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法》确认一人公司制度后,在扩大就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该制度的弊端也开始出现。该制度突出保护了股东的权益,但在一人公司的财务制度,管理结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操作性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在研究与探索国内外一人公司制度的发展前提下,为完善我国一人公司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字:一人,公司,扩大就业
一、一人公司制度概述
(一)一人公司制度的基本含义
所谓一人公司,又称独股公司、独资公司,指的是一人公司的全部股份是由一个人出资和拥有的,只有一个出资人为公司股东。这里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一人公司基本上有两种分类,区别在于形式和实质。所谓形式上一人公司的全部股份是由一个人出资和拥有的,只有一个出资人为实际股东;所谓实质上一人公司,又称为“广义一人公司”,意思是虽然公司是由一人出资成立,但是实际上还有表面上另外几个股东,虽然公司名义上存在着几个股东,但只有某一个特定股东是真正股东,该股东实质上控制着公司的权利和享受股东的权益,他才是公司的“真实股东”,而其他的股东都是挂名的,并未真正经营管理公司和享受股东的权益,即所谓的“傀儡股东”。
(二)一人公司制度的特点
在我国公司法上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另《公司法》第79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根据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此处的一人公司并没有包括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股东的唯一性。无论是形式上的一人公司还是实质上的一人公司,都仅包含一个股东,既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其真实的出资人持有公司全部出资额或股份。即使是在股份有限或者是有限公司,当其股份整体转归一人持有的一人公司时,即使形式上或者名义上为二人或以上,但是真实股东为实际出资人一人。公司的设立形式,每个国家的规定都不尽相同,我国规定一人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允许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他许多国家则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我国这种方式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经营风险,扩大了生产规模。此外,我国还有再投资的限制,即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不能作为股东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防止产生连锁形式。股东的唯一性是一人有限公司区别于传统公司的一项重要特征。
(2)责任的有限性。指的是真实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这个责任的大小是根据他对公司的出资额来限定的,一人公司制度中的“一人”指的是自然人和法人,当公司发生债务纠纷的时候,“一人”将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责任有限性在一人公司上得到最高体现。
(3)资本的单一性。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由多个股东出资,而一人公司的资本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出资形成。这个特点与股东的唯一性有直接的关系。
二、我国中一人公司的现状
(一)法人人格否定原则规定存在不足
一人公司因其是唯一股东出资掌权,所以就没有任何牵制力量,易于诱发唯一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原则,那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原则的适用值得深思。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公司法》中第二十条只是一般原则性规定,使得法人人格否定原则缺少可操作空间;同时由于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并没有把一人公司法人格滥用的所有情形逐一列举,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没有一个公认的限定标准,所以实施起来就依赖着法官良好的判案能力与认知水平,很容易致使公司制度不稳定。
(二)对内部组织机构的规定过于简单
一人公司制度当中制衡失调的问题由来已久,虽然法律制定了《公司法》,但是其并没有关注一人公司的这一特点,而类似其他公司制度般依旧是股东本位,股东完全掌控公司权利。然而公司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存在,每一天都在发生着交易和社会往来那么和利益集团发生交易往来也是必然的。在这种情况下,若是股东利益是唯一强调的主体,那么就肯定会和别的关系主体发生冲突,一人公司受一人股东掌控,这种利益冲突尤为明显。
(三)承认一人公司主体的范围有限
我国《公司法》当中关于一人公司制度的规定范围很有限,只涉及到一人股东出资公司,可是在现实情况中还有其他合法行为产生的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例如股权转让或者合法继承。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公司成立的时候并非一人,而是后来股权转让导致了股权集中于一人的一人公司,这种类似情况也是很普遍的。可是法律上却没有这种情况的涉及。我们可以了解到世界上其他国家对于一人公司范围规定都很清晰,对比而言,我国在这方面还是得制定完整的法律规章制度来平衡。
(四)财务监督力度不够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来看,一人公司的财务监督制度与其他公司制度完全一致,完全没有考虑一人公司作为一个单独股东的独特性,没有健全的监察制度易使得一人公司发生财务问题,例如偷税漏税,会计欺诈等违反法律的行为。相较于国外,我国这方面的措施实在是过于薄弱,比如美国规定一人股东和公司进行的任何一项交易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并保留,澳大利亚政府专门设立了一人会计公司加强对一人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法国通过建立会计监察人制度进行一人公司的财务监督。《公司法》对关于一人公司的财务监督规定的不够清晰,缺乏明确的财务监督制度,所以必须得针对监察这方面列入到法律规定当中。
三、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一人公司组织机构
一人公司也会设置公司组织机构,但这种机构容易跟股东的权益混合,难以分辨,往往会造成公司的诚信度不足。公司组织机构应当考虑两种原则设立:首先,组织结构要对内实现效率,体现权力的分配与制衡;其次,对外要体现公平,保障权利人权利的实现。一人公司的组织模式仍能参照适用普通公司的组织模式设立,普通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一人公司中仍能适用。在普通公司中,股东大会是权利机关,有权行使公司权力,并能对董事会进行权力制约。公司的权力制约,首先是股东大会及股东对董事会的权力进行制约。虽然董事会的权力越来越强化,但它与股东大会的关系,就如同董事会是在天上飞的风筝,但风筝线的一端一直控制在股东大会的手中,因此,董事会一定会受到股东大会的约束,如果不这样的话就无法保证投资人作为股东的权益,投资人也会因此失去投资的兴趣。
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股东在作出公司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该股东签名置备于公司。这个规定是为了严格股东的决议程序,监督并规范股东的行为。此外,一人公司股东在作出决定时,应当履行作为善意管理人的义务,因重大过失或过错造成公司损害时,股东应当对损害独立承担个人责任。
(二)完善董事制度
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在公司发展中作用重大。《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也可以设立董事会。在设立董事会的情况下,董事会的成员必须有职工代表,该代表能起到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在不设董事会的情况下,执行董事既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公司法》第148条、149条规定了董事的忠诚义务,这项义务仍然适用一人公司。
(三)加强监事监管
在普通公司中,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及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它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因此,监事会监督的对象是董事会和总经理。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对内部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在《公司法》第52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可以设1-2名监事。在一人公司中,因为股东具有唯一性,监事会不是法定必须机构。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一方面是为了一人公司组织结构简化,进而鼓励中小企业主积极投资创业,扩大就业渠道;另一方面因为一人公司仅有一名股东,规模较小,设立监事会没有太多的必要。在实践中,绝大部分的一人公司都选择了不设监事会,仅设置一至两名监事。而该监事的监督作用能否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对整个公司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设立监事会的一人公司,则必须遵守《公司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由于股东的唯一性,选定的职工监事就成了公司权力制衡的重要因素。为了确保职工监事产生的民主性和公平性。在进行选举时,应确保股东不直接或间接干预投票,选举应以不记名方式产生。
(四)指定专门会计公司
《公司法》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该法条虽然规定了一人公司的会计审计义务,但无相应惩罚机制,内容不明确,缺乏操作性,因此应该对审计义务的违反进行惩罚,增加违法成本。
笔者建议由具体的行政机关强制指定专门的会计公司,对于会计公司的指定,而所指定的会计公司并不固定,每年进行随机抽签选择,防止相互勾结串通。该会计公司对一人公司的账目进行审核,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对会计公司负责而不隶属于一人公司,从而在源头上避免了利益的牵制,审计所需的费用也由一人公司承担。制定完善问责机制:如果行政机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产生违规违法行为的,对该具体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当指定的会计公司与一人公司相互勾结串通制造假账,或指定的会计公司因故意、重大过失等失职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并将该处罚结果向社会公示。
(五)工商部门加强监管审计
一人公司的设立给了股东规避风险的机会,减少个人责任的承担。因而应由工商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不应流于形式。实质性审查,侧重强调工商部门的责任承担,严格审查准入程序,建立事前登记审查制度,事中监督机制,事后问责追究赔偿机制。对于公司资产,采用定期汇报制度,尤其对于资产变动的情况,严格审查,对公司进行实质审查,并在登记机关说明并备案。同时规定一人公司年度财务报表、缴款单、账单等与财务有关的记录至少应保存两年以上,以备随时审查。
结语:充足的民间资本为一人公司奠定了物质基础,高兴技术产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建立一人公司提供了现实可行性。一人公司能在一定区域内成为强有力的投资者,这是实现多个行业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的最佳选择。一人公司制度的发展不仅要有强大的理论背景作为支撑,更需要的是法律的认可和制度保护。通过扩大市场主体,使一人公司能实现发展,最终也能反哺投资,鼓励更多的人自主创业,进而实现市场经济的繁荣。在保障和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为了鼓励股东投资的积极性,不能随意增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在此基础之上,找出一条适合一人公司发展道路,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注入新的生命力。
原创文章,作者:sowenn,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diyilunwen.com/lwfw/jyzd/5886.html