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导论
1.1研究背景
2008年全球爆发了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机,此次金融危机发端于美国房产次贷危机并迅速向全世界蔓延,造成了全球的经济衰退。危机爆发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痛定思痛,深刻反思金融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掀起了金融改革风暴。在本次金融改革的浪潮中,各国几乎不约而同地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改革的重点内容,把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作为原有的金融安全原则与金融效率原则两大金融监管基础原则的重要补充,并把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金融消费者保护已经成为目前各国金融改革的基础性问题。而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也逐渐开始关注金融消费者保护,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都还处于起步阶段。自2004年中国光大银行推出第一款理财产品“阳光理财计划”以来,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迅速。2011年末银行理财产品累计发行量达到了22379款,同比增长97%。[“2011年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综述”,载于银率网,2012年01月11日,http://www.bankrate.com.cn/a_2012_0111_68133.html访问时间2013年11月4日。]虽然目前银行理财业务占银行业务总量的比例远远小于发达国家,但是这也说明了我国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和前景很大,今后仍将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随着银行理财业务规模的逐渐扩大,理财产品的受众越来越广泛,同时,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利益受侵害的案件也日益增多。另外,由于银行理财本身的风险性与复杂性,使得购买其的客户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金融消费者保护必然成为银行理财产品监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总体上目前我国的金融立法层面上尚未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及权益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定,金融监管仍然是以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为基本原则,司法救济层面上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仍存在诸多困难。另外,具体对于银行理财领域,立法上仅限于银监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更多是针对银行的具体监管要求,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甚少,且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使得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模糊不清,理财产品的权益纠纷解决机制缺位。
1.2研究目的和意义
本文从研究银行理财消费者保护的基本问题出发,充分地发掘目前我国银行理财消费者保护立法、监管和司法方面的不足,通过借鉴国外发达国家银行理财消费者保护的先进经验,试图提出一套从立法、金融监管和司法救济多角度、全方位的银行理财消费者保护机制,希望对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框架下的银行理财消费者保护体系的构建有所帮助。
本文的研究意义,从两个层面来说。从具体层面来说,有利于我国银行理财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随着我国金融业创新与发展的不断推进,银行的服务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五花八门的银行理财产品开始频繁地映入人们眼球。与传统的银行业务相比,理财产品风险性大且由于其设计带有复杂性与专业性,而加上一些银行员工在介绍理财产品时,出于业绩的考虑,对客户进行诱导性的推销,造成消费者很难正确认识理财产品,导致银行理财纠纷高发,而在纠纷发生以后,由于机制的缺失,消费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保护,银行的不合理的行为也得不到纠正,长此以往必将有损银行业的信誉,损害消费者对于银行业的信心,不利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从宏观层面上来说,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是金融消费者保护框架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完善具体领域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又能促进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框架的构建。虽然2008年美国的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有限,但是危机后多国的以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监管改革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金融消费者保护正是我国传统金融监管中所忽略关键一环,加快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建立对于我国金融行业的稳健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通过从细处着手,希望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研究的完善有促进的作用。
1.3研究思路和方法
本文的研究思路如下:首先,第一章为导言,主要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思路和方法、研究现状和创新之处;其次,第二章写银行理财的消费者保护的基本问题,主要对银行理财业务概念和分类及法律性质、金融消费者概念和范畴及特征进行阐述;再次,第三章写我国银行理财业务领域的消费者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分别从立法层面、金融监管层面和司法救济层面挖掘不足;另外第四章写国外银行理财产品的消费者保护机制,通过对各国在此方面的经验进行归纳总结,提炼出几点值得借鉴的经验做法;最后,第五章写完善银行理财业务领域的消费者保护机制,针对第三章提出的三个层面的问题一一提出完善建议。
本文主要采用了规范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和归纳演绎研究方法。
1.4研究现状
2010年美国通过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为核心的多德弗兰克金融改革法案后,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在国内也兴起了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研究的热潮,近年来,学者们研究的内容主要集中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金融消费者权利范围、各国金融监管改革中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现状及完善建议等方面,主要文献有:刘媛《金融消费者发了保护机制的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杨东《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论》(法律出版社)、马国泉《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何颖的《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原则》、《日本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金融消费者刍议》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郭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出版的《金融服务法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视角》(法律出版社)、齐萌《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反思与借鉴》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实证研究——以40部金融消费者保护规范性文件为样本》、赵煊《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研究》、吴弘、徐振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探析》等。虽然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整体保护的理论比较多,但是对于银行理财消费者保护的只能零散见于对银行理财产品金融监管研究、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问题分析或者银行理财产品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全面、系统并有针对性地对银行理财消费者保护进行研究的文章甚少,主要的文献有:潘修平《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问题探讨》、鲁篱《论银行理财业务中对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法律保障机制》、宋欣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竞争法思考——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中心》等。
1.5创新之处
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三点:一是区别于以往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的整体性研究,从银行理财的角度深入探讨金融消费者保护在具体领域的运用。这种从具体领域探讨的方式,一方面有助于具体领域的制度建设,另一方面又充实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建设的内容;二是本文的第四章总结国外的经验做法时,放弃通常的各国经验的简单阐述,而是通过归纳整理出各国较好的经验做法,更有条理和逻辑性;三是本文第三章提出问题与第五章解决问题采用系统分析的办法,多方面、多角度地进行分析问题并一一对应解决,显得层次分明。
银行理财消费者保护的概述
2.1银行理财消费者保护的基本范畴界定
2.1.1银行理财消费者的概念与范围
银行领域是最传统的金融领域,在此领域中从事的活动称为金融活动毫无异议,而银行理财是银行业务中的一种,由此可以看出,银行理财消费者与金融消费者之间是种属关系,其中银行理财消费者是种概念,金融消费者是属概念,银行理财消费者是金融消费者概念的一个延伸,因此要明确银行理财消费者的概念,首先要追本溯源弄清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自从2008年金融海啸之后,“金融消费者”不仅成为金融法学界炙手可热的研究议题,还作为特定的法律概念在许多国家的金融立法中使用,显然,它已经实现了从一个陌生词汇到高频词汇的转变,公众对其不再陌生。随着世界多国大刀阔斧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改革的推进及我国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对金融消费者基于先天弱势保护的必要性这一点已经逐渐形成共识,从我国银监会2006年颁布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中,首次使用了 “金融消费者”的这一词汇开始,银监会常将购买银行产品、接受银行服务的客户视作“金融服务消费者”,并在各种文件和监管机构负责人的讲话中频繁使用,保监会将投保人视作“保险消费者”,并从2011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各自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然而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立法中尚未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因此“金融消费者”界定在法学理论界的仍存在诸多争议与模糊之处。在本小节中,笔者将通过比较研究国内学者的代表性理论成果及国外立法实践,辩证分析得出本文对“金融消费者”概念与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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