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羌族音乐的保护与传播

摘要:羌族是中国最古老的民族之一,而羌族是一个有语言没有文字的民族,因此,羌族的音乐是最能体现羌民族的历史以及民族特点的非常具有研究价值,同时具有很高的保护价值的事物。而羌族音乐的传播也是羌族文化的传播的一种表现形式。
关键词:羌族 音乐特点 保护 文化传播
一、羌族音乐的现状
中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56个民族共同创造了中华民族的灿烂文化,因为地理环境,历史演变,生产生活方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语言的不同,从而形成了各个民族具有特色的民族文化,也形成了每个民族独有的音乐艺术形式。
羌族是一个能歌善舞的民族,羌族文化源远流长,而对于只有语言而没有文字的民族来说,羌族音乐是羌族文化口传身教的一种表现形式,羌族音乐是羌族文化的精髓所在。现代羌族主要聚居在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茂县,汶川,理县,松潘,绵阳市的北川羌族自治县,平武县以及成都都江堰地区和雅安地区,总人口不到30万。羌族音乐主要依托羌族文化传承人进行传承与传播,羌族的音乐充斥这整个羌民族的生产与生活当中。
2008年5.12特大地震对羌族聚居区的北川,汶川,茂县等地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对羌族的人口,文化,地理环境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而其中羌族音乐特别是羌族民歌在这次地震中走到了消失的边缘,所以对羌族音乐的保护与传播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程度。
二、羌族音乐的结构特点
羌族音乐是一种口头创作的音乐形式,羌族音乐与羌族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它是羌民族文化的精粹,是羌民族的民族精神、民族性格、风土人情、审美情趣的集中体现,因此,羌族音乐有以下几种特点:
羌族音乐的分类
羌族音乐主要分为山歌、劳动歌、风俗歌、巫师歌及歌舞音乐
山歌
羌语称“拉那”或“拉索”,多在劳动场合或山间田野中唱,节拍比较自由。由两个乐句或4个乐句组成,有的带有曲头或曲尾衬句,从而形成3乐句或5乐句。演唱形式有独唱、对唱。
劳动歌
  有犁地歌、收割歌、薅草歌、撕玉米皮歌、打场歌、搂柴歌、打房背歌等。有的节拍自由,近似山歌;有的节拍规整,接近歌舞曲。劳动歌有独唱、齐唱和词曲相同的重句对唱等形式。劳动歌中数量最多的是撕玉米皮歌,有的节奏明快,衔接紧凑,气氛热烈;有的节奏舒缓,曲调悠扬。
风俗歌
  专用于传统风俗仪式活动,包括婚嫁歌、酒歌及耍山调。婚嫁歌包括嫁歌及喜庆歌。嫁歌又称姊妹歌,姑娘出嫁前夕,由陪伴新娘的妇女们和新娘唱。喜庆歌则是新郎家为庆祝喜事而唱的歌曲。内容有赞颂新娘的美貌和服饰以及祝贺之辞等。婚嫁歌的演唱形式多为两人对唱及重句对唱,也有齐唱和集体重句对唱。酒歌是婚丧节日宴客时唱的歌。一般由4~6个乐句为一首,节奏徐缓,曲调悠扬,风格古朴。唱词为多段体,内容有客主间互相祝贺、应酬之辞;有的叙述家史或赞颂古代英雄人物。耍山调是一种体裁自由的抒情歌曲。
巫师歌
  是巫师在请神送鬼时唱的歌。其中保存着一些古老的民间故事传说。如《泽祺格布》、《木姐珠》、《大战戈几人》等。说唱相间,并有敲击羊皮鼓的间奏。
  歌舞音乐
  歌舞音乐 有丧事歌舞、喜庆歌舞两种。①用于丧葬仪式的丧事歌舞并不表现悲伤情绪,内容多为对死者的赞颂,对死者亲属的安慰;②喜庆歌舞(羌语称“洒朗”)则广泛用于各种喜庆活动。表演时,人们分成两组,围成圆圈,轮番歌舞。歌唱均采用重句对唱形式。各地羌族舞蹈大体相近,音乐则因地而异。
调式调性方面的结构特点
羌族作为中国最古老的民族之一,其在音乐方面也主要体现了我国的五声音阶的模式,其中以五声音阶中的商调式和徽调式为代表,羌族民歌所用的音阶以五声、六声为主,有的民歌采用四音音列和七声音阶,但完整的七声音阶较少见。羌族民歌的歌词每一句多为4个音节。演唱时,一般先唱两句或4句的歌头,山歌和酒歌的歌头相同。此外,在汶川、理县一带也有每句7个音节的歌词,这类歌曲没有歌头。除运用以do、re、mi、sol、la为主音的各调式外,尚有一些民歌运用sol、la、si、re、fa或sol、la、si、do、re五音构成的特殊调式。羌族民歌中六声调式音阶的运用较为普遍,多数都具有五声调式的特点,即在do、re、mi、fa、sol、la的mi、fa之间,和do、re、mi、sol、la、si的si、do之间,不作半音进行,而是分别在不同乐句或乐段中出现,或仅在结尾时出现偏音fa或si,代替mi或do二音,形成旋宫转调的现象。不少民歌因采用这一手法而形成一种别致的风格。此外,在民歌中连续移调的例子也时有所见。居住于松潘县的部分羌族,习惯以二声部或多声部演唱民歌,其和声结构以大二度向同度进行为基础,间有大、小三度及四、五度。除男声或女声的重唱、合唱外,还有混声合唱。有的合唱已具有复调因素。
现有的羌族音乐的保护策略与传播方式及其存在的缺陷
保护策略
1、由于羌民族是没有文字的民族,所有的风俗、文化都是通过一辈一辈的口传身教才得以延续,在很多羌族地区也有专门的文化传承人,这些文化传承人掌握了该地区羌民族的风俗习惯、生产技能、礼仪传统、歌舞音乐、祭祀典礼等等一系列的知识与技能,是羌族文化传承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羌族部落中的重要人物,大多是部族长老或部落释比(既羌族部落中的巫师,在部落中拥有很高声望,主持羌族的庆典、祭祀等活动)。但由于羌族人口的减少和羌族汉化严重的问题,传承人的数量越来越少,传承人的地位受到了外来事物的冲击。
2、由于5.12地震对羌族文化造成的巨大损失,上至国务院,下至各个地方政府,都对羌族文化的保护引起了足够的重视,兴建了一些羌族文化博物馆,对羌族文化传承人进行一些经济和物质上的补贴与鼓励,举办各种羌族歌舞活动,对羌族音乐,羌族歌舞,文化传统进行了抢救式保护与发掘
(二) 传播方式
由于羌族聚居地位于青藏高原东部边缘,岷江上游地区,所以这里的自然环境优美,所以羌族聚居地区旅游业比较发达,外地游客喜欢这里优美的自然环境也希望体会羌族独特的风俗习惯。所以很多地方通过举办篝火晚会,山歌会等一系列体现羌族民族风俗的活动来吸引游客,让游客也跟着羌族同胞一起来喝砸酒,跳沙朗,唱羌歌。
由于政府对羌族文化的重视所以政府也通过媒体以及举办各种羌族风俗活动,对羌族音乐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宣传。
现有方式的缺陷
1、现行的对羌族音乐的保护与传播仅仅局限于羌族文化传承人与政府宣传上,这种方式依托旅游业和地方媒体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使羌族音乐并不能像藏族、蒙古族等民族音乐一样被更广泛的人群所了解以及接受。
2、在政府宣传保护方面,文化保护在中国境内逐渐演变成为一种运动。各级地方政府积极组织地方文化项目申报国家或世界遗产名录的热情高涨,但这种热情的后面,更多的是一种借助资源博弈资源的策略运用。[4]在羌族地区,文化保护行动往往沦为地方文化资源的一种展示性行为,用于炒作地方知名度,以便吸引旅游公司进入当地投资。所以这类保护项目往往出现较为突出的重申报、轻管理,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需要指出的是,在当前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些项目中,出现了一些学者与地方政府共谋完成的“发明的传统”,且这些“传统”往往被贴上了地方的标签,成为地方政府谋求借助文化资源开发,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手段,这就极大的扭曲了文化保护与发展的初衷,并带来地方利益之争。今天,羌族的典型形象是以几个关键的符号所标识的,即羌碉、羌歌、释比、萨朗舞、刺绣。但是这些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事项并不是匀质地分布于整个羌族地区的,这也正是羌族文化历史发展的结果,然而因为过于追求所谓的文化典型性,不尊重现实的“传统发明”与“文化移植”现象越发明显。同时,各县为在文化资源的竞争上抢占优势地位,获得诸如“羌族文化最正宗”这样的名号,往往是举全县之力,从各处调集文化传承人与特色文化事项于一些特殊的节日,在一些特定的地方进行该县羌族文化的展示活动。然而这样的行为完全打破了当地传统的时空制度和年度仪式的意义安排,这样的羌年活动办得越多,羌族人民就越感觉这不是自己的节日。政府的过渡干预与规划已经成为制约羌族文化保护与发展的一个因素之一。

3、而在传承人保护方面,如目前对羌族释比文化、羌笛演奏的保护发展项目中,其传承者往往会离开自己生活的社区,放弃原有的生活方式,专门以民俗文化的表演为业,这些表演者附和旅游者的心态,故意添加一些具有观赏性的夸张表演内容于自己的演出中,导致这些文化事项逐渐失去以往植根的文化生态空间,活动场域与社会情景,从而使得整个文化展演与传承都发生变异。

4、在保护工作中参照的经验来自于过去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经验,因而缺乏活态保护的效果,且在很大程度上是将被保护的文化事项或特殊群体抽离于整个羌族的社会生活与文化体系之外,所以针对传统文化的传承载体、活动场域与实践主体的保护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另外,在村寨中认为文化保护是国家和开发商的事的羌族居民大有人在,羌族人民自己也不够重视。

羌族音乐的保护与传播的建议与对策
对羌族音乐的保护
需要建立针对羌族音乐专门的资料整理、文物收藏、档案管理的机构。目前国内虽有一些博物馆对羌族传统文化进行了专门地抢救整理、收集贮存并展出羌族的民间文化资料,但由于缺乏一套科学的文化保存体系,在资料收集、整理建档、研究展出方面都显得很不系统。因此急需对羌族文化进行全面普查,特别是对震后羌族地区的羌族民歌、酒歌、祭祀音乐、风俗音乐、歌舞音乐等文化进行科学的分类、收集、贮存的工作尤为重要。当下要对羌族文化及时地进行全面、深入、系统的整理,在资金、人员、技术上都有较大缺口。
针对民间文化传统的持续传承,其关键在于维系传统的文化生态空间与社会存在条件,保障民间文化传统的地位,并给予其存在条件和传承机制的系统支持,使得传统文化能在社区与家庭的生活中占据较强的影响力,从而形塑居民的价值取向,以及激发民众参与公共仪式的激情,最终在人们一种自觉自愿的情况下主动学习和传承传统文化。目前,羌族社会中,羌族音乐存在着社会、家庭、学校教育相互分离现象,这已成为影响羌族音乐活态保护的社会条件的制约性因素。虽然当地建有一些文化传习所和民族艺术团等组织,但其主要活动的领域并不是在村寨社区中。这些团体与演出虽然对于宣传羌族音乐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村寨内部的活动却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羌族音乐的动态保护应该是以村寨为主要活动场域、以当地居民为主体而展开的,但是目前开展的一些活动明显的违背了这样的原则。同时最能体现活态保护原则的羌年模式,却受制于经费筹集的困难以及部分干部的过渡干预,而显得举步为艰。
(二)羌族音乐的传播与发展
就当前羌族音乐保护与发展的情况,以及地震灾后文化重建的态势而言,羌族音乐的保护发展虽然面临诸多困难,但同时也充满希望和机遇,这是目前最需要警惕和关注的。因此,在总结羌族音乐保护与发展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对策性的建议。

1、羌族音乐保护与发展过程中的原则

⑴关照全局的整体性保护原则

在文化保护与灾后重建的政策层面和总体规划上,应将岷江上游汶、茂、理及北川四个羌族聚居县作为整体性的民族文化保护区对待,注重对其民族特色的保护,充分考虑和尊重当地的生态特征、民族习惯、社会特点及文化传统,避免灾后重建过程中改变当地的文化生态与生活模式从而导致当地民族文化的流失与破坏。因此建立国家级“羌族文化保护区”,培育有利于民族文化发展的文化生态环境,排除地方利益的干扰来对羌族音乐进行整体保护,是今后工作中应该注重的一个原则。

⑵突出区域特色的重点发展原则

只有尊重差异才能突出整体,因此应在羌族音乐保护与灾后重建过程中尊重羌族音乐的内部多样性与地域差异性,切勿实施一刀切的保护与灾后重建方案。应针对不同的情况发展当地的民族音乐,突出地方的代表性文化事项,从而彰显羌族音乐整体上的内涵丰富与表现多样。

3·充分尊重羌族民众主体意愿

注重羌族民族在保护发展过程中的参与性,应在充分尊重羌族民众主体意愿的提前下提供辅助性的外界帮助。因此,保障羌族民众在羌族音乐保护方面的主体地位是羌族音乐获得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4·呵护文化传承的适应性与创新性,增添文化发展自身的持续活力

民族音乐保护并非是维护和追求其文化的一成不变,而是要保护其自身的适应机制能够有效运转,所以在进行民族音乐的保护过程中,鼓励羌族居民与文化传承人适当地进行民族音乐的创新,以维护民族音乐正常的新陈代谢和自我更新的机制。

(二)羌族音乐保护与发展的对策建议

1、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

通过仔细甄选最能代表羌族音乐精髓的事项,从而进行重点保护,对那些具有地方特色和稀缺性的羌族音乐,也要按照一定层级体系来进行相应的保护发展。在保护体系中要注意突出地域特色和文化特点,对不同地区的羌族文化传承人的保护就能做到相辅相成。基于目前羌族音乐的保护现状,建议应在两年时间内完善羌族地区音乐保护的体系。

2、·加强对羌族音乐进行深入的全面研究和抢救整理工作

重点在于推出一些系统梳理和深度挖掘相结合的保护研究项目,加大力度收集文献、音像、图片等资料,为保护工作和学术研究提供参考依据。同时建立羌族音乐数据库和羌族文化数字博物馆,运用数字化存储手段,对资料进行全面、真实、系统的记录和归档。结合现实情况和发展趋势,羌族音乐保护与发展的研究要注重系统性与动态性,在尊重地方情况之时,要避免地方利益的纷扰。因此,保护研究项目一定要有综合性,特别是一些跨学科、跨地域、地方学者与外来专家相互合作的研究项目应被重点推出。

3、加强文化发展重点项目的投入与管理,使羌族保护与现代产业开发有机结合

加大灾后羌族民族音乐保护发展的资金投入,同时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管理和推进,将地震灾难转化为羌族音乐保护的契机。

6·系统开展羌族音乐展示与传播,打造一个适宜羌族音乐保护与发展的空间

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民俗文化活动,促进羌族传统节日、礼仪风俗等特色文化活动的恢复,使得羌族音乐在村寨生活中就获得一个活态的展示空间与传承环境;利用“文化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节”来举办各种羌族文化传统的展览或展演活动,扩大对羌族音乐保护与发展的宣传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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