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关系论文】中日岛屿争端问题

摘要:钓鱼岛问题,是中日之间悬而未决的领土主权争议问题。近期日本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继本月17日抛出“购买”钓鱼岛的言论后,在日本朝野引发轩然大波。27日,石原又为“购岛”不遗余力,并为其发起募捐活动。我们要采取实际行动,打破日本的美梦.维护我们钓鱼岛主权.下面我就结合钓鱼岛问题谈下周边安全问题。

   关键字:钓鱼岛 主权地位 争端成因

一、 钓鱼岛问题历史过程

钓鱼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由中国人最早发现命名和最早列入海防范围的。明朝永乐年间的《顺风相送》是现存记载中琉交流和钓鱼诸岛最早的史籍。1534年明朝册封使陈侃所著《使琉球录》记录了经过钓鱼台列屿的细节,还指出谷米山为中琉海界。1562年胡宗宪和郑若曾编的《筹海图编》中的《万里海防图》将钓鱼列屿正式划入海防区域,1863年清同治年间的《皇朝中外一统舆图》等官方正式舆图向全世界昭示了包括钓鱼诸岛在内的中国的疆域版图。

但是在1870~1879年中日“琉球处分”的交涉中,日本充分利用清政府的弱点,逐步吞并了“中日两属”的琉球,改设冲绳县。自此,日本北进朝鲜、南向台湾,侵略中国。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清政府战败,日本通过《马关条约》割占台湾。作为台湾附属岛屿的钓鱼诸岛,也就通过《马关条约》被日本割占。从法理上来讲,日本通过不平等的《马关条约》获得了对钓鱼诸岛的管辖。但从史实来看,日本是乘中国甲午战败之际,窃取了钓鱼诸岛。

最早对钓鱼岛产生兴趣的日本人是古贺辰四郎,当时他是出于经济目的,随后钓鱼岛的军事地位引起日本政府的注意。早在1879年,琉球藩改为冲绳县后,古贺辰四郎移居到那霸,开始捕捞并运输海产品。1885年古贺辰四郎在钓鱼岛上发现了信天翁,就想采集其羽毛。于是,古贺辰四郎向冲绳县递交了租借土地的申请书。古贺的申请引起了日本政府对该岛的注意,并发现了钓鱼岛“在对付中国上具有重要的军事地理意义”。但是当时的日本外务卿井上馨和冲绳县政府虽然主观上都想让日本占有该岛,但发现这些岛屿是由中国最早命名的,极有可能是中国的领土,因而担心“此时”如果“公然”把钓鱼岛纳入日本领土,会遭到清政府的强烈抗议,为此,井上馨提出“建立国标、开发诸事可留待他日。”1894年,日本政府在没有取得甲午战争胜利之时,仍以“该岛上不明确是否为帝国所有”为由,驳回了古贺的申请,而1894年底,日本在甲午战争中胜券在握后,日本政府断然决定占有钓鱼诸岛。同年12月27日,内务省发给外务省一份秘密文书,协商让冲绳县在钓鱼岛(日方称鱼钓岛)和黄尾屿(日方称久场岛)建立标桩。

此后,1895年 “内阁会议决定由内务、外务指示冲绳县知事:报请修建界桩一事已获批准。”至此,日本借甲午战胜之机,窃占了钓鱼岛、赤尾屿和黄尾屿,并将这些岛屿置于冲绳县而不是台湾的管辖之下。钓鱼岛等岛屿明明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却被日本置于冲绳县下管辖的原因,就在于日本在甲午战前就早起贪念,并借甲午之机将其明占。这段历史就为日后美国将钓鱼诸岛包括在“冲绳归还”之内埋下了伏笔。

1943年中美英三国首脑发表《开罗宣言》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1945年《波茨坦公告》也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日本战败后,中国有权收回一切被日本侵占的领土,作为台湾附属岛屿的钓鱼诸岛也理应归还中国。但是战后美国没有将钓鱼诸岛与台湾一起归还中国,而是对钓鱼诸岛进行强行托管。1950年,以群岛组织法规定美国统治下的琉球列岛的地理境界包括钓鱼诸岛。自此至1972年冲绳归还前,钓鱼诸岛一直处在美国的“托管”之下。

二、钓鱼岛的法律地位和主权地位

钓鱼岛无论在法律地位上还是主权地位上都是属于中国的。

1、根据时效法原则中国所举的事实都能从法理上证实在1895年以前钓鱼岛属于中国

由时效法的原则看,中国早在15世纪也即已经通过发现钓鱼岛列屿而获得主权。自从1928年帕岛仲裁以来,时效法原则已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规则,因此可以用来判定钓鱼岛主权归属的有效法律依据。根据休伯尔推导出的时效法原则的两个原则,以及前文分析钓鱼岛列屿历史里面记载比日本声称的古贺辰四郎1884发现钓鱼岛早400多年。在1895年以前,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在国际法上是经得住检验的。。

在国际法上,取得领土的“无主地先占领”必须是“有效先占”,他要满足无各方面的基本条件才能成立:领有的企图;无主地的确认;占领的宣告;占领的行动;实效管辖。然就“无主地先占领”的五个要素与日本对钓鱼岛的实际占有过程的比较,日本的每一个行动的每一个步骤都有重大不同,日本所谓的”无主地先占领”之说完全不能成立。

2.战后美日之间的条约或是协定不可以作为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依据

首先,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是中日双方之间的问题,没有中国的参与和同意,日本与任何第三方就此问题所做的安排都是无效的,对中国是没有约束力的。其次,在战后的领土归属问题上,日本只能够严格遵守其在1945年接受的《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美国和日本之间的任何条约或是协定都不能变更钓鱼岛的地位。美国有过声明,“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直至1996年9月份,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仍表示:“美国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主张”。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并不承认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随着国际环境和日本国内政治的发展,日本对钓鱼岛的政策发生了变化。日本在中日原有共识与默契的基础上后退,甚至否认中日领导人有过搁置争议的共识,日本领导人多次公开表示,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甚至说,中日之间已不存在领土问题,在这种观点的支配下,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不断采取强硬姿态,表现出不肯妥协的立场,致使钓鱼岛问题复杂化。

(一)不断制造事端并强化对钓鱼岛的控制

(二)借钓鱼岛问题向中国施加政治经济压力

(三)试图与美国联手对付中国

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实行强硬政策是有深刻背景和原因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际环境及日本内外政策的变化。冷战结束和苏联解体,日本的战略地位得到很大的提升。对外政策上,日本放弃“重经济,轻军备”的方针,明确把政治大国和军事大国作为战略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在与周边国家有关领土争端、海洋权益问题上则由低姿态变得强硬起来。二是日本对华政策中防范和遏制的一面在上升。20世纪 70年代到 80年代,苏联在远东驻有重兵,中日在反对苏联的霸权主义方面有共同的战略利益。因此建交和签定和平友好条约时,日本和中国比较容易就避开钓鱼岛问题达成一致。冷战结束后,中日共同反霸的战略基础消失,中国实力不断壮大,而日本经济长期不景气加之民族主义情绪上升,日本开始把中国视为威胁,加强了对中国防范和遏制的力度。 三是日本实行新的海洋扩张战略。日本领土面积仅37万平方公里,在世界178个国家中位居第 61位,日本认为,只要拥有钓鱼岛,就可以以钓鱼岛为基点,与中国平分大陆架,这样日本就可以多获得 7-20万平方公里的东海大陆架。更重要的是,日本希望以拥有钓鱼岛为依据,获得钓鱼岛周围海域的石油。日本是石油消费大国99的石油从国外进口,出于攫取石油资源的利益考虑,日本不会轻易在钓鱼岛问题上让步。四、此次放人事件的推动力量

日本“购岛”动作一览

钓鱼岛又称钓鱼台列岛,周围海域面积约为17万平方公里,相当于5个台湾岛面积

4月16日:石原慎太郎提出东京都将于年内购买钓鱼岛

4月17日:石原称购岛协议基本达成

4月28日:东京都发起购岛募捐活动

7月7日:日本称欲将钓鱼岛“国有”

7月10日:日相称最快9月底实现”国有”

7月24日:日本启动“国有化”程序

7月26日:日本称会用军队应对争端

8月23日:日本政府受理东京都登钓鱼岛申请

8月27日:日媒称已定“国有”时间表

9月1日:日政府未批东京都登岛申请

9月2日:东京都完成钓鱼岛海域调查

9月5日:日政府称与“岛主”达成初步协议

9月10日:通过钓鱼岛“国有”方针

9月11日:日本签订“购岛”合同

中方对应措施

7月11日:中国渔政编队执行伏季休渔期间巡航钓鱼岛海域任务

9月10日:中国宣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

9月11日:中国海监船抵达中国钓鱼岛外围海域,将视情况宣示主权

9月14日:中国海监50、15、26、27船和中国海监51、66船组成的2个维权编队,抵达钓鱼岛海域

9月15日:中方公布钓鱼岛及部分附属岛屿坐标

9月16日:中方决定提交东海部分海域大陆架划界案

三、钓鱼岛问题的现状

从1972年日本开始控制钓鱼岛列屿至今,已经有30多年了,在此期间中国政府对于钓鱼岛列屿主权的宣示,主要停留在言辞抗议上。根据现代国际法一般原理,所谓“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的时效认定一般为50年。再过10多年,小日本或许会说,中国的确享有对钓鱼岛列屿的先占权,但是日本对岛进行了长期的实际控制,然而中国却没有这样做,因此日本取得对钓鱼岛的主权。

日本争夺钓鱼岛的主权,并不是仅仅为了几座荒岛,钓鱼岛问题之所以存在,主要是由于日本不顾中国利益而只考虑自身利益最大化导致。

冷战结束后,日本加快了其向政治大国迈进的步伐

一直试图在国际政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和拥有更多更大的发言权,于是越来越积极主动参与国际事务。面对同处东亚并正在发展的大国中国,日本耿耿于怀,十分担忧。于是他强化了与美国的战略同盟关系,力图压制中国的崛起。其在钓鱼岛问题上的表现,就是具体例子之一。

四、结语

  日本的领土范围本已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通过《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加以确定,但“二战”以后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没有停止动作。先是毁掉岛上的标志性建筑物,然后一些右翼分子强行登岛接着又实行所谓的购岛政策 现在的右翼势力为了对抗中国制定一系列政策来应对钓鱼岛问题 。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种主权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的“领土条款”,明确规定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领土,重申了钓鱼岛等岛屿属于中国领土的法律属性。2009年,中国海监执法船开赴钓鱼岛,既是依法行使对中国领土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的巡航执法,也是中国行使对钓鱼岛主权的具体体现

参考文献:

  邱丹阳;《新世纪初中国周边安全环境的现实思考》[J];暨南血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01期

  刀书林;周国周边安全环境刍议[J];现代国际关系;2002年01期

  张小明;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的历史演变:模式和过程[J];国际政治研究;2006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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