国的反避税
1、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现今法制社会,法律已成为约束人们主要行为的规范我们要正对国际避税在我国的表现实现突破。立法上要体现反避税的意图,为反避税提供法律依据
2、加强部门之间以及国际税收的协作 主动与外经贸、海关、物价、工商、商检、银行、公安等部门联系合作,共同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维护国家的税收主权。
3、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 开展国际税收反避税工作不但要求税务人员熟悉财务会计知识和税收政策、理论,而且在国际税收、国际金融、国际贸易、资产评估和外语等方面都要具备相当的水平,而后者更为重要,也是当前的薄弱环节。
(三)加强纳税申报 严格要求一切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纳税人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自己的所有经营收入、利润、成本或费用列支等情况,这是国际反避税的主要环节。
(四)积极进行国际合作 面对外资企业的全球性避税,只靠一国单方面努力显然不够,必须加强跨国合作。征收管理的跨国协作不断发展和加强。我国与有关国家的税收协定中,都有情报交换的条款,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情报交换规程》,对实施税收情报交换作了明确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税法实施已有几年,其整体在减轻内资企业税收负担水平、促进地区间税收政策环境公平统一的积极意义得到普遍认可,但也存在着一些对新概念界定模糊、政策执行口径不明确等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法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由纳税人范围调整引发的总分机构所得税汇总征收问题,鉴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我国传统企业组织形式正越来越多地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代替,原来使用的以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有了进一步完善的条件和必要。
六、加强新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 限定核定征收纳税人的范围
本着既保护真正的小规模纳税人利益,又要有效防止纳税人以不设臵账簿实行核定征收而骗取税收优惠的原则,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核定征收纳税人的范围进行限定。
2、细化企业清算所得税征管
税法实施后,应当细化企业清算所得税征管规定,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时应提供哪些资料,计算清算所得时对企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该由谁认定、如何认定、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如何确定等问题,以利于加强管理,防止税收流失。
结论:除以上内容,西方国家的反避税措施还包括防止滥用税收快定等,这些反避税措施与其它反避税措施一起,有效地防范和打击了国际避税行为,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国际间交往的日益扩大,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进一步规范化、法律化反避税工作,打击避税行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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