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从发展进程、现行法规和未来发展方向三个方面着手,对国外食品法与我国食品法进行了比较研究。 首先,从历史出发,研究了国外与中国食品方面立法的进程,并分析了当时的历史背景;其次,以两部主要法律为蓝本,分析了美国与中国现行食品法的侧重点;最后,通过分析当前形势和现行法规,得出了未来外国与中国在食品立法方面的重心所在。
关键字:食品法; 中外对比; 立法进程
1. 引言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古今中外,人们对于食品的关注度一直很高。食品法作为食品行
业的一个标杆,自然也成了大家讨论研究的对象。本文针对中国和外国(主要是美国)的食品法的发展历程,现行法规以及未来发展方向做了一个比较研究。
2.对比研究
2.1 中外食品法发展历程
美国早期涉及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是从英国继承下来的。1202年,英国第一个食品法──《面包法》颁布,严禁在面包里掺入豌豆或蚕豆粉造假。美国联邦政府对药品的管理最早始于1820年。当时,11位医师在华盛顿特区召开会议,制定《美国药典》——这是美国第一部标准药品法典。1880年,美国农业部首席化学家彼得•科利尔对掺假食品进行调查后,建议通过一部全国性的食品和药品法。该议案当时被驳回。随后的25年中,国会提出100多个关于食品和药品的议案,并不断有单项法律获得通过,如1897年通过了《茶叶进口法》,1902年通过了《生物制品控制法》。国会还拨专款给政府化学局,研究防腐剂和色素对健康的影响。这些研究引起人们对食品掺假问题的广泛关注,公众对通过一部联邦食品和药品法的支持率大大增加。
这段时期,英美等国在食品方面颁布的法律都还很单一,而且涉及面还很窄:主要是化学、药品。从美国成立到第一部关于食品方面的法律通过,一共是37年。而进入19世纪下半叶后,英美等国在食品方面的立法速度明显加快,所涉及的方面也增加了,同时还成立专门机构。说明了当时食品问题越来越受到执政党的关注,民众对于食品规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进入20世纪后,美国在食品方面的立法进程明显加快,涉及的内容也更加宽广。1906年6月30日,美国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和药品法》。该法禁止冒牌和掺假的食品、饮料和药品。当天,还通过了《肉类检查法》。由于当时肉类加工厂卫生条件差,食品中含有有毒防腐剂和染料,这类法律适时出台,迎合了市场的要求。此后,不断有修正案获得通过。同时,按《农业拨款法》,将食品、药品和杀虫剂管理局简称为食品和药品管理局。
此后,美国与时俱进,继续拓展食品方面立法的宽度,并且针对新的问题,不断提出新的法案。1944年,国会通过了《公共健康服务法》。该法涉及的健康问题十分广泛,包括生物制品的监管和传染病控制。1945年,《青霉素修正案》要求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检验并保证所有青霉素制品的安全性。后来,修正案将该要求扩展到所有的抗生素。此后,《食品添加剂修正案》、《色素添加剂修正案》、《药物滥用控制修正案》和《婴儿食品配方法》等相继出台,使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法律日臻完善。
相对于外国,中国因为其特定的历史原因,所以在食品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在初期的发展也相对较为缓慢。1958 年我国实施了放射卫生监督,基本形成了各级政府卫生机关领导下的,分别由各级卫生防疫站承担环境卫生、劳动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体系。此阶段的食品安全政策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大都规定明确,但缺乏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这一时期,立法的重点也放在了食品安全上,这也使得我国的食品法总是和安全挂钩。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在食品方面的立法步伐显著加快,并且逐步与国际接轨。
1982 年 11 月 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食品卫生法》,规定于1983 年 7 月 1 日试行。
1995 年 10 月 30 日,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通过了经过修订的《食品卫生法》。
1996 年 3 月,卫生部发布了《进一步改革完善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体制的通知》。
2009 年 2 月 28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与颁布,标志着中国在食品方面立法的逐渐完善。体现了国家和人民对食品、卫生等的密切关注。不过,越来越密集的法令的颁布与修改,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近些年来在食品、卫生等方面涌现出来很多问题。
2.2 现行法规
2011年1月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总统签署了《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其成为美国第111届国会第353号法律(Public Law No: 111-353)并付诸实施。该法对1938年通过的《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进行了大规模修订,法案的实施扩大了FDA的权力和职责,也势必增加食品生产企业的成本和承担的责任,加大了输美食品阻力。 《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授予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新的工具,确保进口食品符合美国标准,从而保障美国消费者安全。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为例做说明。
进入新世纪以后,中国在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涌现出很多的新问题。针对这些新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且予以公布,决定此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很多方面都做出了重大修订,具体如下:
首先,取消了以往的免检食品。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其次,制定了一个统一的标准,让食品卫生、安全得以规范化。 “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以黄花菜为例,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如此“打架”的食品标准难免会让食品生产企业无所适从。
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了整合,这意味着今后我国食品安全有了统一标准,监管的目标和尺度将更加明确。
再次,新法规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 根据新法规,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同时,新法规规定:任何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物质都将不能使用。 省食安办有关负责人表示,《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首先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目录里面没有的,哪怕暂时证明对人体没有害处,也不能添加。而使用了什么添加剂以及用量,都要在产品的外包装标签里严格地注明。标签必须和实际内容相一致,否则就要接受处罚。
最后,新法规规定:保健食品不能宣传治疗功效。
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在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专家表示,这一法律条款,给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如果是按照保健食品审批的,宣传过程中就不能对消费者说“服用后能预防、治疗什么什么疾病”。
对比中外关于食品卫生法规,发现两者都对食品召回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也说明了食品召回现在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关注。但美国的食品法规更注重进口方面的问题,中国的法规更关注与生产环节,这也表明了两个国家在食品这一领域扮演的不同角色:美国体现了消费,中国着重于生产。
2.3 未来发展方向
现在美国的法规将重心放在了进口之上。经济危机过后,消费能力会进一步提升,所以未来的重心应该还是进口,而且还会更加重视。
对于中国,食品卫生、安全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民众对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却知之甚少。所以未来的一个方向应该是如何有效的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些法律知识,来保卫自身的权益。 另外,对于现在的中国,只靠政府部门的监督机构还远远不够。因此,媒体和民间的监督力量就显得很重要了。所以,在未来出台的法律法规中,需要明确规范这两方面力量的权力,让他们敢做,同时又不越权。
最后,随着全球化、地球村等概念的进一步加深,中国也需要更多的考虑国际化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刘为军. 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研究[D].陕西,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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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B L Smith;M Marcotte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regulatory framework affecting functional fooddevelopment and commercialization
[5]Marcel Roberfroid Global view on functional foods-European Perspectives: Functional Foods-Scientific and Global Perspectives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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