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通过建立动态面板数据模型,运用税收经济效应原理系统阐释商品税、所得税与财产税对居民消费的作用机制,在考察我国税制结构整体状况及其对居民消费需求影响的基础上,实证估计税收政策对居民消费需求的经济效应,结果发现:一方面,所得税挤出居民消费需求;另一方面,商品税和居民消费在数量上正相关关系,这与税收和居民消费二者都随GDP的增长而增长和税负不透明化有关,但并不排除短期内某项商品的税收的增加或减少会带来相应消费的下降或提升。基于理论分析与实证估计结果,本文认为,政府为了提高税收政策对居民消费需求调节的针对性与激励效果,应对税收政策进行结构性调整,积极推进税负“透明化”与实行“有增有减”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构建与扩大居民消费需求相协调的税制结构。
[关键词]税收政策;居民消费;面板数据模型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增长较快,2013年全国税收收入110497亿元,比上年增长9.8%。其中国内增值税28803亿元,比上年增长9%;营业税17217亿元,比上年增长9.3%;国内消费税8230亿元,比上年增长4.5%;企业所得税22416亿元,比上年增长14%。笔者认为,政府一方面应将税收收入增长部分用于卫生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与纳税人息息相关的民生领域;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结构性减税触发居民消费热点,扩大居民消费。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一项常用工具,不同类税种对影响居民消费的作用机制却大有不同。一般来说,商品税通过税收的替代效应间接的对居民消费选择发挥作用,而所得税和财产税则主要是通过收入效应影响居民的消费能力与消费总量,因此,政府通过结构性减税不仅可以促进居民消费的增加,还可以起到收入分配的效益,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消费能力,从而在整体上提升整体居民消费总量。
二、税收对消费需求的作用机制
税收的经济效应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本文所探讨的主要是对与居民消费相关的影响,即微观效应。税收的微观效应主要涵盖税收对生产消费决策的影响、税收对家庭储蓄行为的影响、税收对劳动力供求的影响、税收对私人投资的影响。这里主要介绍前两者。
(一)税收对生产和消费决策的影响
1、税收的价格效应
商品课税对价格的影响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商品课征的税收会使生产者价格与消费者价格相分离,使两者不再吻合。另一方面,商品课税还会影响均衡状态下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价格。其结果就是,政府对商品课税不仅会提高消费者支付的购买价格,而且同时会降低供应商得到的生产者价格。
2、税收的产出效应
税收的产出效应,是指税收对课税产品生产量的影响。由税收的价格效应可知,政府对产品课税,会减少该产品在市场上的均衡交易量,也就意味着影响了生产者的产量。产出效应的短期结果就是使得产量下降,而考虑长期结果的话就会导致一个行业的企业进出和增减问题,表现为减少行业中的企业数目,压低行业的生产量。
3、税收的替代效应
税收的替代效应又包括税收的生产替代效应和税收的消费替代效应。税收的生产替代效应主要是指税收对企业产品结构的影响,表现为政府课税会改变企业产品的产量结构。这主要是由于政府进行选择性商品课税导致的,在我国税制结构中,消费税是最具这方面的影响。税收的消费替代效应,是指税收对消费者选择商品的影响,表现为政府对个别商品课税后,引起市场上课税商品相对价格的上涨,从而导致消费者减少课税商品的购买,相应增加非课税商品的购买量。
(二)税收对家庭储蓄行为的影响
储蓄和消费一样是家庭的基本经济活动,消费是家庭购买商品和劳务以获得当期满足的活动,而储蓄则是把收入从现期转移到未来某个时期以便在未来得到满足的活动。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储蓄就是未来的消费。家庭储蓄的动机是多方面的,税收就是其中的一个影响因素。影响家庭储蓄行为的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
1、个人所得税对家庭储蓄行为的影响
个人所得税对家庭储蓄行为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对储蓄利息收入课税引起的。这种课税必然会降低储蓄的实际利息收入,这对家庭出于生命动机和谨慎动机而进行储蓄都会产生一定影响。但是个人所得税对家庭储蓄行为的影响方向在理论上是不确定的。
2、财产税对家庭储蓄的影响
政府对财产课税如对所得课税一样,会影响家庭的储蓄行为。家庭的财产是一定时点上的财富存量,政府对此课税就是对家庭储蓄成果的课税,对家庭的储蓄会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我国税制中缺乏的遗产税与赠与税在这方的作用被理论界认同,因此开征这两个税种会配合其他财产税鼓励人们把更多的收入用于当期消费,而不是储蓄。
三、税收政策与居民消费的实证分析
(一)变量选取和模型的建立
我国从九四年实行税制改革,中央与地方政府按照税种划分收入,即按照税收管辖权将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于官方公布的统计数据相对来说不全面,无法直接取得各省相关数据,故对解释变量的口径进行如下定义和数据处理。
本模型的数据涵盖了中国除西藏之外的30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时间跨度为2005-2012年。数据均源自2004-2013年的《中国统计年鉴》。此外为了增加实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需考虑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的影响,将所有变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平减(2004年=100)。其中,用各省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对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平减,用各省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对人均商品税、人均所得税和人均财产税利进行平减。
1、所得税。因为是考察对居民个人消费的影响,本文在实证过程中仅仅考察个人所得税,并将其表示为lnta1。个人所得税在九四年分税制改革后先是属于地方税,后因要提高中央政府的财力集中度而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并从2002年之后采用中央占60%,地方占40%的方式分配。因此,本文将官方公布的各省份地方政府的本级个税收入除以40%便能得到各地方省份每年缴纳的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
2、商品税。我国的商品税包括国内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海关代征部分,但由于消费税属于中央税,关税是由海关代征,所以官方并没有公布各省份的相应数据,因此本文用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作为商品税的代理变量,而且这样也不会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影响,并用lnta2表示。考虑到增值税自九四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就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且在中央政府分得其75%部分,剩下25%归地方政府。由于《中国统计年鉴》中所公布的各省份增值税收入仅是地方政府本级增值税收入,因此本文将其地方本级增值税收入反向处理即可得到各省份每年征收的全部增值税收入。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种,收入全部归地方。最后将两项之和汇总即可得到商品税总收入。
3、财产税。财产税是我国地方税系的主要税种,具体包括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和契税,因此,本文在数据整理的过程中将从《中国统计年鉴》上得到的各省份的历年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和契税的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得到财产税,并用lnta3表示。
4、基于上述对核心解释变量的认识,本文将建立以人均居民消费支出的自然对数作为被解释变量,以人均所得税、人均商品税、人均财产税的自然对数为解释变量的模型:
其中,下角标i和t分别表示第i地区的第t年。被解释变量LnCS表示人均消费支出,LN(Income)与Ln(CS-1)表示人均可支配收入与消费习惯,LN(TAX1)表示人均所得税,LN(TAX2)表示人均商品税,LN(TAX3)表示人均财产税。以上变量均为取对数后的结果。
(二)实证估计结果的分析
所得税与居民消费显著负相关,人均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消费的影响系数为-0.0616,这说明人均个人所得税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居民消费平均减少0.0616个百分点。正如本文理论部分所述,征收所得税对居民产生收入负效应会抑制居民消费。但不可否认所得税的征收还会产生收入分配的效果。
商品税和居民消费具有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为0.1929。这与税收和居民消费二者都随GDP的增长而增长有关,经济增长,消费绝对量增加,同时税收收入增长;但并不排除短期内对某项商品税收的增加或减少会带来相应消费的下降或提升。一方面我国商品税中的增值税在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征收,最后通过消费环节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对普遍征收相同税率增值税的商品不能通过替代选择避免;另一方面我国在消费者购买商品环节没有注明所承担税额,导致消费者对其不敏感。笔者认为应当通过结构性调整避免重复性征税问题,在税制结构上应逐步降低流转税比重,减轻税负,刺激消费。
财产税对居民消费需求影响不显著,这与现阶段我国财产税的征收范围较窄以及税率较低不无关系。鉴于在目前我国财产税调节能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财产税能有效刺激居民消费,因此笔者认为,应尽快完善财产税。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有助居民消费在即期消费与未来消费作出合理选择,改变我国传统的消费习惯和消费观念。而且还能起到收入分配调节的效果,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最后,对居民消费影响最大的还是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居民消费习惯。在所有模型的回归系数的绝对值中,收入对居民消费影响不言而喻。此外,我国居民具有较强的消费增长习惯,因为消费习惯的代理变量系数在1%的显著水平下大于零。这说明上一期人均消费支出每增加百分之一,居民即期人均消费支出平均增加0.2711%。
四、促进居民消费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优化税制结构,提高直接税的比重
我国现阶段的税制结构中直接税的比重仍然不高,以2013年为例,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比例不到27%,而流转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约64%。商品税作为商品价格的一部分必然会推动消费品的价格上涨,又由于商品税具有易转嫁和累退性的特点,这部分的税负最终还是通过转嫁由居民承担。提高直接税比重不仅有利于税负的公平负担,也进一步能够实现收入分配的效应。此外,当直接税作为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则政府会更加关注经济效应的提升和居民收入的增加,从而促进居民消费,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尽快实现个人所得税综合课征制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仍是以个人为申报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其结果就是取得相同收入的纳税人因其所赡养的家庭成员数不同而造成不同的实际纳税负担。这种方法难以做到按纳税能力负担税收,显然有违税收横向公平原则。从公平性的角度来看,选择以家庭为申报单位更有利于衡量纳税人的实际税负水平,而且能够体现财富家庭共有的特点,也解决了家庭财产收入归属问题。因此在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过程中应尽快实现以家庭为申报单位的综合课征制。与此配套的是需要建立家庭财产申报制,以防止收入的虚报、谎报问题的出现。
(三)适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
一般来说对居民收入的调节需要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配合才能更好的实现,然而我国的遗产税、赠与税一直处于缺位状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开征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开征遗产税取得的收入,笔者认为应当用于社会保障支出,进而消除居民在消费时的后顾之忧,促进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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