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国际经济的快速的发展,我国的行政体系也在不断地完善,在创新思维的领导下,中国行政部门只有拥有更具力量的行政能力,监察机关不断地变革,才能够真正促进整个执政部门往公正、公平、透明的方向高效发展。目前,中国的行政监察工作已经逐渐地形成了系统的体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关键词:行政效能 监察 法制化
一、行政效能监察的法制现状
监察部门是国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伴随着国家政治的产生和发展而不断进步的,它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统治,维护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换句话说,监察活动是为维护国家统治权力服务的。监察部门并不是现在才有的,在距离我们几千年的古代,它已经被提出来,并被当成了皇帝极其重视的部门。
在新中国建立后,中国的监察活动为国家的发展与稳定做出了主要的贡献。它不仅积极帮助共产党监督浪费注意,官僚主义,还在监督企业产品生产,资金使用以及设备的管理情况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协助作用。多年来,监察部门人员在工作的基础上还积累了不少有效的相关工作经验和方法,从而完善了监察部门的体制,给效能监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效能监察这一概念,最早是监察部门领导者尉健行在了解其他国家时,结合其监察优势与我国监察活动基础提出来的。所谓的效能监察,其实就是对国家行政部门活动及其相关企业活动的监督。执法监察是整个效能监察实现的重要手段。自中国出现效能监察以来,廉政监察成为了重点监督方面。但从整个监察活动上看,其行为主要是用来辅助中央治理工作的。也正因为如此,随着行政能力的要求不断提高,行政监察逐步受到各省政府部门的重视。行政效能监察不仅可以促使政府行政部门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还可以促进其积极转变行政职能,提高整体工作效率,转变懒散的工作风气,为寻找更有效率的工作方式而努力。由此可见,行政效能监察在行政部门的工作中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也是提高监察工作深入与发展的重要的方法。
二、行政效能监察制度存在的问题
1.行政效能监察法律定位不准
在行政监察活动中,其对象是多样化的,包括企业,政府上级部门、社会大众群体以及各新闻媒体等。而在整个行政监察活动中,行政监察机关功不可没。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就是监督行政部门履行职责,但其核心模式是侧重于调查与解决其中出现的问题。即行政监察机关更重视的是内部监督而非外部监督,这也就导致了许多地方政府的行政能力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始终保留在落后的水平。与此同时,在行政监察活动过程中,监察机关偏重于对政府部门上级领导的调查与追究,而对同级别的或较低级别的行政部门忽视了监督,从而也忽视了群众想要表达的心声、社会公众利益,使整个监察工作无法持续进行。这也就要求,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活动必须要将专家、社会大众以及其他低级政府部门结合起来,扩大效能监察的对象,在发挥内部作用的同时重视外部作用。为了保证整个监察工作真正到位,监察机关一般不可采用运动式的效能监察方法,因为运动式的效能监察是将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与促进其改进作为重点的,这种方式不仅浪费了国家成本和资源,同时又难以清除弊端、不能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这也就表明,在行政效能监察中若采用不当的监察活动方式,不但不能实现政府部门工作效率的提高,还可能成为政府部门改进的重要障碍。
2.偏重惩戒性查处
即使我国法律已经规定了行政监察主体与对象的主要法律责任,但因为该规定过于模糊,使得监察活动在具体实践中操作效率不高。据了解,因为各地区的发展情况不同,在监察机关展开监察活动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往往不能适应实际的监察需要,从而使得监察部门很难履行自己的职责与任务。
三、完善我国行政效能监察制度的对策
1.完善行政效能监察法律制度
相对于国内低效的行政效能监察活动,国外的监察立法已经非常完善,我国监察部门有必要结合本国国情,吸收外国监察部门的优点,尽力使行政效能监察行为更加规范化,保证行政部门能够在监察中提高效率,转变职能,同时也促进整个监察活动的高效运行。国外监察机关的效能监察活动在完善监察经验、行政职责以及地方法规方面有着比中国更好的法律保护,因此,中国监察机关可借鉴其这个有点,在原有的监察基础上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国家法律政策标准,能让各法律之间相互弥补缺陷的行政效能监察法律体系。
到目前为止,我国监察活动还没有真正完善和系统化,其研究还处于基础阶段,整个行政监察活动的目标还比较模糊,监察的方式、内容以及相关的措施还没有真正落实在法律文案上。因而,若国家要实现行政效能监察活动的高效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必须要积极学习外国先进经验。如在立法上确定行政监察部门在行政部门的地位,使其成为推动政府工作部门提高工作能力,改进不足,完善管理的重要推手,再者,将行政效能监察的权威性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明确其监察的主体、对象、目的以及其相关的措施与程序,让其能够享有监察的权利,从而实现依法监察,细化监察的目的,提高监察能力,避免行政监察机关盲目进行监督工作。其次,利用监察成果透明化,把监察机关对行政部门的监察结果公布于给大众,引起大众对监察部门的重视,提高监察活动在公众心中的地位与可信度。总而言之,若监察活动能够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那么不仅可以推进行政部门的工作,还可防止行政部门对监察工作造成阻碍,进而实现监察活动的规范化,建立和完善整个行政效能监察的标准化体系。
2.完善监管主体的行政组织法体系
我国各地区的实际发展情况是与当地经济水平,行政水平等各部门的能力相挂钩的,现实情况的差异也造成了效能监察指标不相同。行政效能监察指标是对监察活动内容的量化,也是我国监察部门展开效能监察活动的重要根据。目前,我国在构建行政效能指标体系中,着重遵循两条标准:实现监察机关的服务职能与目标管理相结合;设立的行政效能监察指标应成本与困难度双低。
结语:
由上述可知,社会在不断发展与进步,我国的监察机关需不断完善行政监督体系,增强监督能力,实现特色社会主义改革的良好进行。本文重在阐述整个行政效能监察活动的法律保护状况,对阻碍因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措施,借以提高公众、政府部门对行政效能监察机关的认识与重视,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与组织体系,创建健全的行政效能监察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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