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论文】浅谈社保基金的财务信息披露及其监管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也逐渐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信息披露问题是了解社会保险基金的经营状况和资产安全的关键所在。本文主要写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信息披露的情况,找出了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信息披露体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从改进财务信息披露内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改进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 财务信息 披露 监管

一、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

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险在发挥“社会稳定器”方面的影响越来越突出,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与管理业也日益收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社会保险基金运营过程中的财务信息披露问题,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利益相关群体了解社会保险基金的经营状况和资产安全,实现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管理,是一个尤为核心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信息披露相关内容主要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两项文件。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住址编制和提供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组成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8日内报出;年度会计包边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报出;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更多倾向于是对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一种补充规定:年度终了后,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编制相应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经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机构批准该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即为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决算。从近10年的实际运行情况看来,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信息披露体系在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维护参保对象的权益方面确实发挥了主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式的变化、社会保险基金种类(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籍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的增加、各相关主体对财务信息的需求正发生深刻变化,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披露体系也暴露出了一些存在的问题,亟待进一步的监管和完善。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信息披露及存在的问题

  为了有效的信息传送,需要披露的信息必须反映出某些特征属性,这种属性可以使信息对使用者有用。由于社会保障参加者要提供长久的服务后才能得到作为这种服务的结果,他们关心的是未来计划是否能够支付他们的资金。因此,信息披露的首要目的是提供有助于评价计划现在和将来支付到期资金的能力的信息。为了实现这个目标,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应该提供下列信息: (1)计划的资产和这些资产的管理责任的清偿; (2)参加者积累的基金收益; (3)交易和影响基金信息的事件的结果; (4)使用者理解基金财务信息所需要的其他事项。我们用一般财务信息、投资收益信息和风险信息来分别阐述社会保障基金的信息披露特征。

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1、信息披露内容不全面。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报和月报,由基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表、预算执行情况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并分别按照不同的基金类型编制。从现实情况来看,这种传统的按照规定格式与内容编报以基本会计报表为主体的财务报告体系,随着参保人员群体规模的增加和专业素质的提高,俨然已经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多方面需求。除了对社会保险基金基本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信息需求外,这些社会保险基金信息需求者更多地希望了解社会保险基金的净资产变动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执行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精算信息、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收支及结余明细表等表外信息。

  2、信息披露内容可靠性差。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编报的财务报告缺乏一个财务意义上的审核过程导致其可靠性较差。《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第四十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有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在这一过程中,财政部门重点关注保险基金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支出是否遵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等,侧重于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面的审查,而对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告是否遵照《社会保障基金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真实、完整地反映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法保证。因此,与企业财务报告不同的是,由于缺乏独立的外部审计鉴证,对于/各类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是否真实反映了基金的运行情况、是否遵循了有关会计制度规定0等问题也缺少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信息缺乏真实可靠性,不利于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运作的有效监督,也不利于相关信息使用者对社保基金财务报表的分析和使用。

  3、信息披露内容透明度低。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系从政策的制定、保费计缴、基金管理及投资运营等,都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实行的是完全由政府主导型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这种以政府为主导的管理模式下,社会保险管理部门集监管者、委托人、投资人、资产管理者等多种身份于一身,直接导致了角色的模糊、权责难于界定,政事不分现象极其普遍。因此,期望在这种模式下有透明化的信息披露,让公众知晓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运营管理、保障增值情况等,几乎不可能。虽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但是由于缺乏市场化的监督机制,参保者完全丧失对委托人的选择权力,对于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的信息更是完全处于空白状态,因此,社会保障基金信息披露的现实离会计信息的公开性、透明度要求甚远。

三、社保基金财务信息监管的必要性及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职能部门,要从保障当地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把老百姓的“救命钱、养命钱”收好、用好、管好,要从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征缴、支付、调剂、投资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全方位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1、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透明度

(1)制定《社会保障法》,明确政府、个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各自的信息需求和信息产权,从制度上保证公众对社会保障基金信息的拥有权利。

(2)信息披露的首要目的是提供有助于评价计划现在和将来支付到期资金的能力的信息,因此,社会保障法律中应该具体说明应该披露的主要社会保障基金信息: (1)参加者积累的基金收益; (2)计划的资产和这些资产的管理责任的清偿; (3)社会保障基金所有重大情况应披露公众知晓; (4)社保基金投资信息,如投资组合,每月或每季度按证券投资分类公布其回报率。

(3)推进全社会的信息权利意识。必须认识到,推进透明度建设仅仅靠法律还是不够的,法律有自己的局限性,只有当透明的思想成为公众的共识,从而产生的一致行动才在根本上产生透明度的推动力量。

  2、引入财务报告鉴证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

  社会保险法(草案)已提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

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旦社会保险法正式颁布,这一规定将明确为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告体系中引入中介机构鉴证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因此,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质量的鉴定者中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将其与政府审计部门共同作为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的鉴定者!,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起到了提高所披露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质量的作用。作为尝试,可先实行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部分试点地区中引入财务报告鉴证制度,一旦时机成熟后再引入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告鉴证制度,全面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接受委托,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信息进行审计,是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信息的鉴定和认可,能大大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信息的可信度,也为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提供了基础。

3、以社会保险全国统筹为目标, 建立基金监管新机制

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 实现养老、医疗、失业等主要险种的全国性统筹, 是切实保护参保者利益、实现社会公平的必然选择。笔者认为应以社会保险全国统筹为目标,建立社保基金财务监管的新机制。一是要强化基金支出控管, 实现社保经办机构的垂直管理。目前, 负责社保费征收的地税部门已经实现省以下垂直管理, 事实证明, 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地税部门依法行使职能。社保经办机构属地方政府管理, 而且行政或事业的单位性质不明确, 机构运转受制于地方政府和经济发展水平, 常常因为自身利益而引发违法违规问题。如能将社保经办机构垂直, 割裂与地方各级各部门的利益联系, 势必能够强化责任, 促进社保基金的规范化管理。二是要完善内控机制, 实现内控与外审的有机结合。重点是要在社保经办机构内部建立完善会计核算制度、内部牵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和岗位交接制度, 通过强化制度约束, 改进薄弱环节。此外, 要通过建立社保基金支出的定期审计制度, 将财政财务监管由目前单纯的专户储存资金的监管向支出各环节 ( 包括资格、标准、效益等) 监管延伸, 并将社保基金预算执行情况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三是要明晰各级政府责任,堵塞社保基金监管漏洞。重点强化地方政府在资金支持、征收协助等方面的责任, 严格禁止以将社保费减免、挂账和出借等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或支持企业破产改制的具体措施, 坚决杜绝地方政府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的行为。

四、小结

社保基金的披露与监管,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必须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必须思想认识上高度重视,监管团队的素质必须要过硬,监管责任必须要明确,处罚力度必须要加强。只要这些工作落到实处,定能规范基金管理和监督行为,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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